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汀与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一,关于《如何以言行事》奥斯汀(JohnLangshawAustin,1911-1960,英国哲学家,牛津大学教授),1955年在哈佛大学作了题为《论言有所为》(HowToDoThingsWithWords)的系列演讲(共12讲)。在此之前,他每年在牛津大学以“词语与行为”为题讲课,所涉及的范围与在威廉詹姆斯讲座的范围差不多。他去世后,其学生把他的这些讲课笔记整理出版,形成此书。该书体现了奥斯汀的思想精髓。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1,“描述”谬误在奥斯汀看来,哲学家们一直假定,陈述的作用主要是描述某种事态,或陈述某种事实,而且这种描述或陈述必须是真的或假的。当陈述的意义就在于被证实这种观点出现以来,人们发现有些陈述是无法被证实的,即无所谓真假,因而是虚假的陈述,而非真正的陈述。于是,我们会很自然地想到:“许多明显虚假的陈述世实际上是不是表现为‘陈述’”(1978,p.2).他认为,并非所有真或假的陈述都是描述,因此,他不用“描述”这个词,而用“记述式”这个词。e.g.There’saspiderinyourhair.→warning.I’vegotagun.→threateningYou’reanidiot.→insultingIneedthesalt.→requesting我愿意(娶这个女人做我的合法妻子)→履行婚姻仪式。我命名这船为伊丽莎白女王号→为船命名Fromtheaboveexamples,theseutterancesaredoingfarmorethansimplyasserting.Thisisnottosaythatassertionisnotinvolvedintheseutterances,butratherthatthereisamorebasicpurposebehindthem.Austinwantedtocounteracommonlyheldviewbyphilosopherandsemanticiststhatthesolepurposeofmakingassertionsistodescribesomestateofaffairs.奥斯汀的“以言行事”理论“着手推翻认为真值条件(truthconditions)是语言理解的中心这一语言观点”(Levinson,1983:228)。归根到底,我们要阐述的唯一实际现象是在完整的言语环境中的完整的言语行为”(1975:148)。2,奥斯汀的初期理论:施为句(performatives)和表述句(constatives)奥斯汀理论的第一步是认为句子有两类:施为句和表述句。如下面的句子并不是用来描述事物的,没有真假,说出这些句子是(或者部分是)实施某种行为,称为施为句:1)IpromiseI’llbethere.2)IadmitIwasfoolish.3)Ithankyou.4)Iapologize.鉴别施为句的标准是:1)主语必须是第一人称(单数);2)句子必须是肯定陈述性质;3)动词必须是第一人称一般现在时;4)在谓语之前必须能插入hereby。用来描述事物的句子称为表述句.1)I’llbethere.2)Iwanfoolish.3)Iamverygrateful.4)Iamsorry.Fromtheaboveutterances,theynotonlyperformaspeechactoversimpleassertion,theyalsosimultaneouslydescribethespeechactitself.奥斯汀的初期理论忽视了并非所有的话语都含有施为动词(performativeverb)这一事实。实际上,语句无论是否含有施为动词,都有言之所为的效果:若说:“我渴了。”时,就等于实施了“我陈述我渴了。”的行为或“陈述”的言之所为,并产生了“改变听话者知识状态”的言之后果;若说:“你可以进来。”时,就等于用语言做了“我允许……”的事;等等。3,奥斯汀理论的第二阶段:由于奥斯汀强调的是以言做事,而且所谓行为表达式也是指作事情,因此他要对“做事情”进行说明。在这一点上,他区别和说明了三种意思:第一,我们说某事就是做某事,即:说X(语谓行为:locutionaryact);第二,在我们说某事的过程中,我们做某事,意及Y(语用行为:illocutionaryact);第三,通过说某种事情,我们做某事,产生(语效行为:perlocutionaryact)。这就是其语言三分说。第一个意思“大致等于表达某一个特定的带有一定涵义和所指的句子,而且又大致等价于传统意义上的‘意义’”;第二个意思“大致可展示为诸如告知、命令、警告、承诺这样的东西,即具有一定(约定)力的表达”;第三个意思大致等于“我们通过说某种东西而产生或达到的东西,比如使人信服,使人被说服,使人被制止,甚至可以说,使人惊讶或误解”。(1978,p.109)E.g.语谓行为(locution):当有人说Morning!时,我们可以问:他做了什么?,而不问他说了什么?。答案可以是他发出了一个声音,单词或者句子--Morning。MikeaskedAnnie:givemesomecash.ThewordsutteredbyMikecanbesemanticallyparaphrasedas“Handsomemoneyovertome”语用行为(illocution):当有人说Morning!时,另一个人问他做了什么?我们完全可以回答:“他表示了问候”。MikeperformedtheactofrequestingAnnietogivehimsomecash.语效行为(perlocution):当有人说Morning!的时候,说话人表示他想和听话人保持友好的关系。这种友好的表示无疑会对听话人产生一定的影响。Annierefusedtogivehimthemoney,orAnniewasoffended,etc.当然,奥斯汀对三种意思的区分与说明首先是建立在对早期理论中的施为句反思之上。奥斯汀改进其施为句的标准为:含施为动词的语句称作显性(explicit)施为句;不含施为动词的语句称作隐性(implicit)施为句。显而易见,所有的语句都是施为性质的!