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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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安全法规体系(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孙光弟2011.4-2-核安全法规体系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核材料管制条例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六.核电厂安全规定及导则七.核安全有关的国际公约八.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规定-3-核安全法规体系中国核安全法规的范围包括:(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厂等);(2)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臵等);(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4)放射性环境的管理;(5)个人剂量的监测、卫生和健康状况管理;(6)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臵设施;(7)核事故应急;(8)核材料的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臵;(9)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4-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家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机构图:国家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设备处放废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人员资质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监督站广东监督站北方监督站四川监督站东北监督站核电三处-5-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核安全局下辖12个处,除上述直接与核电有关的8个处以外,尚有:核技术利用处、反应堆处、核燃料循环处、铀矿治和电磁辐射处。-6-相关政府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职责:(1)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电厂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2)组织审查、评定核电厂的安全性能及核电厂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3)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4)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电厂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7-相关政府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职责:(6)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电厂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7)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8)负责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监督管理;(9)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涉及核安全的纠纷;(10)负责核电厂环境管理法规、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8-相关政府部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职责:(11)负责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12)负责放射性环境监测;(13)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14)负责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的组织实施;(15)参与应急响应。-9-相关政府部门核电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组织主要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卫生部、国务院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等。-10-相关政府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职责:(1)组织编制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组织核电规划厂址调查工作(3)会同国防科工委等部门组织制定核电技术路线(4)协调核电国产化等相关工作(5)统一组织核电国际招标工作-11-相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职责: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12-相关政府部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的相关职责:(1)研究和拟定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2)负责研究制定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3)负责中国和平利用核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立项审批,负责监督,协调重大核能科研项目的执行;(4)实施核材料管制,实施核出口审查和管理;-13-相关政府部门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的相关职责:(5)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活动;(6)牵头组织国家核事故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7)负责核电厂实体保卫和消防工作的管理。(8)负责编制核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核燃料生产供应、乏燃料处理能力建设等有关问题。-14-相关政府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下设国防科技工业局,对核行业中除核电以外的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国家能源局,对能源(包括核电)实行集中统一管理。-15-相关政府部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于2007年4月18日成立。协会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行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发展。-16-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组成。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有法律约束力;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17-核安全法规结构导则工业规范标准法律条例规定(人大)强制性(国务院)HAF强制性(NNSA)HAF强制性(NNSA)HAD非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8-管理性法规和技术性法规管理性法规是管理经验和科学管理的集中反映。技术性法规是运行经验反馈(包括发生过的事件和事故)的体现。技术性法规的基础是安全分析和实验验证。-19-管理性法规和技术性法规条例管理性参考IAEA和USNRC结合中国国情规定和导则技术性依照IAEA国际接轨、及时译文不够通畅国际性文件HAD删去英语参考书目-20-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由于《原子能法》至今尚未颁布,在核领域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目前我国核领域的唯一法律。-21-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律要求。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22-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规章制度。核安全部门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相矛盾。-23-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4-现行法律待制定(修订)法律核与辐射安全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25-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发布)-26-现行行政法规待制定(修订)行政法规核与辐射安全专业行政法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磁环境保护条例核与辐射安全有关行政法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与辐射安全行政法规-27-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1/01)(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001/02/01)(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8-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续)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F002/01)(1998年5月1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6.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7.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8.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29-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续)9.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10.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1994年3月2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HAF301)(1993年6月17日国家核安全局第3号令发布)12.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1997年11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30-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续)1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HAF501/01)(1990年9月25日国家核安全局、能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14.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15.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1993年3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批准发布)-31-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续)16.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7.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18.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9月6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32-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续)19.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27日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20.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1.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22.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33-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续)2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GB4792-84)(198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24.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25号部长令卫生部1992年发布)25.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38号部长令卫生部1994年发布)26.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52号部长令卫生部1988年发布,1997年修订发布)-34-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续)27.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997年4月2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28.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RG-1)(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29.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1985年卫生部发布)30.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1992年卫生部发布)-35-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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