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文件GUIDANCENOTESGD02-2008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GUIDELINESFORINSPECTIONSOFINDUSTRIALPRODUCTS2008前言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本社的主要业务有: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入级服务,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授权法定服务,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ISO9000与ISO14000等系列体系认证等等。工业产品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是本社为适应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检验与发证业务的需要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它阐明了本社对相关设施和产品的检验发证及有关活动所明确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和程序。本指南所述的检验是本社通过对产品技术文件的审查、试验验证、企业生产能力和条件的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及必要的符合性检验等过程,以确认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并签发证书或报告和授予符合性标志(适用时)的活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检验第一节:产品检验第二节:设计认可第三节:型式认可第四节:工厂认可第四章:标志及其使用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1第一章总则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下列任一种情况:1.1国家主管机关授权或指定本社对产品进行检验;1.2定货合同要求产品需经过本社检验;1.3产品制造者为取得潜在用户的信任,希望获得本社签发的证书,以证明其产品能够满足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1.4产品有关者出于其他原因,要求本社对产品、产品的设计或产品制造者的能力等进行鉴定或评估。2.检验依据2.1对于主管机关授权/指定本社检验的产品,本社以主管机关要求执行的国际公约和规则、政府当局的法令、条例、法规、标准等作为检验依据。2.2对于需取得本社证书的产品,本社将采用公认的合理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适用标准作为检验依据,如:2.2.1国家标准(GB);2.2.2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2.2.3有影响的跨国家的区域标准;2.2.4某一领域、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或公认有权威的组织制定的标准;2.2.5用户指定的技术条件(订货合同要求);2.3如有必要,本社将针对某项产品和产品的制造,制定标准,并作为检验依据;3.服务种类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23.1产品检验本社通过对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对昀终产品和/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来确认每件/每批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检验合格后标记本社产品检验标志并签发产品证书或检验报告。3.2设计认可本社通过适用的办法,如:产品的设计技术文件核查和/或型式试验验证,证明其设计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签发设计认可证书。该服务仅证明特定产品的设计技术文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3型式认可本社通过适用的办法,如: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申请认可的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适用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及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一般包括技术文件核查、型式试验(原型试验或型式试验)和工厂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三个过程。该服务适用于元件、设备和系统类产品。3.4工厂认可本社通过适用的办法,如:产品制造厂的文件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及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签发工厂认可证书。该服务适用于流程性材料。4.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4.1本社:中国船级社。4.2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办理产品检验业务的部门或中国船级社下属的国内外分支机构。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34.3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4.4样品:系指用于试验/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4.5证书:以本社名义颁发的证明文件。4.6等效证明文件:非本社名义出具的,但经本社盖章和检验人员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经过检验并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5.合同关系的建立5.1有关产品检验发证的活动须在产品有关者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除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外,产品有关者向本社提出正式申请,且本社受理该申请,亦等同于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5.2产品有关者通过申请或协议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后,将视为接受本指南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但与本社另有商定的事项除外。6.工作语言本社使用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英语,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资料所用的文字应为中文或英文。7.保密申请者或接受检验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与检验发证有关的供本社内部工作用的记录、报告及本社人员通过检验所了解的技术专利、技术秘诀均属本社规定必须保密的文件和信息,不向本社所属范围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和透露,但下列内容除外:a)本社所出具的证书或签署的等效证明文件;b)申请者或受检验方已向公众公开的;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4c)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法律诉讼所必需的;d)应产品订货者要求,为使其确认订购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向其出示或提供的仅与该产品检验、试验结果有关的文件和信息。8.费用8.1除非另有商定,本社将按本社检验费规,在应申请或按协议完成服务后,向申请者或协议方收取费用,及收取因服务而产生的附加费用(如差旅费等)。8.2除非另有商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社仍按本社检验费规,就本社已进行的有关工作,向申请者或协议方收取相应的费用和有关的附加费用:a)申请者或协议方在本社根据申请或协议开始工作后撤销申请或中止协议;b)因申请方或协议方未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使本社不能完成预定的工作并从而中止受理申请;c)本社根据检验依据进行审查、审核或检验后认为不满意,且由于申请者或协议方未能在商定的或本社许可的期限内解决有关问题,致使本社中止受理申请。