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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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解读郑美如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全面性、导向性、权威性、原则性一、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法律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四、主要内容解读1、教育性质与方针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3、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1)办学条件(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3)校长条件(4)财产归属5、教育者与受教育者(1)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6、《教育法》实施(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案例1]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亲属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2〕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等.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五)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认定.•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认定.(六)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案例3〕无证学校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有些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些都属违法行为,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义务教育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新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技术和立法质量质的飞跃。对照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有许多突破与亮点。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护1、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本法的核心和灵魂。第一,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第二,基本立法原则:以人为本,保障权利2、保障受教育者权利(权利的确认: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1)权利主体:适龄儿童少年①一般是指6-14岁或7-15岁的儿童少年;②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③城市低保家庭的儿童少年;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⑤在专业团体接受文艺体育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⑥残疾儿童少年;⑦具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⑧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2)权利的体现①九年制义务教育;②按时入学;③免试入学;④就近入学。3、权利的保障(保障入学,全面普九)通过义务主体的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1)义务主体: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义务:设置学校;师资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安全保障。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主要义务:按时送子女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保障。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义务:协助、督促④学校和教师:主要义务:教育、管理、保护学生;免试入学。⑤社会组织和个人:主要义务:禁止招用童工⑥适龄儿童少年。4、权利的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二、义务教育的涵义和性质“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2条)特征:①强制性;②公益性;③统一性;④免费性三、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原法:“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新法:“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第7条)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第6、22、32、45、8、52条):促进均衡发展的义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着力点:——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法律明确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学校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平学校的办学水平,其核心在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①办学条件的均衡:按照办学标准建设学校,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②经费投入的均衡:按照标准编制和执行经费预算;向薄弱学校倾斜。③师资队伍的均衡:严格执行编制标准,向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均衡配置教师,组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④不得办重点校、重点班,确保师资、生源的均衡。五、义务教育的学校1、学校设置规划(第15条)规划的依据:(1)居住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2)国家有关规定;(3)新建居民区学校的建设2、学校建设(第16条)①符合办学标准②符合选址要求③符合建设标准不能擅自降低或更改标准3、学校建设的评判标准(1)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2)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4、法律规定的几类特殊学校设置(第17-21条){特点:设置成本比一般学校高;招生对象特殊;根据需要设置}①寄宿制学校(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②接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班)(第18条)③特殊教育学校(第19条)④专门学校(第20条)⑤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第21条)5、学校安全(23-24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由10个部委联合签发:2006年6月30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①树立“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16项制度;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④加强日常安全管理;⑤建立健全应急机制;⑥加强教职工管理: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6、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禁止性规范:(1)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2)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3)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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