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人员常犯的错误及纠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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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人员常犯的错误及纠正方法!造价人员每天需要面临的就是大量的工作和精确的数据,这只是一个初级造价员的日常,而要成为一名资深的造价师,工作中会碰到更多的问题和困难。那么,怎么样才能预防这些问题,减少犯错的可能呢?本文给大家列出了造价人员易犯下的错误以及纠正错误的具体方法。一、计算错误(1)工程量计算正误差:①毛石、钢筋混凝土基础T形交接重叠处重复计算;②楼地面孔洞、沟道所占面积不扣;③墙体中的圈梁、过梁所占面积不扣;④挖地槽、地坑上方常常出现挖空气现象;⑤钢筋计算常常不扣保护层;⑤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⑦楼地面、墙面各种抹灰重复计算;(2)定额单价高套正误差:①混凝土强度等级、石子粒径;②构件断面、单件体积;③砌筑、抹灰砂浆强度等级及配合比;④单项脚手架高度界限;⑤装饰工程的级别(普通、中级、高级);⑥地坑、地槽、土方三者之间的界限;⑦土石方的分类界限。(3)项目重复正误差:①块料面层下找平层;②沥青卷材防水层,沥青隔气层下的冷底子油;③预制构件的软件;④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其普遍。(4)综合费用计算正误差:①措施手段材料一次摊销;②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定额已考虑的内容重复;③综合费项目内容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中内容重复。二、常见错误1、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做法官做的事①擅自认定合同无效: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是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简单的去理解,例如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很多非法律专业人士是无法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一卷第二章《合同法》总则(P55页)《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是这样规定的:“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正确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其次,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而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②合同无效即按定额重新计算造价:有些造价工程师认为合同无效后应该按照当地定额计价的方式重新计算工程量、套定额和取费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合同无效可以区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③正确区分合同范围内外的工程:在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中,闭口价重新计算是有些造价工程师常犯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2、工期签证或延误工期责任划分随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工期延误时的赔偿与工期提前时的奖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鉴定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内容,施工企业在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中往往会简单的提交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工期延期证明。作为造价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谨慎的予以认定,必要时要结合工程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监理日志等有关资料予以认定。3、只有施工单位盖章的签证单不予认可在结算审核的实践中,有时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往往只有自己的印章,此时建设单位往往予以否认。而负责结算审核的造价工程师此时不应简单地不予采纳,应结合原来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监理日志等资料综合分析该签证是否有效。建议把这些情况写入结算审核的说明中,发生纠纷时方便法官行使裁量权。4、对合同条款的重视不够①对造价咨询合同的条款内容重视不够。很多造价咨询单位在承接业务时往往迫于无奈接受委托人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例如建设单位往往给自己设定较多权利、给对方设定过多的义务,这就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了,法律赋予了合同相对方的撤销权。②对作为结算审核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重视不够。在结算审核实践中,我们很多的造价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视不够,往往急于去熟悉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待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来核对时,才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条款根本没去深入理解,甚至于做了很多的无用功。5、故意或非故意造成的审核周期太长①容易导致施工企业的优先权丧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对施工企业的特别保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从竣工之日起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行使就丧失了优先权。②在实践中有些建设单位故意要求造价工程师拖延结算的审核时间,造成施工企业的优先权逾期。如果此种情况是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串通,故意造成的,则施工企业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把咨询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③如上海市建委沪建施(92)第460号令,即《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管理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审价机构因故造成的逾期,其收受的工程决算视作认定,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受理的审价机构负责赔偿,赔偿最高额度为审价费的两倍。三、控制价编制1、土方计价常见错误:外运运距及外购土运距与实际运距有较大差距、渣土费是否计算。在市政工程中土石方量较大,如果出错,导致造价会有千万级的出入。例如六合有一市政项目,控制价编制时运距按30km计算,实际运距在10km以内,明显控制价就高了。2、桩基工程计价常见错误:泥浆是否外运;是否计取渣土费;入岩深度如何考虑,此处极软岩为土孔,入岩以软岩为准,就仔细查阅相关设计资料;有时会漏计一倍桩径的砼灌入量。3、砌体工程计价常见错误:成品砂浆换算时未按苏建函价〔2009〕382号文调整灰浆搅拌机费用;砂浆标号未调整。4、钢筋砼工程计价常见错误:砼标号经常不修改;用砖胎模的基础工程模板按含模量计算;柱梁板模板含量有误;未考虑高支模的费用;钢筋计价未分高强筋、抗震筋等。5、防水保温工程常见错误:目前新型材料很多,防水保温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越来越高,施工工艺有的定额相差很大,一定要注意了解市场行情,避免简单套用定额,造成造价出现较大偏差。6、门窗工程常见错误:目前相关规范更新较快,附框、外遮阳、内遮阳、断桥隔热、Low-e玻璃、中空玻璃等在设计中经常采用,应针对设计,详细了解市场行情,避免出现造价偏差。7、楼地面墙柱面等普通装修工程常见错误:粘结层厚度不换算,砂浆配合比不换算;材料规格及尺寸不区分,出现造价偏差。8、脚手架及超高费工程常见错误:3.6m以内的单层建筑物等按综合脚手架计价;单独地下室按综合脚手架未*0.5;无建筑面积的屋顶构筑物未计算单项脚手架及超高降效费用;超高费未按垂直切割分别计算超高费等。9、垂直运输费常见错误:未考虑多幢建筑物间的塔吊共用问题,仅按一幢布置一台塔吊计算垂直运输费;垂直运输费按合同工期计算,未按工期定额计算。10、人材机价格常见错误:出现kg与t的单价错误;同种材料安装与建筑等不同专业的材料价格不一致。11、其他措施费常见错误:各专业取费原则不统一;未按费用定额计取相关费用;大型机械进退场未按项目情况具体考虑;基坑排水在计取管井降水或井点降水后另行计取等情况,造成多计或少计造价的情况。四、总结造价人员应注重设计图纸的研究、注重清单规范及相关定额的研究、注重现行造价文件的研究、注重基础的积累、注重市场调研,认真仔细的算好每一个工程量、算好每一个单价,才能算好每个项目的造价,成为一名合格的造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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