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简述作者:徐泽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6期摘要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在刑事诉讼方面有着很完善的制度。其陪审团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审证人盘问质证制度、辩诉交易制度等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本文对美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简单评述,借鉴其中存在共性的好的做法,促使我国刑事诉讼方面不断改进,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要求,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惩罚犯罪,维护秩序。关键词美国刑事诉讼司法体制作者简介:徐泽春,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中图分类号:D910.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100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制与我国有很大的区别,没有全国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及各州都有权制定各自的刑事诉讼法。目前,与刑事诉讼有关,能够适用到各州的主要是经联邦最高法院解释的联邦宪法人权法案。一、搜查、扣押、逮捕权力限制美国人权法案第4条规定:NoWarrantsshallissue,butuponprobablecause,supportedbyOathoraffirmation,andparticularlydescribingtheplacetobesearched,andthepersonsorthingstobeseized.美国基于限制权力原则,规定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才能由法院签发令状进行搜查、扣押、逮捕,紧急情况例外。而我国是由侦查机关自己签发搜查证,逮捕也是由检察机关批准。自己决定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固然效率超高,难免在公平公正上存在一定的嫌疑,由中立的法院签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程序及结果的公平公正。二、沉默权米兰达警告我们耳熟能详,美国的被告人享有一定的沉默权。“YouhavetherighttoremainsilentandrefusetoanswerquestionsAnythingyoudosaymaybeusedagainstyouinacourtoflaw.”应该说,沉默权不仅仅是被告人的一个简单权利,该权利会影响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侦查人员的取证制度。被告人如果享有沉默权,侦查人员就不会想尽办法去尽力获取被告人的供述,在很大程度会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我国目前只是规定被告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反而言之就是对于案件有关的问题被告人是必须回答的。为了获取口供,侦查人员必然想尽一切办法。严重依赖被告人口供来定罪量刑是刑事诉讼低级层次的表龙源期刊网现,既有可能侵犯人权,也会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我国要转变刑事诉讼严重依赖被告人口供的现象,转向物证以及证人证言的调取,科学、民主取证,加强质证,保障人权。三、律师在场权美国人权法案规定被告人在被讯问的时候享有律师在场权,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权益。“Youhavetherighttoconsultanattorneybeforespeakingtothepoliceandtohaveanattorneypresentduringquestioningnoworinthefuture.Ifyoudecidetoanswerquestionsnowwithoutanattorneypresentyouwillstillhavetherighttostopansweringatanytimeuntilyoutalktoanattorney”。鉴于绝大多数被告人不懂法律或者对法律知识不是很精通,有专业律师陪伴在身边,可以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以后可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但是侦查人员单独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律师很难在场,这方面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提高操作可行性。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权美国人权法案规定任何被告人都有权利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Ifyoucannotaffordanattorney,onewillbeappointedforyoubeforeanyquestioningifyouwish.”1932年,美国规定死刑案件必须要有律师辩护,1963年,重罪也要有律師参与法律帮助;到了1972年,轻罪的贫困人也有权利得到律师帮助。美国大法官Black曾说过:“Therecanbenoequaljusticewherethekindoftrialamangetsdependsonthemoneyhehas。”我国已经在2017年提出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的要求,已经在几个省份试点,即将在全国开展。要求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由国家指定值班律师进行法律援助,不论其涉及的是重罪还是轻罪。所以在覆盖面上已经不存在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在几乎免费的情况下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部分法律援助律师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刑事辩护走过场,不阅卷,不会见,不认真辩护。我们要改变这种状况,适当增加补助,挑选责任心强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五、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是美国审判制度极为重要的一个机构,受陪审团审判是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美国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规定由陪审团审理,陪审团负责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陪审团由多位普通公民组成,并由法官告知陪审团规则,在一个独立的房间内进行评审且不对外公开,因此许多针对法庭或其它场合的规则对之并不适用。被告有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规定陪审团制度是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是防止权力滥用。