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主要内容一、什么是职业病和职业病的危害二、针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三、企业管理者针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四、目前本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一、什么是职业病广义职业病的概念:因职业因素引发的疾病;法定职业病的概念:(赔偿性疾病)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现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现行有效、经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共计10大类132种(115种)。其中最严重的是职业性尘肺病,占职业病的80%。其次是职业性化学中毒。矽肺病2003年,贵州省湄潭、凤冈等县赴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石英厂打工的100多位农民,因厂家没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纷纷染上矽肺病,近年相继死亡19人。职业性噪声聋某机械加工企业在员工岗中职业健康体检中,15人存在听力损伤经职业病诊断为职业噪声聋苯中毒某家具公司发生急性苯中毒事故,有11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其中3人病情严重。经调查公司没有给员工配防毒口罩,没有通风排毒设备等工程防护措施。2005年广东东莞安加鞋厂女工正己烷中毒事件长期接触正己烷会引起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多发性周围神经疾患,轻者表现为四肢远端对称性感觉麻木和感觉异常,较重者出现运动神经疾患,出现下肢远端无力、肌肉痉挛样疼痛,肌肉萎缩甚至瘫痪。职业病的危害对个人的危害:一旦患上职业病,往往很容易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致残、致死,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对企业的危害:一些企业由于慢性职业病人逐年不断累积,其医疗和福利费因此逐年增加,导致企业不堪重负,有的甚至被拖垮。企业必须承担所有费用,甚至被罚款。对社会的危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较普遍,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农民工,其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抚养。因此,群体性的职业病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对国家的危害:鉴于职业病患者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直接影响到我国人口素质和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二、针对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7月2日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19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0—42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3—61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2—68条)第六章法律责任(69—84条)第七章附则(85—88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对策政府监管部门投诉劳动者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法定责任,这些法定责任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做好的工作。(一)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基础和中心内容。用人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让劳动者获得一个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这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和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二)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的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由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负总责,是因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好坏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重视、是否采取措施、是否落实各项制度、是否有组织保证等。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所以自然也就成为本单位职业危害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对因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其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服务、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投保责任,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只要履行了自己的劳动义务,就有权享受为其提供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四)保障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义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五)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义务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8号)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五)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的义务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六)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义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47号令第八条)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47号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制定长期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劳动者进行宣贯。(47号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7号令第十一条)(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7号令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7号令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47号令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47号令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7号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七)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八)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义务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