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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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现代企业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两权分离,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都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狭义地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这一治理结构,既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不得违背所有者的利益,同所有者保持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决策科学、有效。就前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谁来行使激励和约束的权力,怎么行使权力等问题;就后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决策制衡机制,由谁进行决策,以怎样的方式和程序决策,以及如何保证决策执行等问题。为达成这两个目标,公司该建立怎样的内部治理结构框架?总体上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公司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或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又可分解如下: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两权分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经营者或其集体从事经营活动。为保证两者分权明确,所有者只行使所有权,经营者享有经营权。为使经营者不仅享有权力,还必须承担经营责任,实现经营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形成权责制衡关系。有关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是通过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契约(比如说公司章程)予以明确规定的。2.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从事监督活动,监事会有代表所有者或股东会对经营者或其集体进行监督的权力。与这种权力相对称,监事会必须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这种关系是通过所有者与监事会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审计契约或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的规定予以明确的。3.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受所有者或股东的委托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监事会享有监督权,经营者必须接受监督。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相互关系也以契约的方式规定,如公司法或监事工作条例等等。4.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董事会和经理层都是经营者集体的构成要素。但是,由于执行经营分权,董事会拥有决策权,总经理或其集体拥有执行权。不仅存在两个主体的权责如何分割,并相互制约的问题,也存在他们各自的权责结构的对称问题,这些也必须在有关契约中明确规定。是否说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就是上述内容呢?应该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框架就是如此,但仅有框架是不行的,必须要使这一框架按照某种方式进行良性运行才能达到我们预期的目的。为此,在这一框架结构下,我们还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1.如何形成有行为能力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行为能力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的基础。如果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权力,所谓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授予权、监督权(如对监事权会的监督权)的行权能力就难以真正发挥。到底怎样才能使股东大会有行为能力,这是整个治理结构体系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2.如何形成公司的组织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治理并非事必股东或股东大会躬亲,通过建立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并进行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权责制衡就能充分实现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到底建立什么样的组织体系,进行怎样的权责划分能够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呢?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股东或其大会能力的局限性,如果股东或其大会拥有各种行为能力,就可以自己经营,也就不必聘请经营者,也就谈不上公司治理结构。正是由于股东或其大会的行为能力的局限,就有必要设立经营权主体;正是由于股东或其大会的行为能力的局限,在建立经营权主体后,必须设立另一主体来监督经营权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权要求。原本属于所有者的权力、责任、利益,现在必须在设立的各主体之间进行分割,并使之相互制约,最终实现经营者的行为与所有者的目标达成一致。3.如何形成公司的决策治理结构。公司的组织治理结构是分权的结构,不仅产生了不同功能的主体,而且相互制衡,最终要保证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集体的行为与所有者的目标达成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的组织治理结构的根本任务是要完成对经营者集体的监督制约,使经营者集体不发生背德行为,但公司治理结构仅限于此是不够的。在公司组织治理结构的分权体系中,经营者集体享有了经营决策权和经营执行权。公司的根本任务不仅是要保护股东投入资本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要经营投入的资本,以使资本增值。达成此目标,经营者必须进行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为此必须实现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经营者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决策,也就是决策必须反映决策事项本身的性质,不能以各自的好恶进行决策。或者说要为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而决策,不能以经营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决策;二是经营者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这当然要求决策主体具有专业水平。两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是第二个条件的前提,它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决策维权,就是维护股东投资的安全,为此,要建立决策制衡机制,防止侵权决策;第二个条件是要实现决策维利,就是维护股东投资的收益,为此,要建立决策优化机制,防止错误决策。可以看出组织治理结构以“防守”为主,而决策治理结构以“进攻”为主。4.如何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公司的经营决策得以实行而在公司内部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之所以必须建立这套制度体系,是基于公司内部存在分层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分层委托代理关系,其次是基于公司内部实行分层管理,在每一个上层与下层之间发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体系中,所有者的财产被分层委托代理经营、管理;经营者或其集体的决策也在分层授权执行;公司各层次的信息也被逐层上报或逐层下传,要保证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全面实现,不能仅仅依靠高层的组织治理和决策治理结构,还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控制体系,使公司的每个层次都能保证所管财产的安全,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对决策的执行有力。这就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关注更多的是就公司的股东与经营者的关系以及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和管理层而言的,实际上是一个残缺不全的结构。在公司内部分层管理的情况下,所有者过去自己出钱自己经营的状况必须改变,变为所有者出资、公司内部多层次经营管理。所以,所有者或股东的财产不仅由经营者或其集体代理经营和管理,而且,也要由各个较低层次的员工代理经营和管理。这是对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延伸。在这样一种延伸体系下,如果不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就很难保证在公司的各个层次实现股东的利益、保证经营者或其集体决策的全面贯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四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股东或其大会的行权能力是治理结构的基础;组织治理结构是要在两权分离条件下,保证经营者或其集体的行为与所有者或股东的目标达成一致;决策治理结构是为了保证经营者或其集体的决策科学、有效。组织治理结构和决策治理结构正好实现两权分离下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两个目标,且其针对主体是经营者或其集体;内部控制制度是将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以及经营者或其集体的经营决策在公司各个层次得以落实的体系。四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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