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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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世界法律体系中,都有共同的分类,那就是将法律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相比较各类公法而言,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讲述民法的地位之前,我先说说什么是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今天讲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广义的民法,即全部的私法。之所以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我个人看来主要的因素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首先,广义的民法有许多具体的法律,有劳动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的制定都指向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工作,或者家庭,或者出行。这些法律可以说时刻在发挥着作用。但是反过来看刑法这类的公法,都仅仅在某一个领域起着特定的作用,比如:行政法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约束力,而对普通的公民毫无瓜葛;刑法只对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分子进行制裁,而对普通公民仅仅起着警示的作用,只要公民不违反刑法,就不受刑法的管制。由此不难看出,民法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如果说公法类的刑法是调整特殊法律关系的,那么民法就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普通法律关系的。而普通相较于特殊一般都是多数,在法律关系中也确实是多数。具体的说,民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我们每天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一般都是通过买卖来获得的;我们出门打的坐公交车的时候也会形成一个临时性的交易合同;当我们在工作的时候,与公司形成雇工与雇主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日常的生活中处处充斥着民事法律关系。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也可以推断出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那就是自打人类开始出现简单的交易或者说交换的时候,人类之间就有了最原始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那时候还没有法律的产生。因为民法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只有民法体系发达完善,才能有一个初步稳定的社会秩序。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也正是因此,民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就成为了社会最基本得稳定因素。中国有句古话: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见,齐家是治国和平天下的基石,而在民法中恰恰有着调节婚姻家庭的《婚姻法》。当每一个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都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的时候,何愁国家不安定,何愁社会会动荡。一个国家是不是发达,同样与民法休戚相关。但凡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是民法比较健全完善的国家。一个国家的经济由商业贸易决定,而一个国家的商业贸易又依赖与民法中的商法规范。自古经济靠经商,而商品买卖之间需要法律予以保障。民法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历史的选择总是惊人的相似。一个国家要想强盛,经济要想发展,社会要想稳定,没有全面、完善的民法法律体系是不行的。刑法只能起着威慑惩戒的作用,而民法无疑相较于刑法有着更为广泛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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