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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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3-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兰才赵天卫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8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5-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6-第五章建筑标准................................................-7-第六章医疗设备................................................-8-第七章相关指标................................................-8-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8-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9--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5-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建筑面积指标8083868890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表2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急诊部3门诊部15住院部39医技科室27保障系统8行政管理4院内生活4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配置。第十九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学生)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建筑面积指标8~1042.5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6-表4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项目名称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医用磁共振成像装置(MRl)310正电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300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260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310血液透析室(10床)400体外震波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4床)300高压氧舱小型(2~人)170中型(8~12人)400大型(18~20人)600直线加速器470核医学(含ECT)600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230钴60治疗机710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第二十二条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7-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二十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床)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用地指标117115113111109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第二十八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按每位学生30㎡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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