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建筑面积:二、出租设备基本情况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出厂时间:管理号码: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基础施工,并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2、积极配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作保证进出场地道路畅通。3、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后的保卫工作原则上由乙方负责管理,如建筑起重机械零件被盗,由甲方协助调查,损失乙方自行承担。4、负责对乙方建筑起重机械进出场、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5、负责审查乙方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拆装单位资质证书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防止进场建筑起重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拆装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6、施工现场的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司索工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7、按照乙方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地基、基础施工图纸和安装方案,配合乙方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地基、基础和附墙预埋件的施工,并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周围的排水及防护。8、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甲方与乙方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9、对违反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10、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调试验收后,在检测合格30日内,办理计算机信息填报,完成北京市网上使用登记申报后,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使用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区(县)建委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明”,领取统一的使用编号后方可使用。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遵守工程建设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规范,并随时接受行业、监理单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3、负责向甲方及时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图纸、合格的预埋件和经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安装、拆卸方案和技术措施。4、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应及时向甲方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明、操作人员操作证书、拆装单位资质证书等),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5、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甲方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整改。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措施。7、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负责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使用;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8、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五、附则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作为租赁经济合同附件,违约责任、协议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与租赁经济合同条款相同。六、补充条款(其它约定)甲方(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乙方(盖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