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人: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二零一三年九月重要提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本资产管理人保证本投资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投资说明书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资产委托人在投资本计划前,需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愿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计划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应充分理解本投资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和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本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负担。本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目录第一章绪言........................................................1第二章释义........................................................2第三章资产管理计划概况............................................5第四章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8第五章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11第六章投资风险揭示...............................................37第七章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401第一章绪言《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投资说明书”)由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编写。本投资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资产委托人投资决策和获取收益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资产委托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投资说明书。本资产管理人承诺本投资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资产管理计划是根据本投资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投资说明书由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资产管理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投资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投资说明书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计划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即成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计划资产委托人欲了解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2第二章释义在本投资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指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5、注册登记机构: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资产管理计划(或称计划):指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7、投资说明书:指《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3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2、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资产管理合同标的的财产。13、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14、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6、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7、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8、参与申请期:指对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约定的资产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参与本计划的时间段。19、参与日:指对于在参与申请期中参与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确认参与本计划的工作日,即参与申请期届满之日。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2、核算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六个月之日、满十二个月之日、满十八个月之日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23、核算期: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相邻下一个核算日的期间(含),但第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核算期起始日(含)至第一个核算日(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个核算日(不含)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含)的期间。24、核算期起始日:资产管理人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资管计4划下的委托财产实际发放委托贷款之日。25、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第三章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资产管理人可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但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资产委托人不得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在具备可行条件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合同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两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本合同的存续期限可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算,至全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止。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七、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100万元人民币。八、投资目标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精选优势行业中经营稳健、业绩良好、具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实现资产的持续增值。九、投资方式资产管理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6无锡山水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产投”)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委托财产通过兴业银行向山水产投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主要情况如下:(1)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2)期限:两年。(3)利息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4)本金偿还:到期一次清偿本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十八个月后山水产投有权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的委托贷款本息。(5)贷款用途:用于瑞雪家园安置房项目的建设。(6)担保措施: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山水产投在委托贷款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事宜由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元惠理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明确。(7)财政承诺: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向资产管理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将山水产投在委托贷款项下的债务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十、闲置资金运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中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十一、投资限制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企业债、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2.承销证券;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7如果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本计划,则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资产管理人应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即视为其履行了通知义务。8第四章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1.初始销售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定为:自2013年9月16至2013年9月30日。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相关公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销售方式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