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3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2第三章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3第四章文化旅游产业奖励.............................................................................9第五章高端商务服务产业奖励...................................................................11第六章法律责任...........................................................................................14第七章附则...................................................................................................1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壮大本区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穗府规〔2018〕15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登记地址、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第二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第四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第五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3—(一)企业营业收入同比高于20%且低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二)企业营业收入同比高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第六条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具体按照《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执行。第三章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第七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第一节商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八条申请本节奖励扶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四上”批发零售企业;(二)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200万元以上;(三)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四)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为正增长。第九条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当年度销售额同比净增并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第十条对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企业年销售额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4—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二)企业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的,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第十一条对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企业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额外奖励10万元。(二)企业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且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5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第二节会展业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十二条对本区以从事会展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一)本细则实施后新落户本区的展览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本区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5—(二)本细则实施后首次获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三)本细则实施后,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独资子公司在本区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合资公司在本区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第十三条对企业在本区举办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经审核符合条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一)首届在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0.6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或者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三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分别按在本区前三届展会中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的30%、20%、1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若首界展会在海珠区举办,但展览面积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则可自实际展览面积达到标准面积之届别开始连续计3届,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二)在本区内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境外企业参展面积占20%以上的,对展会经营方的海外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外文宣传品、海外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50%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6—同一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三)展览企业或其境外子公司独自或与其它公司合作在境外举办定期展会,且每届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前三届分别按展会场馆方收取的展览服务费20%、15%、10%的比例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四)对新获得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展会经营方50万元奖励。第十四条对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和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会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会议主办方奖励:(一)会议参加人员来自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2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会议,主办方在本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在本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二)对首届在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或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会期1天以上,参会人数200人以上的,主办方在本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在本区进行商事、税务登记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本条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不受第二条规定的限制。本条规定给予奖励的会议,需经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公开遴选专家评审认定,会议主题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或有行—7—业影响力。如会议主办方已与广州市内海珠区之外其他行政机关签订展会落户广州相关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不得再申请本条规定的奖励。第十五条著名展览公司、首届或首次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等标准,由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公开遴选专家评审后予以确定,相关部门按照专家评审确定后的标准受理、审核相关扶持申请。第十六条申请本节扶持措施的展览和会议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第三节外经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十七条对外资领域的奖励(一)本细则有效期内,对本区新设立或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二)本细则有效期内,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首次超过15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三)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第十八条针对外贸领域企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8—(一)针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贸企业,经审核,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被奖励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开展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2、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在一般贸易企业中排名前20;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增长。被奖励企业主营业务增速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5万元。(二)以AEO认证证书颁布时间为准,对新获得海关AEO一般认证、高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不重叠奖励,仅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含)。(三)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奖励。(四)对在境外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奖励。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奖励标准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累计可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第十九条针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领域企业或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一)对《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或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在本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首—9—次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登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扶持。(二)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在岸业务执行额,经审查,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1、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存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增量1美元奖励0.08元人民币,同一企业每年可得前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同时符合服务贸易业务实绩和服务外包离岸奖励条件时,取奖励较高一项给予。2、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执行额存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增量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同一企业每年可得前述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含)。(三)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3000-5000万美元(不含)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或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的奖励。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述企业,不包括住宅类房地产业单一项目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第四章文化旅游产业奖励第二十一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10—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有效期内,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并有文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立项的文化旅游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