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托及境内家族信托业务介绍(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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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内部交流,请勿外传外贸信托境内家族信托业务介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2目录一、解读海外信托二、境内家族信托实践三、案例讲解四、Q&A一、解读海外信托二、境内家族信托实践三、案例讲解四、Q&A3一、解读海外信托1、信托起源与发展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3、海外信托构架功能41、信托起源与发展一、解读海外信托古埃及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转让给子女亲属。古罗马信托遗赠已成为古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罗马法)现代信托制度13世纪初产生在英国。人们通过尤斯制(Uses)在遗嘱中先把土地赠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土地的目的则是为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收益由教会享受。尤斯制的产生和推广,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产生现代信托制。古代信托制度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并且一开始就把信托作为一种营业信托经营,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开展。目前19世纪至21世纪欧洲和其他地区除发展商业信托外,继续发展民事个人信托。民事信托商事信托个人民事信托与商事营业信托共同发展起源发展5一、解读海外信托1、信托起源与发展•信托关系:与公司不一样,信托不是法人实体,是一种关系。•财产转移:财产从一个人(财产授予人Settlor或委托人trustor)转移给另外一个人(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为了特定的人或目标(受益人Beneficiaries)而持有该财产。•信托产生:信托可以由遗嘱产生,但若信托财产在财产委托人在世时“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离世时信托不受影响。“转移”的同义词为“授予”。•财产权利:受托人须根据委托书中制定的条款和条件持有并管理信托资产。信托合同规定了受益人的权益。不熟悉信托的人可能会担心将他们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是否可靠。受托人的责任透过英国衡平法和普通法并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通过成文法对法定所有权(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及受益所有权(只有受益人可以从财产中受益)加以区分。专业受托人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在声名卓越、监管严格的管辖区(如列支敦士登、新加坡、库克群岛、直布罗陀等地),要求专业受托人必须有许可证。什么是信托资料来源:一、解读海外信托1、信托起源与发展什么是信托信托财产隔离的功效委托人财产自有资产信托财产自有资产信托财产其他信托资产受托人财产受益人财产信托财产自有资产委托人转让放弃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信托合同》分期或一次性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一经有效,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独立运作财产。7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一、解读海外信托什么是海外信托•海外信托:亦称离岸信托或称为外国信托,是受外国法律监管的信托。•信托法案表述:“该信托,在各方面都应该受到**群岛法律的监管。**群岛法庭对执行、解释和强制该信托的约定或信托约定以及**群岛相关法律规定影响范围内的任何事务拥有独立的管辖权。”•监管范围:一个**群岛的信托对于一个其他国家的客户来说就是一个海外信托,和客户设立的信托相关的一切事务都必须由海外的法院和法律所监管。•信托成立:当信托签署后,信托协议需要在信托注册处或其他任何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这是海外信托所需要全部手续。海外信托并不一定要用当地语言来书写,也不一定要在当地来签署。信托所拥有的财产不一定位于信托司法辖区所在国。连受托人也不需要是监管信托的那个司法辖区的人。•信托参与者:信托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就是信托的创建者;受托人,法律上信托财产的持有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受益人。资料来源:、海外信托运行规则一、解读海外信托海外信托设立的风险规避资料来源:国家法律风险企业经营风险国家政策风险国家经济风险家庭成员风险个人债务/健康风险环境企业/个人9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一、解读海外信托信托期限资料来源:外贸信托风险法规部《FOTIC法律通讯》2014年4月刊-海外信托规则英美法系有“禁止永久权”的规则,即不允许信托永久存续,以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仍保留“禁止永久权”的规则,但不是所有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均遵守“禁止永久权”规则。美国50个州的规定不尽相同,不少州已允许设立永续信托,比如特拉华州对于信托期限无年限限制。2013年修订信托法律,以加强信托服务业的竞争力,吸引财产授予人(即委托人)在香港设立信托,进而提升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修订后,信托期限由最长80年改为允许设立永续信托,废弃了80年的固定财产恒继期规则,意在使香港相比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更具竞争优势。香港美国及新加坡于2006年对施行84年之久的《信托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为不影响社会财产的流转、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中一项修订即为信托期限的调整。受益人连续的信托,其最长期限为自信托设立之日起30年;受益人不连续的信托,至继受取得受益权的受益人死亡或该受益权消灭为止;受益人不特定的信托,其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日本10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一、解读海外信托强制继承权规则强制继承权的基本含义:被继承人的遗产必须有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给特定的人,无论其生前遗嘱作何表示。