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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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深入,文化的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研究是正确认识、理解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前提,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空间,有着巨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法律文化是法律生活中群体性的行为模式与观念模式的总称。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律实体,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的有形的立法司法活动,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典文献等;二是法律意识,即无形的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律价值、立法司法经验等。由此可见,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分层次的,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颁布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表层结构,而其深层结构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积累的关于法律的基本观念、范畴,基本的法律价值以及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的法律思维模式或方式,本文侧重于后者,即对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探究。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对法的观念上的差异。2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它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我们从法的观念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二、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法的本位上的差异。即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集体本位观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本位观的差异。所谓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即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3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即表现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三、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上的差异。即以“刑治”主义为倾向的中国公法文化和以“权利法”为特征的西方私法文化的差异。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律一开始就被区分为公法、私法,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如:“树的高度已达十五尺,为了不使它的阴影影响邻地,邻地所有人可诉请赔偿。”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4四、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德治与法治上的差异。即“德治、礼治”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讲,礼制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中国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的,而孔子的儒家思想非常推崇“礼”。先秦儒家思想中的一部分“礼”实为道德原则的法律化,也就是说“心”与“行”在这部分“礼”中实现了统一。礼之于中国法律的意义,可比之神之于教会法的意义。德治法律思想,为几千年法律文化的主旨。德治在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德治”提出在西周,孔子在《论语》中完善了这种思想,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重德轻刑,首次提出了“德主刑辅”,儒家学派特别强调道德在政治中的作用,主张二者结合为一体。在西方,法的价值取向“法治”是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法的价值或法治的价值是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贯的主张和持久的追求,并首先在西方的法治文化中开花结果。从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正是在“正义”价值目标的引导下西方社会主体形成了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以及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这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基本相同。五、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上的差异。在中国古代,法官的审判活动不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而是依靠内心体验和直觉去裁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所以强调并高度重视实体正义,究其根源,可能在于对于人性之性质认识上性善论影响5较大的缘故,人们相信圣君贤相由于其品德之高尚,自然会为芸芸众生求得合乎天理、人性和律法的实体正义之结果。由于西方人信奉基督教,认为人性本恶,如果不借助上帝,单凭人类自身的修养,是无法实施社会公正的。因此,西方文化强调人人可能邪恶而不可信的,而且这邪恶还可能膨胀,从而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灾难。所以,西方法律文化观特别注重通过一整套规范和制度来限制和控制人的邪恶本性及其扩张,使其不致过分为害。六、中西传统法律在伦理性和宗教性上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总之,我们既要从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学习它的法治精神和权利本位等优秀的东西,又要认真努力地从中国法律文化中继承其伦理入法和集体本位等好的传统,凡是能融入时代精神,完善我们的法律6文化体系,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文化就是我们所接受的,反之就是我们要抛弃的,这才是分析、理顺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正确视角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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