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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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行政处罚案由,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条款,建立科学、完善的案由体系,提高案件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卫生监督规范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一、案由书写标准和要求案由是案件的名称,是对卫生违法行为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概括。案由书写必须使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性用语,以简洁、流畅、精当为原则,概括违法行为的本质。案由书写的法定格式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书写案由时可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针对选择性案由,应结合具体案情将非选择项排除。即凡列举多个行为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应根据违法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行为进行表述;凡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选择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对象进行表述。针对当事人违反多项法律规范的,可以其主要违法行为作为案由中“具体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以“等”字表述。二、案由分类和法律依据按照现行卫生监督执法类别和范围,将案由分为六大类139项,具体如下:(一)公共场所卫生案件(5项)1.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⑴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2目、第(四)项第3目、第(五)项第2目⑵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第(四)项第2目⑶拒绝卫生监督案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⑷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1目、第4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⑸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第(八)项第1、2、3、4目、第(九)项第1、2目、第(十)项第1、2目(二)化妆品卫生案件(10项)1.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⑴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⑵违反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⑶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⑷违反进口化妆品管理规定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⑸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⑹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⑺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⑻化妆品原料(辅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或包装材料)不符合卫生标准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⑼经营禁止销售的化妆品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⑽拒绝卫生监督案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三)医疗卫生案件(45项)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案由及法律条款适用:⑴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执业证书案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⑵违反医师执业规则案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⑶非医师行医案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⑸违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定案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⑹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⑺超越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⑻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⑼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案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⑽非法采集血液案违反《献血法》第八条,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⑾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案违反《献血法》第十一条,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⑿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案违反《献血法》第十八条,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⒀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违反《献血法》第十二条,依据《献血法》第二十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⒁雇用他人献血案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⒂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案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⒃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案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⒄(单采血浆站)违规执业案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六十三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六十三条⒅(单采血浆站)供应阳性血浆案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⒆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案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⒇违反血液制品许可管理规定案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1)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2)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出口原料血浆案)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3)(血站)违规执业案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依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24)(单采血浆站)拒绝监督检查案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25)(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开展执业活动案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6)(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案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7)(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案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8)(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案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29)(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案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30)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案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31)(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配备不符合规定案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条,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32)(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管理失职案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条(33)违反护士执业规则案违反《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34)发生医疗事故案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3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案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36)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3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案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8)使用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计划生育相关医疗服务案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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