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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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人事管理第一条各地区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定岗定编方案及薪资结构体系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第二条各地区公司员工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三条各地区公司协助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解聘等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每月1日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其中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的解聘即时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四条各地区公司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及其他员工(物业公司领导班子以下员工除外)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内部调动、任免、奖惩、解聘等由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实施,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审核,每月1日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五条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审核,每月1日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六条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职能分工调整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并由人力资源中心汇总上报集团各业务直管副总裁审核、报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每季度首月1日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各地区公司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的调整及项目分管情况须每月底25日前报备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地区公司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指令或工作失职,从而决定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降薪、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由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第八条各地区公司之间及与集团系统其他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每月1日审批,其中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三线项目总经理的调动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地区公司其他员工的调动由集团人力资源--2中心总经理审核、审查、审批后实施,并每月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第九条员工请假及出差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的考勤情况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董事局主席阅;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的请假由董事长审批,国内出差报上一级领导审阅,每月31日前由行政人事部汇总报董事长审批。部门一把手的请假、国内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的请假、国内出差由部门一把手审批。所有员工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出差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第十条各地区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方案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条集团各中心每月所有的奖励和处罚文件均须抄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每月全面检查各单位行政人事部对各项奖罚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相关中心核实。对行政人事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第二章财务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批准。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模式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集团资金计划。2、资金中心制定地区公司月度/年度融资计划,经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并按月实施考核。3、地区公司因融资工作需要对外提供资料时,审批权限如下:(1)地区公司基础资料及项目基础资料须报地区公司主管资金领--3导审批;(2)按集团规定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相关协议(总对总年度协议除外)及商票兑付承诺函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3)集团发文规定融资成本范围内的融资方案,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核后,须报集团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超出规定融资成本范围的债务类融资方案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与已批准的融资方案相符的融资相关承诺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融资合同及协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总对总年度协议等相关资料须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核后,须报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与已批准方案不符的,须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核后,须报集团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4)创新类融资方案、融资合同及协议等,经主管融资业务领导、集团相关部门、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集团财务总监审核后,由资本运营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与已批准的创新类融资方案相符的融资相关承诺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资料须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核后,须报集团资本运营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与已批准方案不符的,须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核后,须报集团资本运营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5)增资方案,涉及需要办理财产及股权质押、担保手续、股权过户手续,董事、监事、法人及公司章程变更等具体事项,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核后,须报集团资金直管副总裁(创新类融资需报集团资本运营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4、地区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及支付集团公司款项由地区公司主管资金领导审批。5、地区公司申请集团公司拨付款流程、审批权限:(1)除按规定由集团拨付的到期贷款本息,其他款项均由地区公司自筹解决。(2)集团拨付、拨借款项,由地区公司申报,资金中心、财务中心审核后,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报集团财务直管副总裁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4)地区公司申请集团拨借的任何款项须确定还款日期,不按期--4归还的,给予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降六级工资处分。6、开具商业汇票视同现款支付管理,地区公司须建立商业汇票台账,确保到期兑付。7、无论任何原因,地区公司开具的商业汇票、贷款本息,必须确保资金在到期前2个工作日到账;否则每发生一次,给予资金部经理、财务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处分,给予主管资金公司领导降二级工资处分,给予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降三级工资处分;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集团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处分文件并执行。第十五条对外付款审批1、银行日常手续费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支付;地区公司支付工程款、正常报建规费、到期还贷本息、税费、广告费、工资奖金等,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2、土地方面款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付款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亿元的,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3、土地方面款项中的拆迁款,300万元以下(含300万)的付款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批;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亿元的,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4、非正常规费(如罚款、滞纳金等)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需附批复后的报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经管理及监察中心审核后,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2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5、无合同、手续不全、超合同(工程结算款、主体及园建暂定总价除外)等非正常情况的付款,每一业务事项累计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5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报管理及监察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6、工程预借款不超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累计进度款总额10%,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过10%的,经管理及监察中心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再报集团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申报时须列明该项目总借款与累计进度总额、已付进度款、借款原因及扣款时间。当月工程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月对外支付进度总额的3%。工程预借款须在3个月之内扣回,结算前累计总支付比例不得超过累计进度款的90%。第十六条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1、标准以内的车辆使用费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销。2、出差标准内的差旅费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超标准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国外出差费用报销由出差审批人审批。3、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4、因工伤、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在国家规定的赔偿、补偿之外另行补偿的,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再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超过50万元的,再报集团业务口分管领导审批。5、业务费的开支,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业务费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当面口头向集团财务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并提交增加业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由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6、业务费不允许分解给各部门。7、业务费开支按季考核,年终统算。季度业务招待费超标的,超标部分50%对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扣罚,节约顺延计入以后季度考核额度;年终统算累计季度扣罚超过年度统算扣罚金额的部分予以补回,年度节约部分的30%对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进行奖励。--6第十七条借款各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经办人必须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到财务部报销。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集团统一安排的专项业务借款除外),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累计余额增加30万元(含30万元)。第十八条注册公司、公司收购、对外投资,非集团融资需要为外单位提供财产抵押、经济担保、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报董事局主席审批。非融资工作需要,对法人、董事、监事、经营范围变更事项,由集团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注册资本变更由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九条地区公司对外捐赠、赞助支出,按每一个项目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总额控制,超额部分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二十条集团各中心每月所有的奖励和处罚文件均须抄报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每月全面检查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财务部各项奖罚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相关中心核实。对财务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财务部一把手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第三章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投资部负责房地产新项目的信息搜集筛选、拿地方案制定、土地合同谈判、履行以及维权取证等工作。具体负责:1、搜集筛选土地出让信息,于每个工作日12:00前报投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董事局主席阅。2、重点跟进五星项目的进展情况,于每周五12:00前报投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董事局主席阅。3、编制土地合同月度履约台账,并及时做好土地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维权取证工作,每月25日前报投资中心备案。集团投资中心负责对上述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及考核。第二十二条新项目上马流程1、地区公司申请购买新项目时,须填写《购买新项目考核计划--7表》,并附《新项目上马评价因素汇总表》、《新项目上马标准对比表》、《利润测算表》及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资料报投资中心审核。2、投资中心对地区公司上报的新项目,按当阶段新项目上马标准进行审核,并由投资中心负责人审批是否同意调研。3、经批示同意调研的新项目,由投资中心、营销中心在接到批示后96小时内,分别完成市场调研,形成独立调研报告。同一批次批示调研的新项目,位于同一城市的,每增加一个项目,调研时间增加24小时;位于不同城市的,每增加一个项目,调研时间增加48小时。经营中心须在调研完成后48小时内完成项目利润测算。上述资料由投资中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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