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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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日期】2006-12-20【生效日期】2007-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贵阳市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袁周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第三条第三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第六条第六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第七条第七条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第八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第九条第九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第十条第十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亭(架)、道路停车场计时表、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书报亭、公告栏、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检查井等设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设置治安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流动厕所、出租车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城市电脑地图、街头饰品、行人座椅、绿化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强制拆除所设置的设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前毗邻城市道路人行道间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管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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