我国只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制度,没有陪审团制度,且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法庭的权力与法官一样,可以参与合议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而不是仅仅进行定罪表决。对于美国陪审团制度合理的部分我们可以借鉴,扩大人民参与司法活动,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性,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规则、诉讼制度的培训学习,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庭审,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六、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制度龙源期刊网美国被告人与检察部门进行协商,被告认罪换来对其本人的从轻处罚。美国绝大多数刑事审判是通过这种方式结案,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该制度对于被告人而言可以换取较轻的处罚,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可以保证起诉的确定性,对于法院而言可以减轻审判付出,加快审判流程。所以对于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制度控辩审三方都接受,应用很广。我国对于该制度是从坚决抵制到采纳其合理性一步一步发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轻处罚制度,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出具具结书,法院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七、无罪推定(假定)原则被告推定(假定)无罪,除非被控方证明有罪。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最重要、根本的理念,对审讯、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有着关键的影响。这个原则要求我们所有人,特别是司法人员,在一个人没有被法院有效宣判为罪犯之前,他是无罪的,不应该作为一个罪犯对待,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另外,该原则对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提出了要求。首先,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在控诉方,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绝对不能要求被告举证自己无罪,更不能因为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就认为不过有罪。其次,控诉方的举证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证明被告有罪,没有达到该程度也不能证明被告有罪。这个标准为“Beyondareasonabledoubt”,即内心确信(毋庸置疑)。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对证明标准有了规定,但是在观念上还没有完全树立无罪推定原则,而是有罪推定,只要一个人进入刑事诉讼进程,采取了强制措施,就推定有罪,对其的权利进行种种限制,比如包括限制律师的会见、禁止取保候审,包容侦查人员轻微违法取证行为,极度信任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所以仅仅在法律上规定证明标准还不够,需要我们的司法人员切实转变观念,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加强对公诉机关举证责任的审查,严格审查公诉机关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八、当事人主义美国认为发现被告是否有罪的最理想的方式为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各自承担举证义务,法官完全中立,为中立的裁判者,处于被动听审的角色,不主动参与到任何一方,不直接讯问证人,维持当事人对抗的公平,确保各方当事人依照规则行事。诉讼胜负全凭陪审团通过举证质证是否达到一定的标准来判定。两方当事人尽其所能通过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去影响裁决者采纳自己的观点。通过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事实的真相逐渐被透漏,被展开,被发现,被证实。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审判人员不是完全中立的裁决者,而是发现事实真相、惩罚犯罪的司法人员。对庭审中不明的事实不但可以自己主动向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发问,甚至还可以主动在庭审以外到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法官这样主动积极的行为应该不是非常符合中立裁决者地位,表面上看好像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有一定作用,但是本质上代替了其中一方的责任,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九、禁止重复危险制度龙源期刊网同一被告就同一犯罪只能被起诉或处罚一次,当被告一审判决无罪时,检察官就该案不得上诉,即使该案判决错误。anypersonbesubjectforthesameoffensetobetwiceputinjeopardyoflifeorlimb。该制度将法院的既判力提到了非常高的程度,只要是法院的有效判决,无论对错,任何人都要服从。该制度限制了检察机关的上诉权,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一审中,检察机关就应该充分举证质证,将所有的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充分展示,不允许有保留,留待二审再举证。一旦检察机关的举证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不允许再次发动审判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在一审中就要尽心盡责,不能凭借自己的国家权力无限发动对他人的控诉。该制度对法院而言也是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对一个人的一审判决应该严格依照证据进行,不能无限制发动对被告的审判程序。我国目前没有类似的规定,而是追求客观真实,赋予了检察院较大的权力,即对于一审法院的所有判决,检控方都可以提起抗诉,甚至对于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可以抗诉。刑事诉讼法不是打击犯罪的工具,不是为了刑法而服务,而是有着其本身的价值与理念。作为“被告人的大宪章”,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是人权保障,是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而设立的。对于美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我们应该采取区别对待观点,采纳其合理性地方,促使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