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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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牛沟乡卫生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为规范我院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规避医疗风险,根据2014年12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关于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报告内容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项目包括: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和填报1)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门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2)由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责任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将死亡信息报告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负责人,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负责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填报要求《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填写单位存根,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公安保存,用于户籍管理,其中第三联为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户籍管理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二、网络报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乡镇卫生院责任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15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三、信息管理1、不得将网络直报的用户名、密码、地区编码上墙或放到明显位置。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密码,发现密码泄露,随时修改密码。2、网络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变动,须有单位提出申请。四、资料保存与管理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录入单位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3年。2.报告单位应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以便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补发。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野牛沟乡卫生院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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