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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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年级2008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胡晓琳班级法学本科十班学号08152020502指导教师杨志超(讲师)2012年4月30日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摘要]伴随着近几年国际上许多公司大规模的产品召回,原本令国人陌生的产品召回制度逐渐为公众所知。但是,很多厂商的产品召回没有涉及中国市场,这折射出我国与国外先进国家完备的产品召回制度相比,明显存在不足。本文就是立足于中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制度,以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尽一份力。[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借鉴;完善的意义;制度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的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偿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1缺陷主要划分为如下几类:产品制造缺陷、产品设计缺陷、产品指示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这种制度的确立是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参与产品监管、生产、销售、使用的诸多个体,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上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1李曙光:《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2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2条例》等地方法规以及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2007年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3但是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法律位阶上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综观我国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规定,没有一部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这样的后果就是很难在全国形成一种统一并且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来确保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贯彻和实施;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召回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日本的《公路运输车辆法》在汽车召回领域是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来规范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4二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内容比较零散,体系不健全,缺乏协调性,使召回活动局限于有限的领域,产品召回覆盖面亟待拓宽。5目前我国产品召回的领域仅仅局限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和药品等有限的几个类别,产品召回范围太窄,难以全面保护受缺陷产品危害的广大消费者。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有力,缺乏威慑力,使得很多生产者敢于不顾后果,持续生产缺陷产品。在民事责任方面,赔偿数额较小,生产者所负担的成本也小;在刑事责任方面,法律责任较轻,处罚不重;在行政责任方面,规定了太多,以治安处罚为主,力度不足。6总3李子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湖南大学学位论文,2009年。4纪红梅:《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上)5林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完善刍议》,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9月。6肖红:《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年12月(下)。3而言之,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来说,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及现有的制度仍相当的不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与完善任重道远。三、国外的产品召回制度(一)英美法系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1.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1)制度完善。美国是最早确立该制度的国家。1966年,美国通过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消息,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并对汽车进行免费修理。此后,美国逐步在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如《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及2000年11月通过的《交通召回增加责任与文件》。7(2)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美国产品召回的基本机构是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特殊机构包括交通部的国家高速公路安全局,农业部下设机构食品安全检疫局,卫生部下设机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8(3)企业支付召回费。在召回产品时,有一项重要措施,就是由始作俑者支付召回费用,包括对购买者的退款。生产缺陷产品的厂家的付出的经济代价相当沉重,甚至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正因为管理及时有效和惩罚力度强,所以对企业的约束和打击效果明显,企业会自觉杜绝缺陷产品的生产。2.英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在英国,产品召回主要分为自主召回和强制召回。自主召回主要是由生产者或进口商自己实施,而7谢非:《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经济》2001年第4期。8徐士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4强制召回是由主管消费者事务的大臣决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产品达不到其宣称的安全标准;第二种是主管大臣认为产品有引起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同时英国也有一些具体分管产品召回的部门,如:能源安全局负责电子产品,卫生部负责食品、药品、医用设备和有毒物质,交通部主管汽车、坐椅安全带、头盔等产品。9(二)大陆法系的产品召回制度1.日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日本于1969年开始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立法。日本召回制度最大特色就在于其实行的是政府强制认证,生产商自由召回。日本的召回现在正在出现一些新的现象,主要包括采用无偿召回,召回数量逐渐增加。日本政府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用户无需负责举证责任,只要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赔偿。对于缺陷产品召回是否完成,日本法律一般都有着明文规定。以缺陷汽车召回为例,只要召回车辆达到全部缺陷车辆的90%时,即可视为本次召回完成。这就为生产商召回缺陷产品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因为日本经济发展较早,产业结构比较合理,具有高度发达的产业,其行业自律能力较强,特别是汽车行业。在日本,汽车生产商在为了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更好的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成立了“自动车工业会”,专门负责从消费者投诉直至缺陷产品的召回。2.法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点:法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管部门为公平贸易、消费和欺诈监督总局,该机构管辖全法国1019.王勇:《产品召回制度比较研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3月。5个地方办事处,8个实验室和1个网络组织。10法国缺陷产品召回一般称为“无声召回”,是指法国生产商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时,不向社会公众发布召回信息,只是通知该产品的零售商、维修商或者售后服务中心等产品缺陷情况,并授权上述机构在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维修、保养时,对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消除缺陷的措施。在法国,缺陷产品监管机关一般不采取强制召回的办法。除非是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和社会安全造成较大威胁,或者是缺陷产品生产商对产品没有采取足够的重视或者不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监管机关才发布强制召回令。四、我国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一)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国,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缺陷产品,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改革开放以来,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如果说劣质产品依然大行其道的话,那么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算,最终也会阻碍经济的增长。11完善产品召回制度之后,将督促企业不断改进自身产品质量,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进而减少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拉动经济增长,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12(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倒逼企业技术进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后,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迫使那些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的企业最终破产倒闭,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结10佟波:《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国际经济合作》1993年版,第188页。11郑东渝:《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12孙启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郑州大学学位论文,2007年。6局,就必须通过不断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杜绝缺陷产品的大量出现,降低生产成本,最终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企业规模得以不断的扩大。中国目前缺乏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正是由于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不完善。(三)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近年来,我国开始大规模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世界各国联系日益紧密,但是很多跨国巨头在全球召回中“遗忘”中国消费者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包括东芝、美能达、强生、惠普等公司均曾在召回时不把中国消费者列入其中。汽车市场更是如此,多家知名国际品牌都曾大玩“全球召回不涉及中国”的把戏。国内地市场投放的汽车没有使用相同的、存在缺陷的发动机或配件,因此“不受此次召回影响”、“本次召回的产品在中国使用了不同配件”、“本次召回的产品没有在中国市场销售”等是大多数车企在中国不召回的托辞。13以上情况的发生,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不够完善,跨国巨头并不忌惮我国的法律规定。五、构建我国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措施(一)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不能仅仅局限于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低层次的法律,只有通过提高法律的层级,才能有效地调节产品召回的各种关系。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法》或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13《汽车召回忽略中国源自国内召回制度不完善》,《中国证券报》2011年3月2日。7法》等法律,提高我国产品召回的法律层级,增强其权威性。(二)明确产品召回管理部门的分工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定管理产品召回的部门。以汽车的召回为例,我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相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14由上可知,我国对于汽车召回的管理部门过于繁复,各部门互相掣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许多未知的困难。相比较来说,在美国,只需要找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即可。所以,精简和明确职能部门势在必行。(三)健全与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是制定有效而合理的法律规定,同时,与之相适应的辅助机制的作用也同样不可或缺。建立产品召回风险基金及召回保险机制,15就是一种保护企业的重要辅助机制。通过产品召回责任保险,生产者在面对大规模召回事件时就可以得到资金支持,从而以合理、有效的方式处理来自公众、政府等各方面的问题,以降低成本,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经营。另外,某些国外大公司之所以忽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之前对于缺陷产品14《中国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15张彦辉:《浅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下)。8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16因此,惩罚性赔偿也可被引入我国产品召回的法律,迫使制造商自觉履行产品召回制度。六、结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将使我国的产品质量状况得到有效的改善,并且这一制度的构建能够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更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我国已经逐步开始建立一整套科学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吸收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另一方面也要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取其精华,批判借鉴,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不断的创新和完善,将缺陷产品的召回范围覆盖到所有产品,使生产商无漏洞可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仅是为了保障产品安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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