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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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解读实施近20年,我国首次修订《义务教育法》现行义务教育法施行于1986年7月1日,仅有8条。今年2月,当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时,曾引起外界普遍关注,因为公众及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反映强烈。短短4个月,连续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反复修改。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分8章、63条,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解读:《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解读: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解读: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解读: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解读: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解读: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解读: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三项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单是“不收杂费”4个字的含金量,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妨碍义务教育领导引咎辞职。新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违法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初中小学不许分重点。今后将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初中和小学将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要解决义务教育均衡问题。义务教育法对为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明确的要求。义务教育法提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教育部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学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将修改。1997年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即将修改。硬件设施的安全被放在重要位置考虑,包括学校的选址、楼梯的宽窄、洗手间的蹲位的数量都在考虑范围内。不能搞豪华学校,校舍要环保。此外,课程、教育教学标准都将作出相应调整。■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仍由国务院规定。七大亮点■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违法近几年,一些地方陆续出现像孟母堂、国学堂等全日制私塾、学堂等,部分家长将孩子送入私塾,代替小学教育。在我国,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另外,学校不得针对学生入学举办各类测试、考核等,不得开除学生。■小学教师可评“副教授”据介绍,过去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这将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不过,教育部还透露,这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中国教育报)三大问题■“校中校”被亮“红牌”【背景】时下,一些公办学校特别是有名的学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借改制之名,以“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名义,把公办学校变成民办学校或者“校中校”,有的学校又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借此向学生高收费,规避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使得义务教育的高收费“合理”。这种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做法,既增加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法律规定】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法律责任】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学校主管人员处分。■教科书由国家定基准价【背景】日前,江苏省爆出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江苏115所高校中有109所学校涉案。人们这才明白,原来“上学贵”背后还有另一只黑手——商业贿赂在作怪。而义务教育教科书也有装帧日趋豪华的趋势,还有很多中小学校以开阔学生视野、增进学生知识等名义,推荐或强迫学生购买一些无关紧要的课外书,有的学校则甚至干脆充当起“掮客”,向学生推销商品和服务。【法律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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