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厚德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全面“营改增”政策要点解读内容一、财税〔2016〕36号解读及配套文件;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三、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税率;四、营改增最易混淆的15种应税行为;五、营改增进项税抵扣相关规定;六、我司针对营改增的注意事项;七、热点问题;(一)财税〔2016〕36号解读及配套文件一、财税〔2016〕36号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财税〔2016〕36号解读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营改增”配套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征税范围的界定1、销售服务的征税范围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2、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3、销售无形资产征税范围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征税范围界定的几个焦点问题:1、物业管理的定性使其纳入可以抵扣的范围2、融资性租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金融服务范畴,意味着其利息性质的租赁费不再可以抵扣进项3、不动产租赁纳入区别于有形动产租赁归入两个不同的税目4、将无运输工具承运纳税运输服务,区别无运输工具下“运输服务”与代理服务的差别5、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6、明确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7、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对税收收入的影响A、全行业覆盖营改增:一是已经实行增值税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和之前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邮政、电信行业、现代服务业等;二是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看点:抵扣链条打通,可抵扣项目增加,制造业和前期试点行业受益多多全面营改增对税收收入的影响B、房地产、建筑安装业分别由原来3%和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但整个行业税负不会增加C、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由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税率,行业税负将明显下降。但实际情况是:营业税:10000*5%=500元增值税:10000/1.06*6%=566.03元税负增加0.66%需取得进项税0.66元才持平(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1)抵扣范围的扩大: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纳税人的可抵扣范围扩大。但是并非所有新增应税行为都能产生进项税额,比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能抵扣。能抵扣的项目也不一定是按税率或者一次性抵扣,比如购进的某些不动产适用简易征收且允许开具专用发票的只能按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则须分2年抵扣。5月1日之前已营改增的纳税人要掌握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和抵扣规则,在进行商业决策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2)应税行为的调整:将“应税服务”改为“应税行为”,主要考虑的是此次营改增新增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征税范围由部分应税服务扩大到全部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原“应税服务”一词已不能涵盖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为“应税行为”一词,用以涵盖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原应税服务变化最大的当属现代服务业,重要的变化如下:一是将现代服务业中的技术转让、商标和著作权转让重新归类为销售无形资产。二是现代服务业新增商务辅助服务,将现代服务业之前分散的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代理记账等纳入其中的经纪代理服务。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其中有两项纳入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的应税行为,其适用税率由6%提高到11%或17%。首先是原属于“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客运场站服务”的车辆停放服务被纳入租赁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外,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的,也明确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并相应适用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等)经营租赁服务11%的税率和有形动产(飞机、车辆等)经营租赁服务17%的税率。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3)扣缴义务的变化:对于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均规定对于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但有代理人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行为,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但财税〔2016〕36号文件改变了法定扣缴的规定,只要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不管其是否有代理人,均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4)差额扣除的缩小一是取消某些差额扣除政策。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放弃免税的则可以适用差额扣除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保留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政策,取消了其差额扣除政策。所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如果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放弃免税,只能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征收增值税。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二是缩小某些差额扣除政策下的可扣除项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或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差额扣除的,扣除的范围还包括保险费和安装费,在新文件中保险费和安装费被剔除在可扣除的项目之外,因为保险费和安装费可以取得进项抵扣。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5)模糊问题的明确:营改增相关文件执行以来,有些条款存在政策模糊或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财税〔2016〕36号文件也借此进行了明确和修订。(主要有如下两方面)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1、视同销售政策范围的明确。财税〔2013〕106号文件针对营改增项目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应视同销售,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但是该规定条款没有主语,按法理只能理解为“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而根据增值税相关文件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那么其他个人日常性的无偿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吗?财税〔2016〕36号文件将上述情形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他个人”排除在外。但是要注意的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都要视同销售,主体包括了“其他个人”。二、营改增“旧政”换新,五大变化2、非经营活动概念的明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非营业活动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实际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跟受雇单位除了劳动关系,还可能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如果都视为非营业活动明显不合理,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并将“非营业活动”改称“非经营活动”。(三)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税率;三、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税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本次营改增,符合条件的会直接进行批量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三、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税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及税率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小问题:如果小规模期间被税务机关检查调增收入超过500万元,查补税款如何补税?假设A企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生活服务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连续12个月收入为450万元,但在税务检查时,被税务机关认定2016年12月有一笔收入为550万元收入漏记,如何补税?按6%?3%?《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行为范围税率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6%(交通运输、邮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