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十二章审核单据•第一节审单尺度•第二节审核单据核对清单•第三节交单的有关问题•第四节审单工作方法•第五节(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对于单据的处理•第六节开证行对单据的处理•第七节常见的单据不符点第一节审单尺度•一、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必须履行审单义务的有三家银行,即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见银行审单职责表。银行审单职责表Back•审单的四项指导原则为:•1.审单与可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无关。•2.审单与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无关。•3.审单与货物/服务/行为无关。•4.单据审核作出的决定只能取决于审单本身,单证是否相符与审单以外可能获得的知识无关。•二、表面相符•UCP600第16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和开证行在审单时必须根据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相符交单的概念在UCP600第2条定义中作了简单的概括,即单据必须与信用证条款、UCP600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UCP600第14条d款进一步规定了审单标准: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identical),但不得矛盾(conflict)。•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UCP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在将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其他单据、该单据本身内容对照审核时,并不需要一定完全等同,但不能“不等同”到相互产生“矛盾”的程度。•2.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单据中的拼写错误(misspellings)或打字错误(typingerrors)的处理。•在审单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拼写错误或打字错误,从以往法院判例、DOCDEX仲裁案例以及ICC咨询意见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供审单实务中参考:•(1)单据中单词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一般不视为不符点。•(2)拼写或打字错误有可能导致歧义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要结合语境,联系提交的其他单据作出综合判断。•三、审单时间•1.UCP600对审单时间的修订。UCP600第14条将UCP500中的“7个银行工作日”改为: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的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2.审单时间的起算。UCP600规定最长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间的起算是从“交单次日起(followingthedayofpresentation)”。•3.审单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及最迟交单期的关系。UCP600第14条b款新增加了一条说明:这一期限(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时间)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4.对银行实务的影响。•首先有关银行要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确保在不超过自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对交单人发出是否接受单据的通知,否则将失去拒绝单据的权利。•其次是不必担心审单时间是否“合理”,只要不超过5个工作日都是允许的。•四、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的货物描述•UCP600第14条e款在“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后添加了“如果有的话(ifstated)”的措辞,暗含了不是所有单据上都必须显示货物描述之意,如果显示了,可以使用概括性用语。•五、以单据的功能为判断标准•对于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之外的单据,却未规定出单人或单据内容,UCP600第14条f款提出所提交单据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就可以接受:•1.提交的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2.提交的单据在其他方面符合UCP600第14条d款的规定。根据UCP600第14条f款的规定,新的要求是,所提交单据内容与该单据本身、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信用证条款之间均没有矛盾之处。•3.对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要求受益人提交某种单据时,一定要在信用证中清楚地列出对该单据出具人和单据内容的要求。•六、对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处理•UCP600第14条g款对此的规定是:提交的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UCP的规定说明,相关银行对额外单据应不予审核,不能以额外单据中的不符之处为由拒付。•七、条款和条件•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1号,条款(terms)一词可以解释为“必然发生的事件(Eventsthatarecertaintotakeplace)”,条件(conditions)一词可以解释为“未来的不确定事件(futureanduncertainevents)”。•信用证交单期、有效期、装运期是在实务中必然要发生的或一定要发生的事件,属于信用证的条款。若为将来不一定发生的则属于将来不确定的事件,应视做信用证条件。•八、非单据条件•(一)什么叫做非单据条件•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者,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二)过去曾有的非单据条件举例•1.直到装运时,载货船只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Theageofthecarryingvesselasatthedateofloadingisnomorethan15operatingyears.•2.装运船只应是英国国籍或挂英国国旗的船只。•ShipmentistobemadebyavesselofU.K.nationalityorbyavesselflyingherflag.•(三)与规定单据有联系的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信用证上出现的一个条件明确地连接着该证规定的单据,则此项条件不能视为非单据条件。•根据ISBP681-41段,单据内容必须看来满足所需要的单据的功能。