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4915-2010第1页共8页有限公司水系统水泵节能技改合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甲方:有限公司乙方: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GB/T24915-2010第2页共8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第FDJN-2015号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手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手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帐号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甲方水系统水泵节能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乙方进行系统优化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1节术语和定义双方共同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定义和解释。1.1“设备验收”是指当设备调试运行完毕后并移交生产的__日内,各项指标均达到了本合同保证值后,甲乙双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1.2“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甲方与乙方以契约形式约定甲方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并由乙方提供的与本项目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的服务,甲方以节能效益支付乙方的投入及其利润的能源管理模式。1.3“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1.4“节电收益”是指甲方节约用电度数×合同电价。GB/T24915-2010第3页共8页1.5“节能付款期”是指甲乙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甲方按照约定周期定期向乙方支付节电费,直至技改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完毕为止。第2节项目投资款的支付汽动水泵设备投资及安装费所需资金由乙方投资承担。第3节项目期限3.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日始,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完成日止。3.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120天,合同签订后自技改前功耗确认时间始,以最后确认的时间为准,180天内完成项目技改。(除甲方技改设备无法停运或进出口阀门无法关闭等原因除外)3.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以甲方节能设备验收后的时间为准。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及验收。4.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及验收。4.2节能改造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并签订合同后,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4.3在分项节能技改完成后的项目安装达到验收标准时,甲乙双方可对分项项目实施验收,并在验收完成后,可单独计算节能收益。4.4甲方收到乙方填报的《节能技改工程竣工验收单》后,在约定的日期内未组织验收的,及在5个工作日内未能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技改符合约定要求并同意乙方填报的验收内容。若甲方拒收《节能技改工程竣工验收单》的,并对验收单内容有所异议,则双方需根据验收内容进行复核协商,或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测定确定。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5.1效益分享期内,节能水泵设备合计运行小时,并以甲方技改后节能水泵设备每年运行时间小时/台,计算节能收益,时间不足,节能收益分享期结束后再顺延一年内,全部结清合同中规定的总节电收益。电价按RMB元/度计算。5.2具体节电分享比例为:自乙方节能设备投产运行后,按甲方%,乙方%比例分享节电收益;甲方每月支付当期节能收益的%给乙方。5.3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合同附件节电清单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5.4节能收益由甲方按照第5.2条的规定每月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5.4.1甲、乙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底(每月最后一天)作为抄表结算日;由甲方安排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抄表,以约定运行时间计算乙方节能效益,并及时通过邮件或传真给乙方,在乙方收到核实后按国家税务局规定开具应得部分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7日内将款项以电汇方式GB/T24915-2010第4页共8页支付给乙方。5.4.2技改合同至第一年未,乙方按后续节能收益总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按每月抄表实际结算收益支付给乙方。5.5节能效益计算:通过节能技改后,单台高效节能泵节能效益=每小时节电量(kwh)×实际运行时间(h)×电价RMB(元/kwh),项目总节能效益=单台节能泵节能效益×节能水泵安装数量。5.6结算依据:乙方有权决定水泵节能设备按甲方循环水系统实际工况来确定水泵安装数量,结算时甲乙双方按实际安装数量确定;最终能耗数据按双方签字的《节能技改工程竣工验收单》实际数据来结算;5.7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运行节能技改设备;由于某种原因甲方没有抄表并无法确认节能设备运行时间的,又造成乙方去也无法抄表的,甲方仍应按月支付乙方节能收益,其中运行小时数按每月600运行时间规定结算。5.8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单方面就该项目再与其他节能公司或采用其它节能技术(产品)进行节能技改,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由此影响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损失及给乙方造成的节电收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5.9甲方同意:所有合同附件的签字、盖章由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相关部门盖章即可。5.10技改定金支付:因本项目的节能水泵设备为专业定测定做,具有非一般产品的特殊性,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支付人民币元作为技改节能设备模具的定金;自节能技改设备投入运行一年后,该定金可冲抵应付的乙方节电收益,直至冲抵完毕。第6节甲方的义务6.1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保其真实、准确、完整。6.2在甲方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甲方必需派员协助,如清理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运行方式等。6.3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6.4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验收在设备运行72小时后)6.5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6.6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6.7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6.8甲方负责项目的日常点检,维护和检修。第7节乙方的义务GB/T24915-2010第5页共8页7.1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按照第3.2条规定时间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运营以及维护。7.2乙方应当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7.3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7.4严格按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8节项目的更改、回购、融资8.1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由于搬迁或扩容等因素导致现有水系统设备停用时,由此造成的收益损失需全部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8.2项目回购:甲方在收益期内愿回购乙方本合同项目未来收益的,可根据双方以本合同总额为基础协商进行回购,回购后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8.3项目融资:在合同期限内,在保证甲方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本项目的未来收益权通过质押、转让等方式进行融资,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项目融资的相关事宜,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风险与费用,乙方应在收益期满之前处理完所有权利限制,如乙方在收益期满之前仍未处理完所有权利限制,则甲方将有权强制接收本项目所有权益。第9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9.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甲方支付给乙方节能收益付清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9.2乙方需保证拥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合法使用权,因专利权所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拥有继续使用改造验收后相关系统的权利。9.3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第10节违约责任10.1因本项目的节能设备为专业定测定做,具有非一般产品的特殊性,自本合同签订后至节能设备进场安装前,若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拒绝节能技改,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乙方提交的节能技改方案(能耗分析报告)中的节电量的壹万小时节电费的标准赔偿乙方经济损失。10.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节电收益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最后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应付未付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应支付已实际产生的节电收益、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合同剩余期限预期可得的节电收益。以上款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每日按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0.3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10.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GB/T24915-2010第6页共8页10.5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无法进行项目的维护或无法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甲方需承担第10.2条违约责任。第11节不可抗力11.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第12节合同解除12.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2.2本合同可依照第11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2.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6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12.4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得到纠正。12.5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取回,。12.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GB/T24915-2010第7页共8页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第13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约定,合同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