8.3申请者收到本社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向本社交付该通知单所列的全部费用。9.责任9.1本社的检验发证是在设计、制造、供、需方和保险方等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本社有责任通过自身建立的质量体系实施必要的措施,包括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和选用合格者担任从事检验发证的人员,以使本社的检验发证公正、可靠。但是,不论本社及所属人员采用何种检验方式,也不论在本社名义下所颁发、签署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在内容上如何,这些检验发证均不能替代上述其他方的任何职责,也不意味着可减轻或解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5除上述其他方的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9.2本社及其所属机构、人员均不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意见、建议的准确性给予保证。9.3除在本章第9.4项所述情况下,按该项规定给予赔偿外,对于任何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花费,不论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也不论是否与本社及其所属机构、人员及所进行的检验发证和所提供的信息、意见、建议直接有关还是间接有关,本社及其所属机构、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9.4如果本社或其所属机构、人员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或有关方与本社达成的协议,向该申请者或协议方提供服务,且该申请者或协议方使用了该服务或依据、接受了本社所做的决定或提供的信息、意见/建议并遭受了损失、损害、花费,而又被证明完全是由于本社或其所属机构、人员的疏忽大意、遗漏或未履行本社规定的职责所致,则本社将向该申请者赔偿业经证实的相应的直接损失,但赔偿限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本社就上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10.申诉10.1本社检验人员在检验中与申请者或协议方产生分歧而影响工作进度时,申请者可向检验人员所在检验机构提出申诉,如对其处理意见仍不满意时,则可以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10.2本社总部对申诉做出的结论是本社的昀终裁决。11.法律适用与仲裁本指南的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凡因本社指南引起的或与执行本指南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的双方均有约束力。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6第二章申请与受理1一般规定1.1本指南所述及的检验活动,均需在本社接到相应申请的前提下进行。1.2向本社提出申请的应是具有合法授权、接受本指南,并履行本章的责任和义务者。2申请者的责任和义务:申请者应:a)做好所有必要的准备和安排,按本指南有关要求配合本社工作,以使本社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如果检验师需到工厂进行现场检验,则应为其到厂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工作安全保护;如有关工厂在中国境外,需要时,应提前书面邀请检验师到厂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检验师获得工厂所在国的入境签证;b)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如果提供的记录、报告是其所代表的一方签署的,则对这些记录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c)承担因本社检验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第一章第8条规定及时向本社支付有关的费用。3申请3.1申请应通过填写本社制定的申请表格或以正式的信函按照就近原则提交给:a)分管申请者或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本社下属检验机构;或b)本社总部(如果本社下属检验机构的分管范围未覆盖到产品生产厂所在地或本社有要求时)。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73.2本社有要求时,应随申请提交供本社审查的资料,如技术文件等。4申请的受理除非在本章5.1项所述情况下,通知申请者不受理或中止受理申请,否则本社将接受申请,并按本社规定程序进行相应工作。5拒绝和中止5.1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本社可以拒绝或中止受理申请:a)申请者不满足本章第1.2项和第2条要求;b)根据有关的法规、准则、协议,本社不能受理某项申请;c)有证据证明申请者或工厂在向本社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时或在接受检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d)由于申请者的原因,无法获得受理申请所需要的资料或证据;e)本指南所规定的或本社与申请者或协议方达成的要求、条件尚未满足。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8第三章检验与发证第一节产品检验1检验条件为保证检测、试验结果有效可靠,下述条件必须满足,否则检验人员可拒绝或中止检验:1.1工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修制度,并确保这些设备使用时,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及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1.2工厂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特别是从事理化试验、无损探伤或其他特殊试验和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1.3对于验船师需要到场进行的检查或需要见证的试验、检测,工厂应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提供有效手段和必要条件,以保证检查、检测和试验能达到预期目的。如果工厂不具备条件,或本社另有要求,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至本社指定的验证机构或本社同意的场所进行检测、试验。2基本检验办法2.1检验的要求将由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根据申请方要求及以下原则或其中部分原则确定:a)产品技术文件应经本社核查(如适用);b)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工厂监督、见证产品的试验和进行检查,必要时,见证工艺试验和进行制造检验;c)如果可行,产品应由本社检验人员逐件(台)检验,不可行时,按批抽样检验。抽样的比例应不低于公认的标准规定或按照双方事先签署的检验协议规定执行;中国船级社工业产品检验指南9d)如需从样本(品)上取样试验,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场监督对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e)由分承包方提供或外购的重要材料和零部件,应由本社检验人员进行相关的检查或试验,以证明其是否满足检验依据的要求。2.2本社的检验共有两种方式,即,制造检验、出厂检验。本社接到检验申请后,考虑不同种类、不同规格的产品特性,一般将采用上述方式中的某一方式进行检验。采用哪种方式及具体要求由本社与申请方协商制定,并在申请书或与申请方签署的检验协议中加以明确。如本社和申请方认为需要,所确定的方式和要求也可以改变或调整。2.2.1制造检验由检验人员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进行有重点的检验,如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等,并包括审查有关的质量记录和核查外购的或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