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环函[2005]9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的函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将《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主题词:环保项目函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5年9月12日印发2附件1: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参照省发改委试行的《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吉林省企业投资试行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局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做了调整。鉴于省发改委试行的三个文件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届时省局将会同省发改委报请省政府同意正式下发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和当前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需要,现暂行规定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规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3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三、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办函[2005]232号关于将“污染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上收一级管理”等有关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项目除外):(一)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二)中直企业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或报省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项目;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项目。(四)跨市州、县(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五)伴有放射性、电磁辐射的项目。(六)石油(天然气)开发、制浆造纸、农药、制革、炼油、酿造、糠醛、电石、铁合金、焦炭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生产或排放汞、镉、铅、砷、铬重金属的项目以及生产或排放多环芳烃、三聚氯氰的项目。4(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项目。按建设或投资规模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详见附录。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录以外的项目,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按照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原则确定。五、根据省政府吉政发[2005]16号文件规定,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享有设区的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环发[2004]164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城市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州、县(市)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含集中工业区)设立的环境保护机构,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权限,由市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分级审批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七、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八、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销。九、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报国家环5保总局审批;省级开发区和各县(市)集中工业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环保局审批。6省环保局按投资或建设规模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暂行)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一、农林水利林业总投资5亿元以下跨市州、县(市)农业、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项目。其他水事工程1.1亿米3/年跨市州、县(市)调水工程;2.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水利工程。二、能源水电站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风电站风电站项目。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煤矿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煤炭液化项目。石油1.年产20万吨以下新油田开发项目;2.现有油田扩能改造项目.天然气1.年产5亿立方米以下新气田开发项目;2.现有气田扩能改造项目。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油管网项目。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三、交通运输铁道100公里以下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公路1.国省干线、跨市州、县(市)的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2.500米及以上桥梁项目和1000米及以上隧道项目。7水运1.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2.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下的机场扩建项目。四、原材料钢铁5000万吨以下的铁矿开发项目。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焦化1.新建及新增生产能力100万吨以下焦炭生产项目。2.总投资5亿元以下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化肥1.年产50万吨以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钾矿肥项目2.总投资10亿元以下1亿元及以上的磷肥项目3.10亿元以下合成氨、尿素项目。水泥日产5000吨以下的禁止类以外的所有水泥项目。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深加工项目。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的项目。五、轻工烟草造纸年产10万吨以下至3.4万吨以上纸浆项目。制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粮食和农副产品总投资5亿元以下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医药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化学、生物制药项目。六、城建和房地产城市供水跨市州、县(市)城市供水项目城建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七、社会事业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项目;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项目。其他社会事业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八、外商投资项目《外商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和限制类项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