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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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赤峰市林业种苗站植物新品种定义•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林业植物新品种•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单位•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植物新品种权归属•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一批)•(1999年4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二批)•(2000年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三批)•(2002年12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四批)•(2004年10月1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2号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2013年1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9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六批)•(2016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3号发布自2016年11月30日施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的特性一.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新颖性。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特异性。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一致性。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备稳定性。一、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二、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三、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四、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分类•(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二)假冒授权品种的;•(三)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假冒授权品种•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权主体•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立案条件•(一)有违法行为发生;•(二)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三)涉及品种是授权品种;•(四)除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案件外,涉及品种的品种权应当是有效的;•(五)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该行政管辖范围内。•(六)案件请求人的纸质或者法定电子文件的请求书及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立案时间和执法人员•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案件取证•案件承办人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根据请求人或者举报人提供的涉案品种所在地点和生长状况等信息,及时取证并鉴定。•案件承办人可以采取抽样方法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侵权植物品种鉴定•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鉴定。侵权案件的处罚措施•(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采用侵权品种生产的繁殖材料;•(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的生产行为,对涉及侵权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三)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可以没收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四)没收违法所得;•(五)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侵权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侵权人明知或者已被告知侵权、数次侵权或者侵权数量较大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侵权人数次侵权且侵权数量巨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假冒案件的处罚措施•(一)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者品种权号;•(二)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三)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书或者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者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四)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涉及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五)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六)涉案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至九万元罚款;三万元至四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至十六万元罚款;四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七万元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涉案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假冒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数量较小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五至七倍罚款;涉案人数次假冒、假冒数量较大或者假冒涉及地域较广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八至九倍罚款;涉案人假冒数量巨大、假冒涉及地域广大或者为逃避处罚提供伪证的,处以涉案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销售案件的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轻微者,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者,处以三百元至六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以六百元至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情节轻微者是指:侵权行为是第一次发生且影响范围较小的。情节一般者是指:数次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的。情节较重者是指:影响范围很大,后果较重的。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条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犯和假冒案件时,依法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听证。查处侵犯和假冒案件有权采取的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或者扣押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处罚公告时间与结案时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十五日以内予以公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特别复杂三个月内仍不能结案的,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侵权损害赔偿调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调解过程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协助进行调解。案例“林业植物新品种维权第一案”•美人榆又称中华金叶榆,是河北省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联合培育的彩叶植物新品种。2004年经河北省科技成果鉴定命名为“中华金叶榆”。2006年通过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定名“美人榆”,河北林科院和绿缘达公司成为美人榆共同品种权人,品种保护期限为20年。青竹柳、金叶榆案件详情•2011年9月,河北林科院与石家庄绿缘达公司以吉林省九台市园林处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内未经授权而大量种植美人榆为由,将九台市园林处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使用费。此案随后一波三折,耗时四年半,历经长春市中院一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发还、长春市中院重审驳回、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四次庭审后,2013年初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同年11月,最高法指定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山东省高院则再审认为,九台市园林处无法证明其种植美人榆的合法来源,其擅自种植美人榆的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同时,园林处在管理的街道绿化带大量种植美人榆,美化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优化了招商引资环境,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也具有商业目的。据此,山东省高院认定,九台园林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但同时考虑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判定九台市园林处支付品种权人使用费20万元。植物新品种查询•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网站地址:•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库•记录数: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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