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方法一、概述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是指检查企业与粮食库存有关的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和合同等资料,并与实物检查认定的粮食库存实际数量对比,验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真实,以及统计账与保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的账账相符情况。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二、准备工作(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1.自上而下直至被检查企业的粮食库存统计报表。2.《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下简称《分解登统表》)。3.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和移库等文件。4.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二)被检查企业的准备工作1.企业自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2.统计账、保管账和会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等资料。3.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4.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做账务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以及政策性借粮等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三、统计账检查方法(一)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1.核对企业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直至被检查企业,逐级检查最近3个月粮食统计报表。(1)上下级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一致。检查各级统计报表数据之间以及与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之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错报、漏报、虚报、重复统计和数据修改等方面的问题。(2)前后期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衔接。检查本期统计报表中“期初库存”和上期的“期末库存”是否一致,各期粮食库存数量是否存在异常变化。(3)表内平衡关系是否满足。检查粮食收支存报表中“期初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与“期末库存”是否相等;各指标的分品种数量之和是否等于合计;原粮和贸易粮之间换算是否正确。(4)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检查库存分地区、分品种、分年限、分价位等统计报表中有关库存数据是否一致。上述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1)。2.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1)核对“合并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将不同《分解登统表》中反映的同一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统计数累计相加,得出“合并统计账面数”,和检查时点保管总账库存数进行比对。(2)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将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库存账面数和会计商品账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进行比对。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3-2)。3.核对粮食账实相符情况。粮食库存账实核对,是指通过一系列调整,将“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还原至“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再与“检查时点统计库存”相比对,核对粮食库存账实相符情况,验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调整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为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调整事项,主要是将粮食库存实际数量还原检查时点的状态。从“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中,扣除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的粮食入库数量,加上同时段粮食出库数量,结果为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全部粮食。第二步为检查时点的检查范围调整,主要是剔除检查时点未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从第一步的调整结果中扣除检查时点未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包括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未纳入检查范围的自有商品粮,受其他企业委托代储和销售未出库粮食中未纳入检查范围的商品粮。结果为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本库储存的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第三步为检查时点粮权调整。从第二步的调整结果中,扣除检查时点销售给省外企业但未出库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扣除检查时点受省外企业委托代储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加上检查时点在途的纳入检查范围粮食,所得结果即为与《分解登统表》口径一致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际数量。需要注意的是,被检查企业销售给省外企业仍未出库的粮食和受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粮食中,纳入检查范围的部分应另表单独统计上报,检查结果由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交粮权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实际查库日认定的实物库存”,指被检查企业本库仓房中储存的全部粮食库存,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附表2-4)获取。(2)“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被检查企业本库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之间被检查企业本库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3)“本库储存未纳入检查范围的自有商品粮”指被检查企业有粮权,且检查时点储存在本库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本次检查中指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自有商品粮;“销售未出库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指在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已经销售但未出库的粮食中,购入方应按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统计的库存;“受托代储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代其他企业储存的未纳入检查范围商品粮。(4)“销往省外未出库粮”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销售给省外企业但未出库的粮食中,由购入方统计应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受省外委托代储粮”指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受省外企业委托代储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粮食在途”指被检查企业在检查时点前与其他企业签订购买合同,从对方买断粮权,已经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购进处理,截至检查时点仍在运输途中的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5)“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按不同《分解登统表》中反映的被检查企业全部粮食库存填写。4.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分解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异,检查是否因以下因素所致。(1)历史未处理粮食损失、损耗。(2)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账未核减库存。(3)粮食入库未入账: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陈粮未计入商品库存。(4)粮食出库未减账:一是粮食销售由于货款没有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5)其他原因,如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等。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其中,检查核实的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粮食库存账实核对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附表3-3)。(二)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结合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以及粮食购销、委托代储等业务的真实性检查,对照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1.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是否存在错统、漏统或重复统计。2.统计处理是否及时。粮权发生转移,要及时进行统计处理,并相应增减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业务如有特殊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3.统计处理是否正确。储备粮轮出(轮入)时是否按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统计处理。储备粮轮换形成的商品粮或自筹资金收购的商品粮是否已入账。委托收购的商品粮统计处理是否符合统计制度规定。(三)检查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1.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情况。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情况,直至被检查企业。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是否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要求逐级分解,是否擅自调整和变更,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等。2.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1)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检查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是否符合计划要求,并根据相关的账务资料及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和仓号。(2)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等问题。(3)检查储备粮轮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轮入粮源是否是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时是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4)检查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5)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统计处理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储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及转出情况。检查结束后,以实际承储库点为单位,按轮换品种和轮换计划文件分别填列《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4)。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计划调整、库点集并或品种串换等情况的,或者企业执行轮入、轮出计划未完成的,要在“重要情况说明栏”中说明详细情况及具体原因。四、会计账检查方法(一)检查粮食库存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1.验证粮食库存真实性。(1)核实农发行台账与企业统计账和会计账是否账账相符。对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粮,要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核实银企账账是否相符。按照“谁贷款,谁填报”的要求,即只填报企业实际具有粮权的全口径粮食数量(包括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和企业自筹资金形成的),对代储的粮食不在本企业报表中反映。重点对企业会计账库存值与银行贷款相符情况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有:一是自筹资金占用,是指企业用自有资金、职工集资、其他单位或金融机构借款等资金购入粮食所占用资金形成的差额;二是货币资金占用,主要是企业已经收到的贷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三是结算资金占用,主要是粮食销售货款未回笼的应收账款、回笼货款未收贷的资金及收购粮食产生的预付款;四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出但贷款暂未划出;五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入但贷款暂未划入;六是其他,主要是企业挤占挪用等其他无库存因素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凡是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挤占挪用贷款现象的,要详细分析和说明挤占挪用的具体情况。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附表3-5)。(2)根据财政补贴的收支情况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由财政拨付储存费用的政策性粮食,可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明细账,根据企业保管费用等补贴的收支情况、计提标准和计提数额,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3)根据粮食购销情况核实粮食库存。查阅企业粮食库存和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明细账,了解企业近期粮食购销情况以及期末粮食账面库存数量和成本。对库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外粮、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销售、套取补贴等问题。2.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真实性。(1)以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为依据,核查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根据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计划文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磅码单、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核实粮食购销业务的发生时间及粮食数量,判断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2)审阅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查看资金流量和流向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并根据相关的资金往来票据、记账凭证等验证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3)查阅企业营业费用明细账,可结合保管费、运杂费、整理费、装卸费、检验费以及损失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辅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二)检查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规模、补贴标准以及企业财政补贴收支情况等,检查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核实相关单位和企业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至承储企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以及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如实申领补贴,有无套取补贴等问题。(1)核实政策性粮食承储规模和储备粮轮换数量。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监管协议以及相关的计划文件,核实企业承储政策性粮食的规模,正确区分直接储粮、受托储粮和租仓储粮性质。根据相关轮换计划文件、企业轮换台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资料,核实储备粮轮换实际操作主体和轮换的具体数量、时间。根据收购进度报表、收购发票、验收手续等核实临时存储粮食品种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