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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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申报资料按照《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报送资料;申请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报送资料。(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后,与临床研究报告一并报送。(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的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2、说明(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但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主管机构出具。(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1、资料项目29应当报送该制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研究的资料。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且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3、生物制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四)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的要求1、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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