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贸易风险的转移及规避问题摘要:在经济发展的长河中,风险是一个企业经营者研究的经久不衰的话题,特别是对于一些重要的经济决策,如何才能做到在冒着高风险的情况下赢得高收益。在国际贸易中,高风险、高难度与高收益是并存的。如何才能做到既拓宽企业出口业务又能有效规避风险呢?本文将对风险范围及转移问题做些说明,在此基础上谈谈风险的规避问题,其中重点谈欺诈预防的问题、外汇风险防范问题、结算方式与风险的关系问题。(本文的相关论述依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键词:风险转移风险规避结算方式欺诈风险汇率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风险的界定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承担责任和利益。而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了成本较高问题。如何更好的减少及解决贸易纠纷呢?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转移及规避方法进行稍稍的探讨。国际贸易风险及范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贸易术语的区别、结算方式的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导致贸易风险大小不等。比如在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中,按照卖方承担货物损失风险由小到大划分来看,变化趋势为FCA、CPT、CIP-FOB、CFR、CIF。下表对风险范围作了说明,但在实务中不仅仅局限于这几种,像价格变动风险、在运输途中货物损失风险等。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问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的交至买方之前,中途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难以弥补的损失。这种由于不确定性造成对买卖双方的损失的因素——风险在卖方尚未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买方收到货物后都有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重要复杂的问题——风险转移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规定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卖方在履行义务后风险亦随之转移。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在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可转移。(2)在运输途中交货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8条规定,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在原则上自合同订立时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依公约第69条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到货物时转移;在营业地之外的地方交货,风险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每种术语下的风险转移都作了明确规定,如下表:贸易术语风险转移点风险范围具体体现财务风险拖延付款或不履行债务、核帐问题、倒闭或破产合同风险悔约、合同纠纷、欺诈外汇风险货币波动/贬值政治风险政府干预债务支付、外汇管制、战争与暴动、自然灾害工厂交货(EXW)货物在卖方工厂交由买方接管货交承运人(FCA)货交承运人接管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货物交至装运港指定船边装运港船上交货(FOB)货物越过指定船只的船舷成本加运费(CFR)货物越过指定船只的船舷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货物越过指定船只的船舷运费付至(CPT)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运费保险费付至(CIP)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接管边境交货(DAF)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接管目的港船上交货(DES)货物目的港船上交由买方接管目的港码头交货(DEQ)货物目的港码头交由买方接管未完税交货(DDU)货物在指定目的地交由买方接管完税后交货(DDP)货物在指定目的地交由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解决等各方面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实务中,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在国际上普遍使用,但交易双方是可以自由规定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最好就此事作出规定,以免事后发生争议。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定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双方采用的国际惯例或其他在合同中对风险转移时间的约定将优于公约的规定。国际贸易风险规避问题在清楚了风险的转移问题后,本文进一步阐述其规避问题。国际贸易风险有着风险的一般性质:客观存在性、相对变化性、可识别控制性。任何经营活动都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客观存在但依然可以认为去控制规避使风险最小化。1、贸易术语与风险规避不同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时间不同,承担的风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出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首先必须清楚了解各贸易术语的具体解释和风险转移的界定,结合贸易的现实情况,如市场情况、谈判力量对比、商品性质、运输条件等,做出明智的选择,尽量避免采用D组的贸易术语。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积极投保,是有效避免货物损失的风险的途径。如CIF、FOB下,卖方可以针对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风险,尤其是卖方工厂离装运港远的企业,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投装船前险,这样能有效降低自己的风险。如果交易双方可以达成像FCA、CPT、CIP这样的贸易术语,那风险就可以在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结算方式与风险规避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多种多样,一般观点认为,对出口方最有利的付款方式是预收货款、其次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电汇(T/T)、赊帐(openaccount)等,而分期付(instal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则是最差的出货条件。