•单据的内容包括两种:满足该单据功能的内容(必不可少的内容)和未反映出该单据功能却显示在该单据上的其他内容。•九、单据出具的日期•UCP600第14条i款规定,单据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十、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问题•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在审核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时要注意:•1.UCP600规定,提交的单据中(不仅限于发票)如果出现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无须与信用证中的地址相同,只要国别相同即可。•2.本款明确了受益人和申请人的联络细节作为其地址的一部分时,如在信用证中出现将不予理会。•3.当申请人的地址和联络细节作为UCP600所规定的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或被通知方(notifyparty)细节的一部分时,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十一、托运人或发货人•根据ISBP681-185段,原产地证上显示的发货人/出口商不是信用证受益人或者不是运输单据上显示的托运人,也可被接受。•UCP600第14条k款的规定放宽了适用范围,规定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受益人。•十二、运输单据的出具人•UCP600新增规定明确指出,对运输单据的出具人没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出具运输单据,只要符合UCP600相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十三、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标准是灵活的、不确定的,它存在于UCP条款中,存在于ICC发表的咨询意见中,存在于ISBP中,存在于信用证专家的权威论断中,存在于权威的法院判例中,存在于当地信用证业务实践中,是UCP乃至任何出版物所无法囊括的,必要时甚至要由法院对此作出评判。第二节审核单据核对清单•一、收到单据的银行必须核对的单据•传递单据面函。确保:•(1)它是致函给你行的;•(2)它有当前的日期;•(3)它涉及参考的信用证号码;•(4)附有列举的单据;•(5)单据的金额和面函的金额一致;•(6)寄送单据的银行(如果有)是作为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或是寄单行;•(7)付款指示清楚和易于理解;•(8)任何不符点已经记录在上。•二、银行和受益人必须核对的单据•1.跟单信用证。确保:•(1)它是正确联系到跟单信用证;•(2)它仍然有效(没有过有效期);•(3)信用证下可使用的余额足够用做支取金额;•(4)信用证所需要的单据已提交;•(5)没有处于疑问状态下的修改或以前的支取款项。•2.汇票。确保:•(1)汇票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参考号码;•(2)它有当前的日期;•(3)签字及/或出票人的名称与受益人的名称一致;•(4)开致正确的付款人;•(5)金额大小写一致;•(6)汇票的期限就是信用证所要求的;•(7)收款人应是受益人或交单银行;•(8)如果需要背书,它被正确地背书了;•(9)没有限制性背书;•(10)它包含信用证要求的必需的条款;•(11)所开立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以使用的余额;•(12)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3.发票。确保:•(1)被信用证的受益人发出的发票;•(2)除非信用证另有注明,申请人(买方)被表明为发票当事人;•(3)不要加称号为“形式发票”或“临时发票”;•(4)货物描述和信用证的商品描述相符;•(5)没有表现出任何附加的、不利的将会引起怀疑货物状况或价值的货物描述;•(6)发票上包括信用证所提及的货物细节、价格和条款;•(7)发票上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唛头、号码、运输通知等与其他单据一致;•(8)发票上的货币与信用证一致;•(9)发票金额与汇票金额一致;•(10)发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可使用的余额,如不允许分批装运,发票应包括信用证要求的整批装运金额;•(11)按照信用证要求发票已被签字、公证人证实、合法化、签证等;•(12)关于装运、包装、重量、运费或其他有关的运输费用符合其他单据上所载明的;•(13)提交正确张数的正本和副本。•4.其他单据。•(1)商品检验证书:•①其种类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②检验结果是否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③货物名称、规格、唛头须与商业发票一致。•④检验的项目是否合乎信用证规定。•⑤检验机构是否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机构。•⑥应有检验人的签署,证明货物已检验合格。•(2)包装单与重量单:•①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应与商业发票相符。•②唛头应与其他不矛盾。•③它是独一的单据,不要与其他单据联合起来。•④它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一张详细的包装单要求列出每个包装、纸板箱等内容的清单和其他有关资料。•⑤包装单上面的资料应与其他单据一致。•(3)产地证:•①产地证的证明机构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②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等是否与商业发票一致。•③所证明的原产地国别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④如信用证要求标明制造厂商名称时,注意不能遗漏。•⑤应有证明机关的签署。•对于产地证,ISBP特别作出了如下的规定:•①产地证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产地证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ISBP681-183段)•②如果显示收货人的信息,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作成“空白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则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ISBP681-184段)•③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出口方。(ISBP681-185段)•(4)海关发票:•①海关发票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或最后提示期限。•②标明买方名称及地址。即使买方与收货人相同,也应照填其名称和地址,不能以“SAME(一样)”之类词汇替代。•③在价格条件栏,应注意运费负担、佣金、折扣等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同。•④币别应与其他单据相同。•⑤唛头应与商业发票的记载不矛盾。•⑥有关货物的描述是否明确,如货名、货号、规格、体积大小及其他有关货物的说明。•⑦核对发票总额是否等于单价×数量。•⑧出口商或代理人的签章。•⑨海关签章。•⑩其他信用证中所要求的事项。•(5)领事发票:•①注意签证期限是否在信用证有效期限内。•②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