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及法规1.教育法治化内涵: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2.教师的法治素养与法律践行能力为什么: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内容: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提升路径: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3.“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总体建设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4.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主要任务(8点):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化结构办出特色,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加快建设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5.专业设置条件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相关的学科专业为依托;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6.学术不端行为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7.我国教育的性质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8.我国教育的目标: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及保障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0.受教育者即受教育的对象,就是学习知识和技能的人,其范围包括所有公民,很多时候主要指学生。11.受教育权的内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法定原因和通过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国家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受教育权实施的相对人,为受教育者提供实现权利保障的条件和措施;受教育权是公民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自我成长和自我完善,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12.受教育权的内容: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3.考试舞弊---案例分析题新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项,属于考试作弊;第八十条: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作弊;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高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即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同时又是一校之内效力“最高法”,谓之高校“宪法”。15.章程分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16.章程制定程序:具有制定权的学校机构制定、修改和废除章程的步骤和方式。17.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即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18.聘任制特征:主体的自主性;关系的合同化;形式的可选性。19.高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20.权利救济制度: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21.教育申诉制度,校内申诉制度程序:申诉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复查决定的做出行政申诉制度22.教育行政复议定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制度。包含情形: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以高等学校为被申请人的;不服高校处分和审查决定,又对行政申诉不服,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23.教育行政诉讼原告提出诉讼的起诉期限:自知道处分等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24.教师的权利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25.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治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研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26.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7.教师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著作权:教师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教师享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由学校组织,根据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职责的职务作品,学校视为作者;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教师作为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专利权归属情形:28.职业学校教育的基本形式:初等,中等(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技工学校),高等29.职业培训: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30.职业教育实施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经费,开征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适当收取学费,其他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3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两类学校的登记、收费、政府扶持、税收优惠、学校用地、剩余财产处理等均采用不同的管理标准。32.修改条款:明确两类学校的分类标准;收费方面分类管理;明确各自享受的优惠;明确两类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对目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做出相应的过渡安排;对法律责任的修改完善。33.如何保障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学校的同等地位:同等招生权和招生自主权、学位授予权教师的同等地位:统一登记,引进人才给予事业编制,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受教育者的同等地位。案例分析题范围:考试作弊教育申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