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意义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理顺土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主体、明晰国家和集体之间权属界线及集体土地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二、工作目标依照《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依法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关系,2011年底把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2012年底将土地所有权确认到组,201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申报机制,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全覆盖和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按照《调查技术规定》和此次登记发证的要求,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个别界线范围过大的按规定分割处理除外),权属界线的确定,需经界线双方的所有权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并经公告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登记发证。(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办法》要求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勘丈。调查资料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登记发证。(三)建立信息管理体系。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地籍调查资料越来越多,原来的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便于资料的管理、防止丢失,通过此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查、登记发证后,按照国家要求将所有资料全部录入电脑,建立地籍档案网络平台,实现地籍信息网络化管理。三、工作原则(一)依法登记的原则。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才能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二)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包括农转非后的城镇居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登记,但依法继承的除外。(三)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四)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针对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的,镇(社区)人民政府对于申请的重要内容要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确认无误后才准予上报,由登记发证机关给予登记发证。(六)符合规划的原则。凡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登记不发证。四、确权和登记发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土地登记办法》;(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地〔籍〕字第26号);(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对象和范围(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对象为全县186村。范围是指各村所辖区内被权属界线封闭除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河流、滩涂外属于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集体划给农民经营的自留山和不属于国家建设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农民的宅基地。(二)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登记对象有两种:一是对2005年大发证时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要进行核查,并造册登记,收回原证进行年检。凡发生变化的,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二是经批准但未登记发证的,主要是指村、组的村级活动室和集体建造的加工作坊等以及村民修建住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六、方法和步骤(一)组建领导机构。组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和国土、财政、民政、发改、司法、公安、农业、林业、档案、住建、各镇(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计划、审核实施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对于该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二)确定技术协作单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由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门办公室”)选择有资质、信誉高、责任心强,对我县情况熟悉的技术协作单位承担测量、制图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三)明确工作职责。按照以技术协作单位为骨干、镇(社区)调查初核、县级审核发证的原则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其中技术协作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测绘、宗地制图、面积量算、分类汇总、表格填写、收集资料以及建立数据库。各镇(社区)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宣传动员、争议调处、指界签字、初审公告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权属审核、制证发证、资料整理等工作。县财政部门及时审核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公安、司法、民政、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及时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参与镇(社区)组织的此项工作,发改、档案、住建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有关土地权属资料,确保土地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四)落实工作经费。按陕价费转发非(2011)58号文件,对于农村居民每证收取5元工本费,对单位每证收取100元地籍勘丈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解决。(五)工作步骤1、准备阶段。宣传发动,业务培训,权属资料整理,编制预算报告,组建作业队伍,购置有关资料。2、调查、测量阶段。深入村、组实施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勘丈、签字盖章,收集权利人手中的权属资料。3、公告阶段。对审核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分镇(社区)、村进行公告,同时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调查资料的审核工作。4、登记发证阶段。对公告期满的所有权、使用权调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办理注册登记,填发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委托保管制,由县国土资源局代为保管。5、资料整理归档阶段。将所有调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资料分类清理装订归档,为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作好前期准备工作。七、明确政策、依法登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的法律政策要求如下:(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为每户200平方米,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予以依法登记,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宅基地超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二)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三)扩建住宅、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四)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五)离异夫妻的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为土地权属来源,进行登记。(六)原户主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应凭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最新户口簿以及公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4、土地权属有争议的;5、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8、对被确定为危房,以及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宅基地。9、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登记中,如发现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上报并梳理,待统一研究决定后执行。八、特殊问题的处理原则(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占用且至今未扩大面积的,由组、村、镇(社区)三级举证,以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二)1982年2月14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占用的,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拆除、改建、翻建的,由组、村、乡(镇)三级举证,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的处理原则。1、以户为单位,整户超过政策规定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处以10-30元/平方米罚款后,按照实际用地面积进行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2、以户为单位,整户超过政策规定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没收在非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按批准面积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四)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待完善户籍变更登记手续后,再颁发土地证书。(五)农村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的,只能确认其中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予受理。但依法继承的宅基地除外。(六)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本拥有农村房屋产权,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后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七)跨组、村、镇(社区)新建或购买房屋可以登记情况1、受自然灾害威胁需另行选址重建的,经迁出和接纳乡镇、村、组出具意见,补办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颁证。2、地质灾害搬迁户到异地购买房屋的,经迁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