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第一部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基础知识一、消防产品的定义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例如: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产品;消防水泵(含消防泵、喷淋泵、稳压泵、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消防车;空气呼吸器;安全绳、缓降器等。二、消防产品的特征1、产品质量事关生命、财产安全;2、在有效期内经常处于备而不用状态(主要指建筑用消防产品);3、产品功能特殊、性能要求高;4、产品质量检测判定方法特殊。三、消防产品的分类消防产品根据其自身性质和消防产品管理要求分为21大类。1、消防车;2、消防泵;3、灭火剂;4、灭火器;5、消火栓及其配套产品;6、消防接口;7、消防水带;8、消防枪、炮;9、防火门;10.火灾报警设备;11、喷水灭火设备;12、泡沫灭火设备;13、气体灭火设备;14.干粉灭火设备;15.给水设备及配件;16.抢险救援设备;17.消防员装备;18.防火阻燃材料;19.建筑防火构配件;20、消防通信设备;21、其他类消防产品。四、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按照《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但目前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因此,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仍沿袭之前的管理制度,根据消防产品的种类分为三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型式认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作为对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2008年1月1日起,公安部消防局对防火门、灭火器、消防应急灯具三类产品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又称3C认证,简称认证,其实施范围和规则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消防局制定、调整,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共同实施的。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主要是以下4大类:1、火灾报警类产品:2、消防水带类产品: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4、汽车消防车类产品:包括GA/T114-2003《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所规定的30类消防车辆。(二)型式认可制度介绍简称认可,与强制认证制度类似,根本目的是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其实施范围和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消防局制定、调整,由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并实施的。实施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主要有以下9大类:1、灭火剂2、防火门3、消火栓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4、灭火器5、消防接口6、消防枪炮7、建筑防火构配件,包括: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8、火灾报警设备9、防火阻燃材料包括各类防火涂料、堵料、阻火包等(三)强制检验制度介绍简称强检,是指消防产品进入市场前,应当送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成产品的型式检验。以取得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为市场准入依据进行全国销售的制度。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是除强制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所包含的产品以外的其他所有消防产品,目前常见的、使用较广泛的产品有:消火栓箱、防火卷帘及配套设施、消防供水设备、防排烟设备、气体灭火系统、消防员救生及防护装备、防火板等耐火隔热产品等。(四)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资料1、强制性认证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五年有效)认证发证(换证)检验报告2、型式认可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三年有效)型式认可发证(换证)检验报告3、强制检验产品网”:型式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资料查验方式:登陆“中国消防产品信息,输入企业信息进行查询,通过查询,可以核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名称、检验类别、检验结论、检验报告签发日期(五)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简介从2008年1月1日起,防火门、灭火器、消防应急灯具三类产品首先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今后将逐步对所有消防产品实施身份证管理。为规范管理,公安部制订了GA846-2009《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行业标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消防产品身份证管理制度的技术基础是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和与之相配套的检查仪器。该制度通过建立以单个消防产品为最小单元的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可实现对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等环节的网络化动态监控跟踪管理。全国消防产品信息库包含所有获得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和生产企业的信息及产品流向和监督检查的信息,具有信息跟踪功能,可随时掌握产品流向,有利于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公安消防部门可借助跟踪管理系统这个技术平台,运用科技的手段,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对发现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追根溯源,依法处罚,彻底打消制假售假者的侥幸心理。每件产品出厂前都必须粘贴防火门产品有其特殊性,门框与门扇分开出厂,分开安装,施工周期较长,身份证标识粘贴过早容易丢失,在检查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宜允许整改、修补。五、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制度介绍阻燃制品是指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组燃电线电缆等。《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了规定。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依据《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制定了《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经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植验合格,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加施阻燃制品。查验方式:登录中国阻燃产品网进行查询,查阅阻燃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等资料第二部分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2009年5月1日,新的《消防法》颁布施行,对消防产品质量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毋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疆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2011年5月1日即将实施《江苏省消防条例》对消防产品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五条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第四十九条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第三部分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一、实施消防产品现场判定自从2001年国家行政审批改革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大大弱化'消防产品质量低劣成为火灾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为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减少执法成本,公安部于2005年制订了行业标准GA588-2005《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该标准规定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定义、检查基本规定、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以及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的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不合格情况和判定规则。标准适用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贮运、安装、维修和在用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包括: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以及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类检查。当市场准入检查或者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时,则不需继续进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由消防监督人员依法相应的规定对现场消防产品实施检查判定,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依法查处。二、抽样检验1、抽样检验的范围对不宜现场检查判定,但对质量有怀疑的消防产品;被检查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对判定结论有异议(对市场准入情况不得存在疑义’仅针对产品一致性和现场性能检测可提出疑义)的消防产品2、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应送产品检测数量的2倍。3、样品送检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相关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配合,监督检验费用由实施监督的公安消防机构承担,送检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相关单位、人员不应对样品产生任何损坏。4、检验结果送达组织检测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将检验结果送达被检查单位和生产单位。6、复检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查的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复检,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一般由原检验机构对备用样品进行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检验结论。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并移送工商、质检部门对生产、流通环节的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究。三、委托检验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相关要求同监督检验。附件1:使用消防产品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告知书附件2: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建筑工程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上报)附件1:使用消防产品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告知书××单位:1、工程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情况,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产品或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在消防设计文件中标明消防产品选型要求。3、施工单位应当购买、安装符合市场准入和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并有责任查验消防产品质量。4、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采用的消防产品是否合格进行查验。5、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场后安装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种类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室内装修工程中采用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应当在材料进场后进行见证取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以备查验。6、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交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购货合同、发票、到货验收记录等证明消防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资料,并提交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报告。7、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附件2: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建设单位请将你单位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有关情况按下表进行登记并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核实市场准入信息的真实性。序号产品名称管理类型规格型号证书编号检验报告编号生产企业名称使用数量填表说明1、3C认证产品,应填写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和产品认证发证检验报告编号;2、型式认可产品,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编号和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编号:3、强制检验产品,应填写《型式检验报告》编号:4、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消防产品的实际情况可自行删减;5、该表格应在每类消防产品到场后,安装前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以上信息均真实、有效并经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核实。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