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1页公司网站:上海: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3南京: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4天津: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三法律适用-------------------------------------------------------------6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四司法解读------------------------------------------------------------11员工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及应对..........................................11五本刊培训计划------------------------------------------------------132010年度人力资源实务培训计划一览表...................................13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2页公司网站:一、本刊策划上海市工伤致残待遇-由单位支付的费用一览表待遇项目伤残情况单位支付的费用停工留薪期内伤残津贴(按月)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工资护理费按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级伤残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外省市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报销本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指负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70%30个月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六级伤残60%25个月七级伤残20个月八级伤残15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5个月规定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执行时间2004.7.1注:(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登记且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能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4)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5)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3页公司网站:二、各地新法上海: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4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以下简称“外来配偶”)的基本社会保障,现对外来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二、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三、外来配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四、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外来配偶,可以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五、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本人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可以继续缴费。六、医疗待遇享受。(一)外来配偶按照8%比例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参照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二)外来配偶按照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三)外来配偶按照8%或14%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以按照本市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外来配偶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涉及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不予支付情形、禁止行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七、外来配偶应当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月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需参保的外来配偶可以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婚姻证明、在本市的居住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等材料。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参保申请后,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八、外来配偶与本市居民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开本市的,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终止手续的申请,由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九、外来配偶户籍迁入本市后,按照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4页公司网站:南京: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劳社医〔2009〕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按照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2010年继续实行职工医保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政策,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由9%降为8.5%。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在职人员起付标准由1500元下调为12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由1200元下调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45%。三、提高规定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降低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在职人员由12%、8%、6%调整为11%、6%、4%;退休(职)人员由8.4%、5.6%、4.2%调整为8%、4%、3%。(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8万元。18万元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5%。(三)提高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30元/天提高到35元/天。实际住院床位费高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35元/天支付;低于基金支付标准的,按实支付。四、适当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凡符合职工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年。参保人员在享受职工医保各项待遇的基础上,如符合《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宁政发[2008]12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医疗保障形式的补助条件,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五、以上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意见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5页公司网站:天津:关于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10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425元和8380元。(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3810元。按此标准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3810元与1525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00元。(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525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425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000元。(四)困难企业及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1425元。(五)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维持6元标准不变。(六)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2793元。(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93元。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人均筹资标准为969元。(二)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以及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2880元。三、大额医疗救助筹资标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分别为200元和300元。对领取社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2010年1-4月份分别按80元、80元、80元和60元的标准扣缴大额医疗救助费。四、农籍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农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2800元。(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10600元。五、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补缴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2010年度内补缴养老保险欠费,暂只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200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人员,补缴当年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欠费的,应补缴上海力加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6页公司网站:欠费本金及保值费用。2010年度,保值费用按照应收补缴保值额的60%计算。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实行。三法律适用江苏:省高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