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江南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AssociationofJianNa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AJU。第二条本会是由江南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为江南大学的繁荣、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的富强和进步而贡献力量。第四条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邮编:214122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的科技协作、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国际交流和信息咨询以及校友联谊等活动。2、加强同各地江南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3、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性资料,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做好接受、使用海内外校友的捐赠和资助的管理工作。4、举办有利祖国、有益社会、有助母校的各种活动。5、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江南大学校友:1、凡在江南大学(原无锡轻工大学、无锡轻工业学院、江南学院、江南大学、无锡大学、无锡职业大学、无锡教育学院、无锡纺织工学院、无锡工业专科学校化工专业、无锡轻院纺织分院、无锡纺织职工大学、无锡纺织工业学校、无锡纺织职工中专学校、无锡教师进修学校、江南大学(1947—1952))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外国留学生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2、曾在江南大学(含以上所覆盖各校及东华大学无锡校区)任教、任职过的人员;3、江南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江南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各级机构的选举活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实行监督;(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四)协助本会筹集校友会基金。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江南大学,无锡地区校友代表,各地校友分会会长,各学院校友分会会长组成。第十五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江南大学、无锡地区理事代表和各地校友会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负责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设秘书长1人,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有关工作。校友会设秘书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干部,挂靠江南大学社会资源处。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2、学校资助;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校友及热心人士的捐赠;5、利息;6、其他合法收人。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出纳和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