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教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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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自由主义”的几个阶段:介绍阶段(以严复为代表)传播和践行阶段(以胡适为代表)停滞时期(1949年以后)复兴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自由主义的“自由”是什么?一自由:路径之误言说自由的两个不同路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路径之误”。20世纪50年代以来这种解释循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展开,它把自由理解为人类所特有的一种认识自然规律(即“必然”)的能力。“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19世纪自由主义哲学家)认识论讨论自由犯了路径错误从认识论言自由,不但无以贯彻自己的逻辑,危险更在于,正是它的逻辑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非常逻辑地取消自由。几十年来,我们总是用哲学自由来解释自由主义,对自由主义来说,反而是一种倒退。这种倒退,和当时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停滞与衰落正相吻合。自由的解释,当从“人与人”的关系说起,而不当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介入;自由指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状况,而非人对自然的认识改造。“就此一意义言,‘自由’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哈耶克(20世纪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二自由:性质之误有关自由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的“性质误区”。“关于自由的问卷调查”自由是人己之间在行为上的一种对待关系。严复和《群己权界论》。“学者必明乎己与群之权界,而后自由之说乃可用耳。”(严复)自由是一种伦理学:在自由主义那里,自由是有限制的,并仅存于作为限制的权界之内。“个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密尔《论自由》近代以来的自由史,就是由“一个人的自由”走向“每个人的自由”。三“私人领域”与消极自由“自由”是一个岐义迭出的概念……19世纪美国南北战争时期,战争的双方都宣称自己是为自由而战。“尽管我们都宣称为自由而奋斗,但是在使用同一词语时,我们却并不意指同一物事。……当下有两种不仅不同而且互不相容的物事,都以一名冠之,即自由。”——联邦总统亚伯拉罕·林肯20世纪自由主义在理论上获得长足发展出现了若干位自由主义的大师级人物……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自由是免于被强制。“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常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状态”。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自由是强制状态的不存在。“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愈广。”两种自由概念:negativeliberty(“消极自由”或“否定的自由”)优先于positiveliberty(“积极自由”或“肯定的自由”)。自由的性质和特点:“消极性”“否定性”自由的“消极性”:个人权利不得侵犯。自由的“否定性”:自由的定义不是“做”什么,而是“免于”什么。私人生活中的消极自由大体包括:(法国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贡斯当)言论自由择业自由产权自由迁徙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个人自由所以消极,其义是且仅是“拒绝侵犯”。只要“我”没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哪怕确实是正确的理由,将其意志强加于“我”。在自由主义看来,真正的“正当”不是别的,而是“权利”。“人类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密尔四“公共领域”与积极自由在政治上“做”什么的自由,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消极自由针对“日常性”的私人生活领域。消极自由属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针对“政治性”的公共生活领域。积极自由更多表现为“公民自由”。作为公民自由的政治自由,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民主言论自由(包括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人类政治自由中的各种权利不是来自自然,而是形成于人类历史。是人类为良化自己的公共生活以契约方式制定出来的权利,亦即法律的权利。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不同,决定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关系……消极自由是自由本身,也是自由的基点和起点,而积极自由则是在其上的展开形态。消极自由正是出于自身的需要,进而才提出积极自由的要求。消极自由如果是目的,积极自由不妨为手段。积极自由是哈耶克意义上的“肯定的自由”。“肯定”意味着政治自由的权利是由法律给予并得以确定;积极的意义,在于它不是要人们“免于”什么,而是为了“免于”而去“做”。“人们正是通过特定‘自由权项’的实现而逐渐迈上自由之路的。”(哈耶克)前苏联及其东欧盟国的民主化进程。民主社会中,政治自由以契约形式规定下来。民主社会的政治权利有制度保证。保证形式:宪法。美国宪法“权利法案”第一条:不仅保护公民作为个人的私权,同时也保护个人作为公民的政治权。20世纪自由主义大师罗尔斯:积极自由可能会反过来取消消极自由。在比较的意义上,消极自由因其自身的被动性,不会出现过分的问题。积极自由不然,因其不是“免于”而是“做”,则就存在过当的可能,它可能会反过来取消消极自由。——罗尔斯积极自由对消极自由的反噬:西方古代人(如斯巴达之类城邦)的政治自由近代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专政”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积极自由的滥用,“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柏林)自由的两难:消极自由需要积极自由提供一种外部保护,但它又有可能为积极自由所挤兑。怎么办?平衡的办法:在权利与权力之间,需要一个“度”。积极自由是个人的一种政治“权利”,而非“权力”。“一个社会为这两个问题所做的答案便可以决定这个社会的性质——自由的还是专制的,民主的还是暴政的,世俗的还是宗教的,私有的还是公有的等等。”——伯林在今天,我们正需要用积极自由来争取和保卫消极自由,这是我们抵达自由的不二之途。思考题:1、简述自由的两个误区。2、什么是“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以及两者关系。小辞典: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1899-1992):原籍奥地利,后移民英国。二十世纪西方著名经济学家、哲学家,二十世纪自由主义大师级人物,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哈耶克于1947年倡议成立自由主义性质的“朝圣山学社”并成为领袖人物。其自由主义代表作为《自由秩序原理》。小辞典:伊塞亚·伯林(1909-1997):哲学家、思想家,亦为二十世纪自由主义大师级人物之一。生于拉脱维亚,苏联十月革命后移民英国。伯林在思想史上建树甚丰,1958年的《两种自由概念》因其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精辟阐释,从而成为自由主义的划时代文献。推荐书目:1、《论自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著,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顾速著,北京,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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