因此,所有的语句都带有“语谓行为(theactualformofwordsusedbythespeakerandtheirsemanticmeaning)”、“语用行为(whatthespeakerisdoingbyutteringthosewords)”和“语效行为(theactualresultofthelocution)”三种语力(languageforce)。若某男对某姑娘说:“我会娶你的。”这句话,实施了一个承诺的行为,产生了使某姑娘放心的效果。根据这种理论,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并不是句子或其他表达手段,而是行为,如陈述、请求、提问、命令等。说话人通过语句,来执行言语行为,并在听话人那里产生交际效果。语言学家历来研究的就是以言指事,即怎么发音、组词、造句及其有什么固定的意义;以言成事涉及许多现在仍然没有弄清楚的心理和社会因素;所以,奥斯汀真正关注的是以言行事。从此意义上而言,言语行为理论实际上就是以言行事理论。8.1言语行为理论这个理论是牛津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提出的,是研究语言使用的第一个重要理论。奥斯汀从1952年开始讲授他的理论。1955年,他去美国哈佛大学做威廉·詹姆斯(WilliamJames)讲座时,修订了自己的讲稿,把题目从《言与行》(WordsandDeeds)改成了《怎样用词做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该讲稿在他去世后,于1962年出版。8.1.1施为句和表述句8.1.2行事行为理论8.1.1施为句(performatives)和表述句(constatives)奥斯汀理论的第一步是认为句子有两类:施为句和表述句。在《怎样用词做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中,奥斯汀认为下面的句子并不是用来描述事物的,没有真假。说出这些句子是(或者部分是)实施某种行为。所以这些句子称为施为句。其中的动词叫施为性动词。例8-1a.InamethisshiptheQueenElizabeth.(我把这只船命名为伊丽莎白皇后号)b.Ibequeathmywatchtomybrother.(我把手表遗赠给我弟弟)c.Ibetyousixpencesitwillraintomorrow.(我用六便士跟你打赌明天会下雨)d.Ipromisetofinishitintime.(我答应按时完成)e.Iapologize.(我道歉)f.Ideclarethemeetingopen.(我宣布会议开始)g.Iwarnyouthatthebullwillcharge.(我警告你这头公牛会撞人)相反,化学老师在演示实验时说的例8-2,却不是施为句。它只是描述了说话人说话的同时在做什么。说话人不能通过说这句话把液体倒入试管,他必须同时做倒液体的动作。否则,我们可以说他作了虚假陈述。这样的句子叫表述句。例8-2Ipoursomeliquidintothetube.(我把一些液体倒入试管)虽然施为句没有真假,但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才是合适的。我们把奥斯汀提出的合适条件简化如下:A.(ⅰ)必须有一个相应的规约程序。并且(ⅱ)相关的参与者和环境是合适的。B.该程序必须正确全面地得到执行。C.通常,(ⅰ)有关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思想、感情和意图。而且(ⅱ)能付诸实际行动。所以,在新船下水仪式上,只有被指定的那个人才有权给船命名,并且这个人必须说出符合命名程序的话;遗赠手表的人必须有一块手表;如果第二天是晴天,那么,打赌会有雨的人必须给另一个参与者六便士。但是,奥斯汀很快认识到,这些条件只适用于部分情况。有些情况,并不需要规约程序来完成。例如发誓,可以说Ipromise,也可以说Igivemywordforit,没有严格的程序。另一方面,所谓的表述句也可能必须满足其中的某些条件。例如,说ThepresentKingofFranceisbald(法国现在的国王是个秃子)是不合适的,就像一个没有手表的人说Ibequeathmywatchtomybrother(我把我的手表遗赠给我弟弟)一样。他们都假定某种实际并不存在的东西存在。而且表述句中,说话人也必须要有相关的思想、感情和意图。例如,我们不能说Thecatisonthemat,butIdon'tbelieveit.(猫在垫子上,但是我不相信)后来,奥斯汀尝试从语法和词汇上找到区分施为句和表述句的标准。他注意到,典型的施为句一般是第一人称单数作主语;用一般现在时;用直陈语气;用主动语态;动词是施为性动词。不过也有反例。用被动语态的如Pedestriansarewarnedtokeepoffthegrass(行人禁止践踏草坪)还是很常见的。在非正式场合,其他语气和时态也是可能的。我们可以不说Iorderyouturnright(我命令你向右转),而只是简单地说Turnright(向右转)。陪审团可以不说Ifindyouguilty(我裁决你有罪),而说Youdidit(你犯了罪)。最明显的例子可能是Thankyou。因为没有主语,表面上看起来像个祈使句,但实际上这是个施为句。通过说这句话,说话人表达了对听话人的谢意,没有必要再做别的事,虽然对方有时会开玩笑说:你不能只是口头上谢我。另一方面,state一般被用来表述事情,是最典型的表述动词,却也可以被用来做事。说IstatethatI'maloneresponsible(我声明我承担全部责任)的时候,说话人就发表了声明,承担了责任。换句话说,看来施为句和表述句的区分很难维持,所有的句子都能用来做事。8.1.2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理论在《怎样用词做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后面的部分,奥斯汀尝试从一种新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讨论在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