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学习目的与要求: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学习重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学习难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现代国际法各项原则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中具有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性和概括性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的规范。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问题: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二)特征⑴各国或国际社会公认各国——绝大多数国家,国际社会公认——认可其为指导行为的最高准则公认的方式——在双边和多边条约或作为国际习惯明示或默示的接受⑵具有普遍意义具有全局性具有一般性⑶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⑷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体原则产生的基础具体原则有效性的基础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强行法(juscogens),又称绝对法、强制法,与任意法相区别。特征:①国际社会全体接受;②公认为不许损抑;③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53条)强行法的性质条约法公约没有明确规定。自然法学派认为强行法无疑是自然法。实在法学派或否认强行法的的存在,或认为其只是实在法的一个新的变种。现在的观点或认为强行法是习惯法规则,或认为强行法是实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不是所有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可以成为强行法,反之,不是所有的强行法都可以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菲德罗斯认为,强行法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禁止缔结侵害第三国权利的条约的规范;二是为人道目的而创设的规范,如禁止买卖奴隶、贩卖妇女儿童、虐待战俘以及维护人权的规范;三是被《联合国宪章》所采用的规则,如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协助联合国集体行动的规范。阿勒支泽将强行法分为五类,一是确立国家和民族主权的原则,如民族自决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二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原则,如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集体安全原则;三是满足人类基本要求的原则,如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的原则、禁止贩卖奴隶妇女儿童原则、禁止海盗行为原则、维护公民的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原则;四是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以及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确立的防止对全人类犯罪的原则;五是禁止将对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有重要意义的空间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的原则,如公海自由原则、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原则、和平利用南极原则。实例:纽伦堡和东京军事法庭审判这两个审判实际上适用了禁止使用武力、惩治战争罪犯、惩治反人道主义罪行、个人应为其国际罪行承担责任、违背自然法的国内法以及主权者的命令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等多项强行法。在审判时,许多规范不是实在法规则,既无条约规定,也无惯常做法。第二节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文件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联合国宪章》的七项原则序言和宗旨部分有体现,第二条集中阐述。(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忠实(善意)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功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宪章第一次系统规定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律文件中首次具体体现;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192)的多边公约;联合国是最大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反映了普遍性;宪章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的标志。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在重申《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一致性。该宣言提出的七项原则是:(1)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各国真诚履行宪章义务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还明确宣布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的这七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要求“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予以“严格遵守”,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又一次系统概括和权威解释。《亚非会议最后公报》(1955)的“十条原则”《非洲统一组织宪章》(1963)的“五条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4)“十五条原则”第三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一、产生和发展1953年12.31中国提出1954年4.29中印两国协定1954年6.29中缅联合声明亚非会议公报、国际法原则宣言50年代中国与周边国家、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60年代中国与发展中国家70年代中国与西方国家后体现在双边、多边条约、协定之中,政府单方面声明、报告,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决议200多件。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一)一致性(二)整体性(三)统一性第四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主权的提出、含义和特征主权的性质(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阐释主权平等包括下列内容:(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共处。有关主权的各种理论和争论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议会主权绝对主权和相对主权主权与国际秩序主权与人权二、不侵犯原则(互不侵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不侵犯原则也称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1928年8月27日在法国巴黎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在国际关系上首先使用武力;(二)不得从事侵略战争和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三)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解决国际争端、侵犯国际界线;(四)各国有义务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为;(五)各国有义务避免采取剥夺民族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之任何强制行动;(六)各国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侵入他国领土,或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此种活动;(七)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而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不得成为他国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八)所有国家应一秉诚意从事谈判,努力采取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及加强国际信心之适当措施;以及履行其依国际法所负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责任。此项原则,不仅禁止侵略战争,而且确认不得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但是,依宪章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以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侵略的定义不侵犯原则涉及到一个重要概念,即什么是侵略以及哪些行为构成侵略。侵略(aggression)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最危险的形式。根据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的第1条和第2条,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决议第3条还列举了构成侵略行为的7种情形:(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2)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3)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4)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飞机;(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6)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三、不干涉内政原则(互不干涉内政、不干涉国内管辖事件)“不干涉内政原则”最初为一国宪法原则或外交政策原则,后逐步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1)干涉。“干涉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干涉也包括数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对一国之干涉。干涉的形式包括武装干涉、外交干涉、经济干涉、策动别国内乱、策动军事政变、支持别国的反政府武装或派别等。(2)内政内政(internalaffairs)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具体表现,是一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及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条件下所从事的﹑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对内和对外事项。如确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制定对内对外政策和通过法律法规等。《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定义为“纯属国内管辖之事件”,《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定义为“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内政不是一个单纯的地理概念,其范围不以领土为限。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的标志是根据该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以及这种管辖和在管辖中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一个国家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凡属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不能解释为“内政。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例如前南非当局的种族主义统治便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不属于内政的范围的。内政不能不涉及“国际关心事项”(matterofinternationalconcern)。这是由联合国提出,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概念。达成国际协议,该事项即不再是完全的国内问题。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不干涉内政原则。两个宣言内容具体有: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2.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3.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4.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5.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6.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决及独立权利,袚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使。故所有国家均应致力于各种形式与表现之种族歧视及殖民地主义之彻底消除。按照干涉者的理论“依据”,干涉可分为“依据权利”的干涉﹑“应合法政府邀请”的干涉和“人道主义”干涉。这三种干涉在理论上和实际中都有较大分歧,其“合法性”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的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