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内蒙古自治区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做好我区的省级发证工作,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安排我区的省级发证工作由自治区质监局统一管理。许可审批权在自治区质监局,有关工作环节依法委托各盟市质监局办理。各盟市质监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自治区质监局有关规定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不得将被委托事项再次进行委托。二、工作分工和职责对涉及产业政策、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较强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对量大面广、生产工艺相对简单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各盟市质监局受理、审查,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自治区质监局审核、批准、发证。(一)自治区质监局职责1.负责部分省级发证产品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和全部省级发证产品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2.制定省级发证有关规范性文件,部署、检查全区省级发证工作。3.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4.公告由自治区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5.建立自治区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6.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内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8.负责组织对自治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9.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争议事宜。(二)盟市质监局职责1.负责辖区内自治区质监局委托的省级发证产品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上报等工作。2.公开省级发证工作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联系电话及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范本等。3.建立发证企业档案和工作档案。4.负责对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和发证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5.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查工作。6.组织对辖区内无证企业和无证产品的查处。7.负责报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有关统计报表。8.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争议和纠纷等。2(三)旗(县、区)质监局职责1.负责辖区内发证企业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工作。2.协助盟市质监局做好企业审查的有关工作。3.负责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4.负责辖区内无证企业和无证产品的查处。(四)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职责1.负责自治区质监局办理的发证产品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计划制定、材料汇总审核上报工作。2.负责接收盟市质监局上报的审查汇总材料,并对其符合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3.负责制定对盟市质监局受理的发证产品企业在自治区质监局审核批准前的现场条件抽查(复核)计划,并组织实施。4.协助自治区质监局做好获证企业的公告、档案建立和有关统计工作。并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五)发证检验机构职责1.承担国家授权范围内发证产品的检验任务,按时提交检验报告。2.跟踪发证产品标准的变化,参加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3、完成自治区质监局交办的与省级发证有关的其他工作。三、工作程序(一)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事项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表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附表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附表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附表5)、并按要求填写,附齐有关附件。企业持申请材料(包括相应《申请书》纸介质文本和电子版及有关附件),到盟市质监局办理申请手续。属自治区质监局受理的,盟市质监局应告知企业或将接收的申请材料及时报送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不得滞留、截留企业申请材料。(二)受理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和盟市质监局(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实施细则》对企业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准予受理,并于五日内向企业签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表6);对需要补正的,要于当场或五日内向企业签发《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表7),一次性告知企业应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按要求补正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的申请,要于当场或五日内向企业签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表8)。对企业的变更、补领、更正申请,盟市质监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报自治区质监局。对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均属自治区境内的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由盟市质监局负责受理。盟市质监局应在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3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盟市质监局应于每年1月5日前汇总并填写《委托加工企业情况汇总表》(附表9)报自治区质监局。对委托企业或被委托企业有一方不属于自治区境内的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受理。(三)实地核查受理单位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封样工作。实地核查工作要执行核查前审查员预备会议制度、核查中观察员制度和核查后审查组长汇报制度。1.受理单位制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计划》(附表10),于实地核查开始5日前通知被核查企业和所在地质监局(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受理的通知企业所在地盟市质监局,盟市质监局受理的通知企业所在地旗、县、区质监局。以下提到“企业所在地质监局”按此要求执行)。2.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审查人员从注册审查员中选定。担任审查组长条件: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完成6次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任务。3.观察员由被核查企业所在地质监局从事生产许可工作的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了解被核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相关情况;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实地核查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实地核查工作顺利实施;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观察报告》(附表11),及时报审查组派出单位,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监督情况记入巡查记录。对观察员发现的重大问题,审查组派出单位要及时报自治区质监局。实地核查过程中,自治区质监局随时可派督察员参与实地核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实地核查工作进行督察指导,对许可管理工作进行调研,但不参与实地核查具体工作。观察员和督察员均不作为审查组成员。4.实地核查程序:①召开首次会议;②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③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④对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产品抽封样;;⑤召开末次会议。审查组到达企业后,应先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核查工作规范执行情况反馈表》(附表12)交被核查企业,由企业如实填写,并于核查工作结束后三日内直接寄送审查组派出单位。5.审查组不得随意改变实地核查程序和增加核查项目。审查组应当场作出实地核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审查组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认真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合格企业问题反馈表》(附表13),交企业所在地质监局,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局督促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审查组实地核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应于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审查组派出单位。(四)产品检验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进行现场抽、封样品。企业应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并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企业应在国家批准的发证检验机构中自愿选择检验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暗示企业将样品送某一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对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组不再进4行产品抽样,企业核查工作终止。企业对产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自治区质监局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企业自留样数据与检验机构数据存在差异、检验方法选择不当或检验过程控制有误等异议,或企业提出的其它异议自治区质监局认为应当复检的,自治区质监局责成原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复核,给出正确答复。对企业有充分理由质疑检验机构有失公正的异议,自治区质监局应提取原有封存样品,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所有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五)审核汇总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均合格的企业,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盟市质监局将审核汇总的材料报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5日内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评审中心将审核汇总的材料直接报自治区质监局。对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受理单位及时填写《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附表14),与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文书或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报自治区质监局。(六)审批决定1.对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自治区质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于10日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正、副本),证书由盟市质监局发至企业。2.对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质监局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盟市质监局发至企业。企业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经过整改可以重新提出申请。检验机构对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期限。(七)公布自治区质监局定期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省级发证的获证企业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四、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发证(换证)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均加盖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需提交,受理单位确认盖章)。4.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5.企业在申请或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申请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按“名称变更”的要求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二)迁址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均加盖企业公章;3.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4.迁址的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5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三)增项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份;2.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3.增项的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四)名称变更1.企业名称变更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⑵变更前、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均加盖企业公章;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⑷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2.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⑵变更前、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2份,均加盖企业公章;⑶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⑷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受理单位确认盖章)。(五)补领证书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2份;2.企业遗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声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自治区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上应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3.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均加盖企业公章;4.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可按1至3项的要求办理。(六)更正证书1.企业名称有误⑴《全国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