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职业卫生培训安全科/刘成鑫内容一、职业病基础知识及防治二、新《职业病防治法》三、2016年职业卫生完成的重点工作四、嫁给“尘肺病”的女人一、职业病基础知识及防治概述1、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共10类132种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类132种: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二、职业性皮肤病(9种)三、职业性眼病(3种)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八、职业性传染病(5种)九、职业性肿瘤(11种)十、其他职业病(3种)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劳动者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职业危害的来源第一类: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化学因素:它是引起职业病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型粉尘(如砂尘、煤尘、石棉尘、金属粉尘、有机性粉尘等)。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气象条件(如高低温、高湿、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波、微波、激光等)。生物因素:主要是某些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第二类: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组织或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等;劳动强度过大或作业的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适应;长期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长时间单调、重复动作;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等。第三类:与生产技术设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生产厂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车间布置不合理);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通风、照明等);缺乏防尘、病毒、防暑降温等设备或设备不完善;其他的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足或有缺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除少数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直接作用于皮肤、粘膜和眼睛,引起灼伤、过敏外,大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必须进入人体,才能对健康产生危害。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入人体:从呼吸道进入:以气体、蒸气、气溶胶(粉尘、烟、雾)等状态存在于生产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都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经呼吸道进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肺泡直接进入血循环,毒作用大,发生毒作用快,这也是职业病危害因素进入人体的最常见、最危险的途径,如各种粉尘、CO、苯蒸气等。从皮肤进入: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气态和液态)能通过完整的皮肤进入人体,当患有皮肤病等原因造成皮肤损伤时,毒物更易通过受损皮肤进入。毒物经皮肤途径进入人体往往容易被疏忽,并且通过皮肤进入的毒物不经肝脏解毒而直接进入血循环,易损害健康。因而,毒物经皮肤进入人体是发生职业中毒的重要原因。从消化道进入: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不易经消化道进入人体,主要是由于发生意外或因不注意卫生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食入,哺乳期妇女可经乳液把毒物传给婴儿引起中毒,如工人不注意个人卫生易造成食物中毒。职业病预防原则与基本措施职业病的预防遵循三级预防原则,即:一级预防,从根本上着手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或控制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水平在卫生标准允许限度内。二级预防,对作业工人实施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损害,及时处理、有效治疗、防止病情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对已患职业病的患者积极治疗,促进健康。三级预防的关系是:突出一级预防,加强二级预防,做好三级预防。落实三级预防的基本措施有:1、实施劳动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事故性处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是其重要的内容。2、降低有害因素浓(强)度。常见的卫生技术措施有从工艺上改进、防止有害因素逸散,推广运用低毒,无毒的材料或技术,配置个人防护用品、通风防尘等。3、职业性健康筛检。已成为常规的措施有就业职业性体检,定期职业性体检和离退休职业性定检。危害后果:1.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噪声对人体的作用可分为特异性作用(对听觉系统)和非特异作用(对其他系统)两类。对听觉系统的损害表现为暂时性听阈位移,永久性听力损伤甚至噪声聋。