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4维修条件service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3.5维修能力service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3.6维修出厂检验leavefactorytestfor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3.7维修能力检验testforservice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4总要求4.1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4.3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4.4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5维修条件5.1维修用房5.1.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5.1.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5.1.3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5.1.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5.2维修设备5.2.1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表1序号维修设备名称要求1拆卸、组装设备必备2清洗设备必备3干燥设备必备(水基型灭火器除外)4干粉灌装设备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5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6二氧化碳灌装设备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7驱动气体灌装设备必备(包含0MPa~2.5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监控压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8报废处理设备必备(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9灭火剂回收设备1211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5.2.2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5.3检验设备5.3.1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5.3.2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表2序号检验设备名称要求1水压试验装置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2常温气密试验装置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3残余变形测量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4高温气密试验装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包含0℃~100℃,精度1℃的温度计5电子秤0kg~30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6磅秤或电子秤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7备用压力表0MPa~4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必备8游标卡尺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9螺纹规与维修品种相对应10秒表精度0.1s(15min内)11卷尺5m精度1mm12钢直尺50cm,精度1mm13灭火剂检验设备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14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MPa~4MPa5.4维修人员5.4.1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4.2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5.4.3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5.4.4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5.5维修质量管理5.5.1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5.5.2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5.5.3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5.5.4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5.5.5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5.5.6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5.5.7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5.5.8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5.5.9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表3序号条款号一般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15.1.1使用面积大于80m2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使用面积少于80m225.1.25.1.35.1.4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未完全隔离35.2.15.2.2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45.3.15.3.2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55.4.1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维修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要,无证上岗65.4.2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岗位,有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75.4.35.4.4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再培训超过三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85.5.1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立但未能贯彻执行95.5.2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没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105.5.3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115.5.45.5.5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125.5.6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在缺陷维修记录内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执行135.5.7供方挡案及对供方的评定记录不全未对供方进行评定;未建立供方挡案145.5.8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记录不全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155.5.9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5.6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5.6.1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所示。5.6.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a)5.1、5.2、5.3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b)5.4、5.5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c)5.4、5.5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d)5.4、5.5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6维修技术要求6.1一般规定6.1.1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6.1.2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c)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f)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g)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i)整理维修记录。6.1.3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6.1.4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6.2拆卸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