美国在美国设立生前信托,如果委托人完全赠与(即转移)财产至受托人(没有保留任何税法不允许的对该财产的权利),那么信托财产不会被包括在委托人的遗产内,进而排斥强制继承权;反之,信托财产仍然属于其遗产,不能对抗强制继承权。因此,完善准确的生前信托规划能够排斥任何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香港于2013年修订信托法律后,将认可强制继承权改为反强制继承权。财产授予人(即委托人)在香港成立信托,如其所属司法管辖区认可强制继承权规则,香港并不会认可该强制继承权规定,不会改变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财产分配方式。香港资料来源:外贸信托风险法规部《FOTIC法律通讯》2014年4月刊-海外信托规则11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一、解读海外信托委托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基本法理•原理:英美法系传统上限制使用代理人,仅允许受托人向他人转让“事务性义务”。随着时代的发展及信托事务的复杂,授权代理已经不可能限于事务性义务的履行。一方面,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一种信义关系,受托人不应该将其管理权限全部转让;另一方面,受托人亲自履行信托管理的每一个细节,工作负担非常沉重,且受托人已经不可能精通于每个专业领域,因此,受托人必须适度委托第三人直接或间接处理信托事务,比如秘书或保管等工作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就重大的信托投资事务咨询相关专家等。判断受托人是否适度委托的标准即是通常的商业标准,通常谨慎的商人管理其个人财产时的标准。•规定:美国的谨慎投资人标准体现在《统一信托法》、《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统一遗产继承法》以及《信托法第三次重述:谨慎投资人规则》等,并经历了一系列司法案例的检验,其内涵、外延处于不断演化的过程中。资料来源:外贸信托风险法规部《FOTIC法律通讯》2014年4月刊-海外信托规则12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一、解读海外信托委托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实际法律规定新加坡、中国香港、日本、中国台湾均以成文法形式规定受托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不对第三人的处理行为承担责任,而仅就其对第三人的选任和监督承担法律责任。但前述四个国家、地区对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自由度要求有较大差异。日本于2006年修订后进行了大幅放宽,规定信托文件中约定不得委托人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但为实现信托目的,有必须委托他人处理的事由的情况下,方允许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等。中国台湾规定在信托文件事先约定或存在不得已事由等条件下,受托人可对外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新加坡允许受托人自由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不存在约定、法定或不得已事由等条件的限制。中国香港要求受托人在保留是否及如何分配信托资产等一系列基本职能的前提下自由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事务。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日本信托对外代理规定资料来源:外贸信托风险法规部《FOTIC法律通讯》2014年4月刊-海外信托规则13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一、解读海外信托信托登记基本法理•传统上英美法系不要求当事人就信托进行专门的信托登记,信托公示通过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从委托人名下转移至受托人名下来实现,也更好地保护了委托人的隐私权。•但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信托登记制度,以防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善意买受人或者抵押信托利益,进而伤害受益人应享有的信托利益。资料来源:外贸信托风险法规部《FOTIC法律通讯》2014年4月刊-海外信托规则142、海外信托运行规则一、解读海外信托信托登记实际法律规定美国日本中国台湾以日本为代表的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要求信托登记。日本1922年颁布《信托法》(2006年修订)、《信托业法》(2004年修订),是最早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之一。日本信托财产公示法规比较健全,不同信托财产的公示方法及操作细则明晰。台湾于1996年、2000年分别制定《信托法》、《信托业法》(2004年修订)之后,2001年9月配套增修信托登记相关规定。同为大陆法系的台湾,其信托公示方法、登记及注册效力类似日本。如台湾《信托法》第四条规定“以应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信托者,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美国在联邦法层面上对信托登记没有强制性要求,每个州对信托管理有不同要求,部分州要求登记有关不动产、股票的信托(股权信托无需登记),负责登记的部门多半是当地法院,登记内容包括信托的名称和信托的存在等,明确以受托人身份持有信托财产。资料来源:外贸信托风险法规部《FOTIC法律通讯》2014年4月刊-海外信托规则153、海外信托构架功能一、解读海外信托家族信托•保护财产:企业风险,离婚,继承人。•税务筹划:移民,遗产验证程序。•传承计划:多代继承,顽劣后代,强迫继承法律,无法找合适继承人。•维护后代:残障小孩,未婚子女,离婚,教育。•保存财富:投资增值,家族办公室。•慈善捐献:造福人群,保留有价文物。构架功能资料来源:受托人委托人家人家族信托基金离岸公司•金融资产现金股票/债券大额保险单•不动产住宅商用房产16一、解读海外信托3、海外信托构架功能家族办公室构架有系统组织家族办公室管理•家族内的几代成员如何适当地进入家族企业,和谐共处,携手发挥家族理念文化,或造福人群。第一代:兄弟姐妹。第二代:表兄弟姐妹。•家族财富的设计,回报与风险规划,维护管理。•家族企业集团的领导,扩大维护,吸引人才。功能家人•家族法规条律•家人教育•家族活动•慈善事业家族管理财富管理企业管理•高管培训与继承•企业延续扩大•雇员股票期权家族办公室顾问团•资产设计与配置•投资方向与管理•投资抵押资料来源:一、解读海外信托3、海外信托构架功能慈善信托基金构架•委託受托人成立慈善基金捐给慈善团体。•捐献可按慈善家预立的条件和时限而付。•可由受托人及家族继承人成立委员会选择受益团体。•可把基金本金或投资利润分给受益慈善团体。•慈善基金可永久存在。功能受托人委托人受益团体慈善基金会•金融资产现金股票/债券大额保险单•不动产住宅商用房产委员会家人+受托人资料来源:目录一、解读海外信托二、境内家族信托实践三、案例讲解四、Q&A19二、境内家族信托实践1、信托行业与外贸信托2、信托功能3、信托构架4、信托要素5、信托方案6、其他财产类型构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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