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头痛、头晕、耳鸣、心悸与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综合症。在噪声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心血管疾病患病率增高。噪声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的功能状态,表现为胃肠功能紊乱、消化功能减弱、食欲减退等。此外,长期接触噪声还会使人产生苦恼、心情烦躁不安等心理异常表现。2.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粉尘引起的职业危害有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其中以尘肺的危害最为严重。尘肺是目前我国工业生产中最严重的职业危害之一。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于其化学成分和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愈高,对人体危害愈大。同一种粉尘,浓度愈高,对人体危害愈严重;另外粉尘对人体的危害还与其被粉碎的程度即分散度有关,粒径较小和颗粒愈多,分散度愈高,在空气中浮游的时间愈长,被人体吸入的机会就愈多,其危害也就愈大。3、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一氧化碳中毒是含碳物质燃烧不完全时的产物经呼吸道吸入引起中毒。一氧化碳极易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丧失携氧的能力和作用,造成组织窒息。对全身的组织细胞均有毒性作用,尤其对大脑皮质的影响最为严重。当人们意识到已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时,往往已为时已晚。因为支配人体运动的大脑皮质最先受到麻痹损害,使人无法实现有目的的自主运动。所以一氧化碳中毒者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救防护措施:1.噪声的防护措施生产性噪声危害的发生和程度主要决定于噪声强度、接触噪声时间、噪声的频率及频谱特性、接触者的敏感性等因素,因而要预防其危害需从以上几方面着手,主要措施如下:1、改造声源、降低噪声。通过技术革新,把发声物体改造为不发声或发小声的物体是根本措施。2、对噪声传播途径采取措施降低噪声强度。具体又可分为:把高噪声机器与低噪声机器分开布置;采用消声器或用消声、吸声、隔声材料阻隔声源。3、加强个人防护。最常用的方法是配戴耳塞、耳罩、防声帽。4、定期进行健康监护体检,筛选出对噪声敏感者或早期听力损伤者,并采取相应措施。2.粉尘的防护措施防尘八字经验:即“革、水、密、风、护、管、教、查”。(1)“革”。即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革,这是消除粉尘危害的根本途径。(2)“水”。即湿式作业,是一种经济易行,能防止粉尘飞扬的有效措施。水对绝大多数粉尘具有良好的抑制散发性能,粉尘被湿润后就不易在空气中飞扬。(3)“密”、“风”。即密闭尘源及通风抽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密闭独风除坐方法。凡能产生粉尘的设备都应尽可能密闭,并和局部抽出式机械通风相结合,使密闭系统内保持一定的负压,防止粉尘外漏。密闭设备的体积尽量小,以便于观察和操作,以及易于拆除和安装。(4)“护”。即个人防护。个人防护是一个辅助措施,在粉尘浓度暂不能降到容许浓度以下时,个人防护是重要的防护措施。(5)“管”。即维护管理,建立各种制度。防尘设备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触物作业厂矿要有防尘毒设备的专业维护队伍,要建立、健全各种防尘制度,防尘毒工作的好坏,要作为考核工厂、车间的标准。(6)“教”。即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对防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搞好防尘工作的自觉性。(7)“查”。即及时检查、评比、总结、定期测尘和健康检查。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研究、布置、检查、总结防尘工作(建立粉尘监测制度,定期测定尘毒点的粉尘浓度),对劳动条件和防尘措施效果进行评价,组织医务人员对工人进行定期体检,了解矽肺发病情况,以便为进一步做好防尘工作提高科学依据。3.化学毒物的防护措施(1)技术革新与工艺改革进行技术革新和对工艺进行改革,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也是改善劳动条件的根本措施。1.工艺改革2.隔离操作和自动控制(2)以无毒、低毒的物料或工艺代替有毒、高素的物料或工艺。以无毒代替有毒物料是从根本上解决防毒问题的办法。(3)生产设备密闭化。管道化、机械化。采用密闭生产设备或将敞开式生产过程密闭,是防止有害物质扩散的有效措施。(4)通风排毒和净化回收。通风排毒包括局部排风、局部送风和全面通风换气三种形式。局部排风可以将有害物质在污染源附近排出,防止有害物质的扩散;局部送风可以保证人的呼吸道附近空气纯净;全面通风换气可以改善整个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净化回收可以有效地控制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防止二次污染,同时可以回收有用的物质。(5)个人防护及个人卫生个人防护也是工业防毒的一种辅助措施。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毒口罩、个人防护装具和防护服装。按防护方式可分为:呼吸保护与皮肤保护兩大类。二、新《职业病防治法》发文号:第48号主席令发布单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7-02实施日期:2002-05-01更新日期:2016年07月03日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由7章90条修改为7章88条一、2016版与2011版修改之处20112016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20112016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