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准确理解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他在这里强调,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创新理念、思路和方式,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王岐山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我们党监督执纪经验的深刻总结继承,又是对新形势下监督执纪理论的重要创新;既是对我们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又是对监督执纪思路方式转型的重要指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岐山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有重要意义。今天结合工作实践,谈谈个人体会,与同志们交流。前面的话一、认真学习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我们党监督执纪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回归党章“原教旨”。1.王岐山同志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便开宗明义,“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在这里,他首先提出“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一度时期,由于我们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反映到党内关系上也有不正常的现象,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优良传统和武器也被束之高阁,同志之间的关系被庸俗化,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七个有之”。(1)日常没有了批评自我批评。变为表扬与自我表扬。担心得罪人。自我批评难,相互批评更难。(2)民主生活会成为相互按摩会,你好我好大家好。(3)十八大以来大为改观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习总书记、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紧跟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照镜子、正衣冠。②“三严三实”专题教育。③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党内关系要正常化离不开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只有发扬这个优良传统和作风,才能净化党内政治生态2.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医者仁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重要原则。早在1942年2月延安整风开始时,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中就提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同志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无论是毛泽东同志的重要论述,还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都清晰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治病在于“救人”而非“整人”,在于严管就是厚爱,在于“惩”是为了“治”。当然,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为“惩”而“惩”的,出现过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其教训是十分惨痛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发点错了,不是为了帮助同志,而是体现“整人”。然而,“惩”和“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惩”,就没有威慑力,各地的警示教育基地最吸引人眼球、最能震撼人的是那些活生生的案例,人们从这些惨痛的案例中得出教训,这也是十八大以来岐山同志在二次全会上首先指出当前主要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如果党中央、中央纪委没有这种雷霆之势,试想腐败蔓延的势头能否遏制得住,“不敢”的效果能否取得。但是没有“治”,就会陷入查不胜查的怪圈,就像社会上讲的前“腐”后继,像割韭菜一样,一茬一茬。从监督执纪审查的实践看,众多违纪违法者,特别是走上违法犯罪的,其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涉嫌违法犯罪。因而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执纪的专门机关,不仅要“惩”更要注重“治”,说到底,“惩”是为了“治”,这也是我们党内审查与法律的侧重点更多放在惩罚上不同之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贯彻党章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将其作为五条体会之一。(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监督执纪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创新“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对新形势下监督执纪理论的重要创新。党中央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出发,王岐山同志指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前后8次提及“四种形态”可谓着墨颇多。他在报告中提出“纪律检查机关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的,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纪委职责定位、方式创新、作风转变都必须充分体现这个一贯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以上率下,积极“三转”,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案件室规范为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改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都不仅仅是称谓的变化,而是内涵的深化,体现了职能的转变。岐山同志要求,接到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谈话函询,及时诫勉,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保护“森林”;对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誓词,唤醒对“激情燃烧岁月”的记忆。所有这些,无不体现着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这里,他把我们党的肌体和生态形象地比喻为“树木”和“森林”,而“四种形态”又对这片“森林”中“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不仅可以通过日常的监督管理预防党员干部踩红线、闯雷区,而且可以通过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实现教育挽救,还可以通过移交司法机关,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惩处,发挥震慑作用,这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全面从严治党要管全党、治全党,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要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确实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我们要克服惯性思维,以纪律为戒尺,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不能还停留在查办大案要案的陈旧政绩观上,把防线退到法律底线上。满脑子都是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盯“极少数”,忽视“大多数”,“病树”得不到及时医治,蜕变为“烂树”,势必会影响整个“森林”的健康,导致政治生态恶化。按照中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四种形态”,深化认识,创新方法,努力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紧盯极少数的同时,更多地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轻处分、重处分等方式处理各种违纪问题,方法手段更加丰富,执纪特色更加彰显。从2015年正风反腐大事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纪挺法前,实践“四种形态”达68.6万篇,占十件大事排第四位,超过“严惩腐败”的报道量(53.8万篇)。2015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其中反映失实予以澄清了结的2.8万件(次),对违犯纪律的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20万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8.2万人。2016年1月29日,中央纪委通报了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情况,通报指出:2015年,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针对被审查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依纪依规作出给予党纪重处分,并作出职务重大调整。1.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许爱民,开除党籍,降副处非领导2.山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颜世元,留察二年,降为副厅非领导3.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韩志然,留察二年,降为副厅非4.陕西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清云,留察二年,降为正处非5.中农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张云,留察二年,撤职,部门副职以下6.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礼祖,开除党籍,降为科员。7.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志勇,撤销党内职务,降为正厅非。8.东风汽车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朱福寿,开除党籍,撤职,部门以下副职9.云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建方,开除党籍,降为副处非。10.国税总局原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范坚,开除党籍,降为副处非。这次通报在舆论场中引发不小震动,对这少数违纪者给予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就是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坚强决心,体现纪律检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的初心本意。(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我们监督执纪工作思路方式转型的重要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两个没有变:“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定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坚定立场方向,坚持目标任务不动摇,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王岐山同志指出,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红脸出汗要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要经常使用,坚决把增量遏制住。在中央的判断、旗帜立场不变下,我们要落实的就是坚决减存量、遏增量。从另一角度来说,就是我们还面临着大量的存量,正如岐山同志指出的要清理暂存线索,还面临着增量,而我们在监督执纪中,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我们当前监督执纪就是面临着这样的形势和任务,要适应这样的形势和任务,就必须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克服惯性思维,执行到位。“四种形态”的提出与实践,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科学指南和实践路径。(一)准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在要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全体党员干部而言,是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重要体现,是真正的全面从严,既用纪律标准教育、引导和管住全体党员,特别是关键少数,用纪律戒尺追究惩处违纪的党员和干部,达到拔烂树、治病树、护森林的目的。前者是说,要求全体党员远离纪律这个底线,别常在纪律的边缘踩踏,后者是说,违犯了纪律就要受到相应的追究。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党员干部个体而言,则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重要手段,是防范“破窗效应”的因应之策,是爱护党员干部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关键一招,运用好“四种形态”,及时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拉起防止犯错误触碰纪律底线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守住防止犯大错误的“第二道防线”。二、准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通过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筑牢防止走向犯罪的“第三道防线”,以免干部陷入违法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