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发布2013年11月20日实施共1页第1页危险源风险分级标准1用直接判定法评价风险,按照下表标准分级:序号危险源风险等级判定准则1Ⅰ级1.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2.上级部门提出整改并要求通过改善方案解决的;3.发现将直接引发事故,应立即停工整改的;4.发生事故后原因未查明,未制定可靠纠正措施的;5.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火灾、或主责以上(含主责)交通事故的;6.列为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治理的。7.安排不具备岗位安全作业能力人员上岗作业的。2Ⅱ级1.发生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火灾、主责以上(含主责)交通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急性中毒或职业病的;2.列为厂部级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治理的。3.列为厂、部安全禁令的不安全行为;2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评价风险,按照下表标准分级:序号危险源风险等级风险分值(D值)范围1Ⅰ级风险分值≥2602Ⅱ级120≤风险分值2603Ⅲ级62≤风险分值1204Ⅳ级20≤风险分值625Ⅴ级1≤风险分值206忽略风险分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