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办法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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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上海市食药监局食品生产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一、召回管理制度介绍二、食品召回的概念三、食品召回的程序四、食品召回办法的主要内容六、实施意见介绍五、食品召回制度的价值取向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2015年3月11日由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发布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办法》,总局食监一司牵头相关司局起草了《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食品安全法》规定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召回的概念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或经营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公法手段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干预私法单一的消费者合同或侵权食品召回程序1.食品召回准备阶段2.组织实施阶段3.食品召回评估阶段食品召回1.食品召回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召回食品类别,范围、方式、级别和层次,这一系列工作是以详细的法律条款和程序规定为基础,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判断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并有针对性的组织计划开展召回工作。2.组织实施阶段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此阶段主要由企业按程序和计划对不安全食品开展召回。在召回的过程中,政府会监管企业召回运作情况,并根据实际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召回的顺利进行。3.食品召回评估阶段第三阶段是评估阶段此阶段是对食品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召回彻底进行,防止不安全食品遗留危害。这个阶段是对企业召回工作的评判过程,如果在评估阶段企业未能达到消除危害的结果,召回还将继续进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1.为更好地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2.明确了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内涵,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人体健康的食品(第二条)。3.明确了办法适用的食品类别,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同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办法的主要内容二、明确停止生产经营的主体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2.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九条);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条)。办法的主要内容不安全食品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办法的主要内容三、区分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办法》区分了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即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药局可以责令其召回(第十二条)。办法的主要内容四、明确召回的分级和时限《办法》借鉴了国际食品召回的分类,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是指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二级召回是指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三级召回中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十三条)。召回计划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第十五条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召回公告第十六条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经营者义务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第二十一条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五、细化食品处置方式停止生产经营、召回食品的处置是食品安全治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办法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总体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药局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第二十三条);2.就地销毁。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第二十四条);3.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4.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5.专家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办法的主要内容六、强化监督管理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第二十九条);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第三十条);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第三十四条);5.预警信息发布。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第三十五条)。办法的主要内容七、明确法律责任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2.不及时履行职责的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3.不配合召回的行为。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4.拒绝或拖延履行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办法的主要内容七、明确法律责任5.从轻处罚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6.失职的责任追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7.做好法律衔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食品召回责任的适用前提不要求发生实际的损害主要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实施早期召回,早期处置,主要体现为一种事先预防的法律功能。对权利主体既没有主观上的要求,也不受质量异议期间的限制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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