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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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文/刘柏林金凤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我市在2008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59.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32.8%,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我市近三年来查办的涉农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91人,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72.8%;乡镇干部(包括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或农村经济管理站主任、站长、会计、现金员)共16人,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12.8%;其他人员包括乡镇以上干部6人、村民8人、医疗机构人员2人、保险公司人员2人,共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14.4%。在涉农案件中农村基层干部多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且在以村为单位的个案中,村干部集体共谋进行贪污犯罪的属多发现象。(四)案件易发、多发,具有普遍性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趋势愈加明显,国家用于农业保险、建设征地拆迁、农民工培训以及新型农合等支农惠农领域的政策性资金几乎都被“染指”。在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支农惠农政策和各项补偿办法一旦被明确后,犯罪行为基本集中在一二个月内即实施完成。另外此类犯罪又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往往具有涉及面广、线长、人多的特点。在我市查办的两大涉农系列案件中,农业保险案件涉及78个乡、镇(场、站),共74人参与实施犯罪(但其中有44人因涉案金额较少而被免于刑事处罚,占到涉案人数的59.5%);公路工程占地补偿案件中,所涉及到的21个乡、镇、场均有不同程度贪占行为,共查办涉案人员41人。(五)手段直接、大胆,方法、动机简单、原始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作案手段直接、大胆,甚至有些无所顾忌。在作案方式上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多采用冒名、虚报、截留、套取等方法,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相比仍处于较为原始的低智能化阶段。如我市查办的公路建设占地补偿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均是采取直接将村公用地块和征地补偿丈量时多出地块以他人名义进行虚报冒领,贪占地补偿款。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发现部分涉案人员的心理表现出极不成熟的特点:在作案期间,往往都是盲目、不计后果的实施犯罪行为,普遍存在“这是国家的钱,不占白不占”、“这些唐僧肉不吃白不吃”的偏激思想;还有的自欺欺人地认为,自己只是“拿”了一小部分而已,更何况大家都在“拿”;而案发后,嫌疑人之间先是积极串供、制造假的口供或书证,一但被查实犯罪,又都后悔不已,十分惧怕法律的惩处。(六)犯罪数额呈上升趋势,大案比例突出在2005年左右,我市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低,多是2到3万元案件。而近三年来的案件涉案金额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5万元以上大案比例尤为突出,已占到八成以上。2008年我市涉农案件大案比例是87.8%,而2010年以来的大案比例为97.7%,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近三年来犯罪数额情况为:5万元以上的大案共48件102人,占案件总人数的81.6%;5万元至10万元的29件54人,占案件总人数的43.2%;10万元至20万元的10件25人,占案件总人数的20%;20万元以上的9件25人,占案件总人数的20%。这些数据说明了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恶意越来越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不利因素越来越突出。二、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权力集中但管理、监督、财务等机制不健全当前农村干部手中资源、权力的扩大与农村管理、监督、财务等机制严重滞后这一矛盾的欲演欲烈,为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尤其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的混乱管理:一是大部分“财会人员”不具备专项技能,个别财务人员成为领导的“傀儡”;二是在“白条入账”基本杜绝后,“虚报支出发票”又继之而来;三是所谓的“村财乡管”形同虚设。另外由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能不到位,使部分乡、村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也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的发生。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致使这项民主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涉农专项补偿资金的落实存在职能缺位由于部分惠农和补偿政策的落实是在部署时间紧迫、宣传不到位、实施细则不完善、农民认识不够的前提下开展的,部分省市又存在过度强调比例、分摊任务的附加政绩化现象,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我市2007年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就是由于筹备时间短、组织不到位、具体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衔接不及时,再加上试点的范围广、投入资金大等因素,使这项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漏洞,为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样在我市2009年晖乌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组织测量不精确、缺乏具体的组织指导方案和分配办法,再加上各部门缺乏统一领导和协调,给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导致在补偿款的申报和领取环节普遍发生了虚报、冒领的现象。(三)部分干部素质不高,保障水平低当前我们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选举过程中所谓的“政治投资”盛行,一旦贿选成功再想方设法捞取“本金和利息”,对当前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更是“雁过拔毛”。同时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不明,盲目跟风,甚至滥用对农村集体事务的处分权进行犯罪。我市2010年查办的公路建设占地补偿系列案件中,就有村干部认为“反正你整我也整,不整白不整”,不去考虑是否是犯罪;也有的自认为犯罪手段较高,隐蔽性较强,实际上非常拙劣。虽然近几年国家把大批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基层组织当中,但与当前农村快速发展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另外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过低的工资福利水平,也是部分干部进行职务犯罪的诱因。三、针对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一)重视基层制度建设,建立良性工作格局逐步建立农村基层组织“依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性工作格局。首先建议参照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制,完善“村账乡管”,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具有特许资格的中介代理记账公司,对村账目进行统一记账、统一审核、统一上报复查;其次加大群众的法律、政策普及力度,建立和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申报、发放、领取、核批环节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把各环节的监督落到实处。再次建议将农村干部工资参照地方公务员进行“同步不同标”浮动,并为其设立在职养老、医疗保险专项补助;对村务公开实行责任制,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要追究镇分管领导、村书记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二)加大查处力度,注重方式方法要充分发挥各机关在惩治涉农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打击力度,注重方式方法。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的支持,形成打击合力。如我市在涉农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地方党委曾多次组织有纪检委、政法委和农业、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以及乡镇、村干部参加的动员会,动员有问题的干部主动到检察院说清问题或投案自首,使办案工作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案件的始终。如办案中对农村基层组织涉案人员有投案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预防和化解矛盾、保障春耕生产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采取取保措施。此外,在移送法院后,还应当积极介绍情况,使农村基层组织涉案人员得到宽严适度的处罚,从而使办案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三)建立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形成上下贯通、内外互动、左右协作的农村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首先对易引发、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和环节,进行重点联合监督预防;其次政府可以与农村基层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健全责任机制;再次要结合办案,发现和分析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我市在查办涉农案件过程中,针对犯罪易发环节和惠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纰漏和问题,提出了十几项检察建议,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作者单位: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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