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名牌产品推选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推进全省质量振兴的战略部署,以扶持和培育“质量优良、市场占有率高、企业信誉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发展前景、消费者满意”的名牌产品为目标,科学、公正、客观地推选山西省名牌产品,根据《山西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原则〕山西省名牌产品推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以确保山西省名牌产品推选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三条〔步骤〕山西省名牌产品的推选分为申报、初审、复审、评选、审批、公告宣传等六个步骤。第二章申报第四条〔条件〕山西境内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凡符合《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山西省名牌产品。第五条〔申报方式〕山西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按照属地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不区分中央、省、市(地、县、区)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一律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填写《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同时应保证《申报表》中各类数据和附件资料真实、齐全、准确、有效。第三章初审第七条〔初审组织〕山西省名牌产品的初审工作由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第八条〔初审内容〕山西省名牌产品的初审主要包括企业申报资料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和综合评定三部分。具体内容包括:1、《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确认;2、申报条件的符合性确认;3、企业主要质量经济指标、实物质量、知名度在本区域领先水平评价;4、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5、相关部门的综合性评价等。第九条〔初审方式与要求〕初审采取文件审查与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一,申报文件资料审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按照《办法》要求,审查企业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通过调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于个别难以准确判定的问题,可在下一步现场审查时解决。第二,依据《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要求》进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现场审查(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或申报产品通过ISO9000产品质量认证的,不再进行现场审查,只验证认证证书)。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审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审查工作。通过现场审查,应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做出准确判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需改进”三个档次。各审查组组长应在《申报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一栏中签注审查意见。第三,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综合性审查。在上述两步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出审查合格企业产品名单,就申报企业在规模、效益、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情况,以行文或会商的方式向当地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产业政策进行筛选,以确保申报产品在综合条件上符合标准要求。第十条〔初审合格上报〕通过上述三步审查合格的企业产品为初审合格产品,由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列入初审合格产品名单,连同申报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复审第十一条〔复审组织〕初审合格产品的复审由省名牌办组织进行。第十二条〔复审内容〕复审内容包括申报资料规范性复核和分类建档、初审合格抽查、综合性审查三项内容。第十三条〔资料复核建档〕省名牌办对各地上报的初审合格产品申报资料按照行业分类建档,依据《办法》要求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作出进一步审查,并汇总制定全省初审合格产品名单。第十四条〔初审合格抽查〕根据全省初审合格产品名单及分布情况,省名牌办按照合格产品总数5%的比例对各地初审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由省名牌办组织有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原则上不再参与。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将该市(地)初审合格的其他产品的申报资料全部退回,由省名牌办指派专门人员会同市(地)再次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并对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名牌办对全省初审合格产品名单进行调整,并作出山西省名牌产品申报初审有关情况报告。第十五条〔综合性审查〕综合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申报产品及规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2、申报产品的工艺技术水平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3、申报产品消费者投诉情况;4、申报企业环保达标情况;5、申报产品执行标准、实物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和出口产品质量状况等。省名牌办将全省初审合格产品名单及有关初审情况报告分送省经贸、计划、财政、工商、环保、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及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由上述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规模、效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环保、技术创新、消费者投诉、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及出口产品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产品提出否决性意见,并向省名牌办提供相应资料。经省名牌办审查确认后,此类不合格企业产品即予淘汰。第十六条〔提名〕复审工作结束后,合格产品列入省名牌办山西省名牌产品提名名单。第五章评选第十七条〔评选方式〕为了充分体现名牌产品评选的市场化原则,山西省名牌产品的评选采取专家评审和市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第十八条〔专家评审〕按照目前全省行业分布情况,组建8-10个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专家评审。专家组依托各个省级行业管理办公室组建,专家组长原则上由行管办负责同志担任,成员3~5人,由专家组长从本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或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中选定,并报省名牌办备案批准。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水平评价;2、质量保证能力评价;3、产品知名度与满意度评价;4、规模经济与发展后劲评价5、企业形象评价等。专家评审的方式是对复审合格产品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产品得分。行业评审评分标准由各专家组根据《山西省名牌产品专家评审标准》分别制定。专家组可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对评审项目和分值作适度调整,报省名牌办批准后执行。专家评审的具体组织方式由专家组组长自行确定,评审进度由省名牌办统一掌握。评审结束后,各专家组应对本行业参评产品给出评价得分,并由专家组长在《申报表》“专家审查意见”一栏中签注意见。第十九条〔市场评价〕山西省名牌产品的市场评价工作由省名牌办组织开展。获得山西省名牌产品提名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全部在省名牌办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公布,以有奖答卷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对每个产品的知名度、满意度进行投票,并依据得票多少测算出每个产品的知名度、满意度得分。参评产品按照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两大类别各自分别统计赋分,得分以百分制计。赋分方法为:以有效票数统计,规定某一类别得票最多的产品得分为100分,其他产品的得分以其所得票数与得票最高产品所得票数的相对比例确定。参评产品的知名度与满意度得分的平均分即为其市场评价得分。调查结果的汇总赋分工作由省名牌办委托专门机构或院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由其作出保证统计结果真实准确的承诺,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奖答卷的开奖方式为公开抽奖。参与活动人员应按照要求在每张报纸或专门的答题纸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用作抽奖依据。抽奖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名牌办邀请有关领导同志公开进行。第二十条〔评选计分〕每个申报产品的专家评审得分与市场评价得分原则上按照各占50%的比例进行综合,以百分制计,得出最终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建议名单〕依据评选得分排序情况并区分不同行业,从全部提名产品中选取50%的产品,由省名牌办列入山西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提交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审批。第六章审批第二十二条〔审批〕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产品的行业分布情况,从扶持重点产业和优势产品、发展山西地方特色产品、培育潜力产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角度出发,对省名牌办提出的山西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进行审查,确定山西名牌产品名单,并从中选定10%的产品作为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第七章公告和宣传第二十三条〔公告和宣传〕山西名牌产品和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名单以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全社会公告。公告在指定的报纸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上进行。省名牌办负责与入选产品生产企业及有关媒体协商,组织开展对山西名牌产品和山西标志性名牌产品的系列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方案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