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公开征求《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工信部关于公开征求《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商用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用车、低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邮编:100804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附件:1.《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附件: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商用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商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商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商用车产品,是指整车(包括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第2.1.2.2款(半挂牵引车)、第2.1.2.3款(货车)所定义的车辆。本规则还适用于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2.1款(客车)所定义的车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商用车生产企业及商用车产品许可。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2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商用车产品类别,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分类管理。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商用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货车类、客车类产品,其中货车类产品包括轻型货车、中重型货车,客车类产品包括轻型客车(含改装类)、大中型客车(含改装类),具体见附件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第五条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拟跨产品类别生产商用车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第六条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附件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第七条商用车产品许可条件:(一)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八条申请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见附件4)一式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3(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关于商用车生产企业具备商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六)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第九条申请商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商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商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七)关于商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商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第十条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拟申请生产客车底盘许可的,应当符合《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许可的条件》(见附件5)和《许可条件》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商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4(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企业对照《许可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第十二条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许可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略)1.商用车类别划分表2.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3.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4.商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5.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客车底盘许可的条件6.商用车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要求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低速汽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低速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5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低速汽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低速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低速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是指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2.4.1款、第3.2.4.2款和国家标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第4.1.1款和第4.3.1款所定义的车辆。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四条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三)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五)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六)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申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第五条低速汽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低速汽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低速汽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低速汽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六条申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6(四)企业具备低速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七条申请低速汽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低速汽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七)关于低速汽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低速汽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第八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增加产品品种或生产地址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四)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企业对照《许可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7(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第九条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十条2020年底以前,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许可条件应当与轻型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许可条件一致。届时达不到轻型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条件的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可转产三轮汽车、专用汽车及零部件等产品。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低速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