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审核政策解读养老保险处袁文涛一、退休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78〕104号)•统一规范了干部、工人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龄满10年;从事特殊工种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退休政策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出生时间认定和特殊工种进行了规范: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一、退休政策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一、退休政策依据•原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142号)•明确了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为2002年8月6日一、退休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目前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退休政策依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189号)•从2010年9月1日起,取消县级以上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正常退休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改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对正常退休人员进行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一、退休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对国家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职工执行提前5年退休政策。一、退休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二、退休审核工作(一)退休政策规定1、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2002年8月6日之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又解除劳动关系再次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以及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二、退休审核工作•(一)退休政策规定•2、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其解除劳动关系前从事的岗位性质确定,即管理技术岗位的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生产操作岗位的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二、退休审核工作•(一)退休政策规定•3、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以职工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的,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二、退休审核工作•(一)退休政策规定•4、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和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职工在市、州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工种和职工,不得按特殊工种审核退休。•5、用工单位违规在特殊工种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休时在用工单位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二、退休审核工作•(一)退休政策规定•6、在执行原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人事局《对执行甘劳薪〔1985〕90号文件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甘劳薪〔1986〕115号)第三条时,随同父母到农村安家落户并参加劳动的人员,其在农村劳动的时间计算为工龄的前提条件是本人随同父母到农村时是城镇初高中在校学生。二、退休审核工作•(一)退休政策规定•7、用人单位和授权经办单位负责参保人员档案的保管和整理。档案中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开除、自动离职等记载材料有被涂改、抽取、撤换等情况的,由用人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工会等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恢复原始记载材料,无法恢复原始记载材料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具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并确认原始档案记载内容后,办理退休手续。职工档案丢失的,按国家和我省档案管理规定补建职工档案并经用人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工会等部门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后做出结论,依法办理退休;无法补建档案或补建档案要件不齐全致使原工龄无法认定,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不满15年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二、退休审核工作•(二)退休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退休(职)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二、退休审核工作•(二)退休办理程序•2、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本单位岗位职责制度,明确岗位性质(即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岗位性质发生变更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变更相关内容。•3、临时工连续工作时间按规定计算工龄的,须提供本人工资表等原始有效资料。二、退休审核工作•(二)退休办理程序•4、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3个月前,对参保人员档案进行预审,告知其基本信息,按规定对有关信息在适当场所(包括企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告知本人。用人单位申报参保人员退休,应向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提供向本人告知退休基本信息(参加工作时间、全部缴费年限、从事工种、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时间、退休前工作岗位、参保缴费)情况的材料,退休审核机关可以依据相关材料和有关政策核准退休。对退休基本信息发生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二、退休审核工作•(二)退休办理程序•5、用人单位、授权经办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延迟申报退休的,其退休时间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仍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核定,并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及利息予以返还。三、关于退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1、退休人员到公安机关变更出生日期,因出生日期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为准。三、关于退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2、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授权经办单位或退休人员要求更改退休基本信息的,由用人单位或授权经办单位向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复核确认属实,基本养老金变更的,从复核确认次月起执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