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风险类别不同。在信用证下,银行承担付款责任,潜在风险有银行的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欺诈风险;在付款交单下,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先付款为条件,存在买方拒绝收货、政治风险、欺诈风险;在赊账下,买方在未付款或未承兑汇票情况下取得货运发票,存在买方信用风险、政治风险、欺诈风险;在承兑交单下,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存在买方信用风险、政治风险、欺诈风险。企业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应清楚了解每一种付款方式的利弊与风险,有利的付款方式不仅要适合具体的出口商和每一单具体的业务,还要考虑到真正影响收汇成败的关键因素,如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合同的其它条款、执行合同的各个环节等综合因素。T/T(电汇)与Installment分期付款:一般情况是在货物装船后,买方先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等到货到后一段时间再付。电汇与分期付款完全是商业信用这种方式,可以说是对卖方风险最大的方式。因此除非卖方充分确定对方的信誉,否则在其没有投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采用此付款方式时要格外谨慎。D/P(付款交单)与D/A(承兑交单):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D/A比D/P风险要大。如果D/P远期托收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D/P付款放单的风险不容忽视,企业可以采用D/P加部分定金方式。D/A实质上就是买家商业信用,要慎用。预付货款(payinadvance)与信用证L/C:一般来讲预付货款对卖方来说是最安全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付款方式很少见。在中国常用的是信用证方式,但是作为信用证而言,也依然存在各种风险。企业必须加强对信用证业务的管理,谨慎的审核信用证风险,提前防范风险,了解买家和开证行的资信,重视贸易合同。特别提出的是欺诈风险。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假冒信用证欺诈假冒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缺乏成为有效信用证必备条件而呈现出自身虚假性的信用证所进行的欺诈。(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软条款”信用证,利用其生效、付款条件中隐藏着的陷阱条款,使付款行为随时可以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单方行为而解除付款义务或附有受益人很难或根本无法提供的单据作为付款条件所进行的欺诈,如在信用证中有“信用证开出后暂时不生效,须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和货物经开证人检验后,才通知生效”的条件。尽管这些软条款表面上是进口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的,但必须意识到会发生恶意欺诈的因素。对付“软条款”信用证,最好的办法是严格审单,对那些苛刻和难以执行的条款应事先要求修改,避免造成信用证的风险。3、国际贸易欺诈与风险规避国际贸易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但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卖方诈骗,如空头提单;另一类是买方诈骗,如恶意拒付。由于国际贸易具有货物标的数额较大、辅助费用(如运费保险等)较高、赔偿索赔较难等特点,一旦中国企业被骗,后果往往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如何提高警惕、规避风险,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警觉意识,从一开始就预防诈骗。在国际贸易中,至少有以下几点是我国进出口企业应该注意的。一、慎重选择交易对象,深入进行资信调查国际上从事贸易的公司数不胜数,但是有许多公司的财务和商誉状况并不良好,由于各国的公司法不尽相同,在许多国家,注册一家公司,不需要通过比较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现在世界上有70%左右的公司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财务问题。再加上国际贸易双方远隔千山万水,中国企业对外方的商业信用情况、资金财务状况以及其所在国的政策变化情况,很难做到全面掌握、随时监控。为了预防骗子公司,中方在国际贸易中要尽可能通过正规途径接触和了解客户,在对方开出的条件过分优越时更要保持高度警觉。此外,关注国际和国内的业内动态也十分重要,如国际商会每年都要向各成员国公布一些欺诈案例。资信调查是决定能否与暂定交易对象进行现实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国际商会在其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中指出:“了解对方”可能比“知道怎样做”更为重要。国内有条件的大公司可以通过驻当地的代表处进行资信调查,如果在当地没有这种机构,则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调查机构,这种专业咨询调查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在客观性、全面性上要比其他渠道高很多,中方可以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二、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从法律上讲,合同是买卖双方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基础。我国企业对合同各部分的条款,特别是一些可能给潜在的欺诈活动创造条件的条款加以细心审查,至关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一方面由于语言方面的问题,中方对合同的审查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为了节约成本,很多公司也不愿委托专业人事来审查合同,往往轻率地在外方拟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从而在合同条款上给诈骗者创造了机会。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中潜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在付款方式、贸易术语方面做文章。因此,企业要慎重选择付款方式和贸易术语(上文已做阐述,在此不赘述),同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定在中国进行仲裁的条款。三、积极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国际保理,是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这四项服务中的至少两项。保理业务的某些交易特征存在潜在的不足,比如在选择保理商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引起出口商注意,但任何一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