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律法规培训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的意义通过开展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让广大医务工作者了解并掌握与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与整体素质,增强依法执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努力化解医疗风险,防范与减少医疗纠纷,减轻医疗事故损害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条例、办法、规定效力等级区分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最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例、办法、规定的制定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局、办。效力等级次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常用法律法规内容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执业医师法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5、护士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9、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1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15、处方管理办法1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7、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18、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艾滋病防治条例2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5、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2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熟悉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的重大举措、医师执业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掌握《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医师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内容提要《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把医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医师执业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背景1、基本情况《执业医师法》于1995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执业医师法》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共6章48条1、《执业医师法》内容提要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考试和注册(13条)第三章执业规则(10条)第四章考核和培训(5条)第五章法律责任(7条)第六章附则(6条)2、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目的意义是加强卫生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体现立法宗旨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医师队伍,保护人民的健康与国际接轨的需要3、国外对医师执业活动的严格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学历。多数国家规定,医师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毕业后要参加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后,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从事执业活动。把医师个人品德列为重要的条件,明文规定医师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把医师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国医师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1、强调对医师实行社会化管理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理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资格考试(认定)、执业注册、注销注册、考核培训、奖励惩罚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在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方面(3条)第13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43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师资格。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第16条:执业医师需要注销注册的,所在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在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履行执业规则方面(2条)第21条:在规定医师权利的同时,间接地规定了所在机构应为医师执业活动提供保障,包括提供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提供工资报酬、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允许或在必要时接纳医师对本单位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鼓励医师依法参与本机构的民主管理。[从业保障权,获取报酬权,提议权,民主参与权]第26条: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所要进行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医疗机构有批准的权利和义务。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在考核和培训方面(2条)第31条: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将会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一定范围内执业医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委托方报告。第35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3)社会对医师的监督(2条)第19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个体行医的医师要经常监督检查。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这样做便于人们群众的监督,防止有人冒充医师非法行医。2、建立医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制度,取代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从传统的单位考核到全国统一考试第9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2、建立医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制度,取代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第10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11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2、建立医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制度,取代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对医师实行岗位管理第14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17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三、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1、建立医师执业的准入制度(三道门槛)系统的医学教育(毕业证)资格考试(资格证书)执业注册(执业证书)三、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2、定期考核和培训制度1)定期考核制度(年检制度)(31-31条)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处理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暂停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合格者继续执业,不合格者将被注销注册。三、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2、定期考核和培训制度2)建立医师培训制度(34-35条)主要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提供条件,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包括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接受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三、提高医师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3、对做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或奖励制度第33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表彰的情形:(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四、医师的执业规则和相关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1、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执业医师法》从两个方面保护医师的权益一是明确规定了医师的权利(21条)(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此外,第7条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二是对侵犯医师权利者给予法律制裁第40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医疗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执业医师法是通过约束医疗服务供方的行为来保护需方即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执业规则。不履行义务和执业规则,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第22条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医师的执业规则第23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相关法律责任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条)(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相关法律责任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义务】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条)(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法律义务第25条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义务】相关法律责任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条)(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相关法律义务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条)(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法律责任第27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义务】医生在执业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