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一级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①本文附件1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②不具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2、职业实践要求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二级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2、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要求执行;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3、不具备附件2所规定的学历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五年滚动有效,即每个考试科目的成绩有效期为五年(次)。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两年(次)滚动有效,即每个考试科目的成绩有效期为两年(次)。附件1:专业学位或学历职业实践最少时间建筑学建筑设计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2年建筑学学士3年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5年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7年专科三年制毕业9年两年制毕业10年城市规划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本科及以上工学博士毕业2年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6年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7年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8年专科三年制毕业10年两年制毕业11年其它工科本科及以上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7年五年制工学学士毕业8年四年制工学学士毕业9年附件2: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最少时间中专(不含职业中专)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四年制毕业(含高中起点三年制)5年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三年制毕业(含高中起点二年制)7年相近专业四年制毕业(含高中起点三年制)8年相近专业三年制毕业(含高中起点二年制)10年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8年相近专业三年制成人中专毕业10年大专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毕业3年术)相近专业毕业4年本科及以上建筑学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2年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3年来源:考试大-注册建筑师考2011年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一)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二)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三)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四)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五)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六)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获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国家提供);(二)获原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在200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以上“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是指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来2009年造价工程师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规定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试2011年质量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报考初级,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二)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其中: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如下房地产估价师取得房地产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中专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大专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博士学位不限1、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报名参加考试。2、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2010年公路监理师考试—报考条件报考条件报考者须在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报考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报考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2、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参加监理培训并取得交通部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培训结业证书。4、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5、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人事部、建设部人发[1999]39号、人发[2000]20号以及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即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3、1982年及以前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