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风险分析一、定义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外包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二、相同点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三、区别3.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3.2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3.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3.4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3.5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法律风险及适用法规4.1劳务派遣4.1.1劳务派遣存在的法律风险。(1)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2)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3)社会保险不参加。劳务型公司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4)可承接岗位有限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4.1.2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条文。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4.2劳务外包4.2.1劳务外包存在的法律风险:(1)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2)劳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发挥劳务外包的优势。(3)劳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4)发包企业对承包方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2.2劳务外包使用的法律条文。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五、企业用工注意事项5.1合同名称上必须明确说明是劳务外包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合同。5.2明确合同的标的以及结算方式,合同的标的是“事”还是“人”,费用结算方式是工作量还是服务时间。5.3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劳务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劳务承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劳务派遣合同中,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派遣协议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5.4约定税收财务处理。在劳务外包合同中,说明劳务费用税收的处理,可以约定企业支付的费用是含税价,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发票。劳务派遣合同中说明,劳动者的工资税收由劳动者自己负担,与企业派遣费用的结算可以约定税收及发票处理。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六、结论基于劳务外包中的员工并不是企业自己的员工,因此,对于这些人员,企业无须承担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如:签定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企业只需按照外包合同的约定对外包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法上的义务即可。如此一来,企业既实现了满足自己用工需求的目的,又大大规避了劳动法上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合理利用业务外包的经营策略以整合企业外部优秀资源,规避用工法律风险。七、具体工种分析7.1清洁工特点清洁工即清洁工人,指那些负责清洁地方的工人,职务包括打扫、收集垃圾送到指定收集处等。与用人单位的主要工作或者主要经营活动联系不大,岗位要求低,变动频繁,工作时间不是每天八小时制。鉴于清洁工特点从不同用工形式分析:1.劳务派遣优点:方便管理,控制用工成本,规避经济补偿金。缺点:稳定性差、不便于用工规模控制,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2.劳务外包优点:企业无需承担保险、经济补偿等风险,规避劳动纠纷。缺点:没有对保洁人员形成直接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安全风险。建议:清洁工可采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或劳务外包。7.2文秘特点掌管文书并协助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处理日常工作的人员。掌握企业信息量比较大,岗位要求不高,工作内容是为部门工作提供协助。鉴于清洁工特点从不同用工形式分析:1.劳务派遣优点:方便管理,保密性好,规避经济补偿金。缺点:六个月的期限,稳定性差,与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2.劳务外包优点:企业无需承担保险、经济补偿等风险,规避劳动纠纷。缺点:没有对相关人员形成直接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安全风险。建议:清洁工可采用全日制劳动合同制。7.3保安同清洁工7.4前台同文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