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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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节有关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运的法律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一、提单(一)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采用了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的观点。(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如运输合同在开航前解除或于中途终止合同,托运人可依提单的记载领回货物。(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二)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三)提单的记载事项我国《海商法》第73条规定:“提单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同时该条还规定,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条款提单的正面一般印有一些声明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是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设定的。如:装运条款、未知条款、接受条款。提单背面条款海运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如: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责任期间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特殊货物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等等二、电子提单(一)电子提单,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二)电子提单的运转程序1、发送电子数据电文进行订舱2、接受订舱,并附上运输合同3、货交承认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电子数据电文表示已收获,托运人确认并获得对货物支配权4、承运人发送电子数据电文通知托运人和银行5、托运人依信用证到银行结汇后发送电子数据电文通知承运人,银行获得货物支配权,承运人相应销毁与托运人的通信私钥而提供给银行新的私钥6、收货人支付货款后取得货物支配权,销毁银行私钥7、承运人控制货物,发送电子数据电文通知收货人确认8、承运人向目的港代理人发送电子数据电文,由其通知收货人9、收货人凭数据电文通知,从目的港代理人出获取底单提货三、海运单(一)概念海运单就是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托运人或其代理的表明已收到货物的单证。有的海运单没有背面条款,仅在海运单的正面或者背面载明参照何运输条件或者某种提单或其他文件中的规定。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收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迟延到达、灭失、失窃等均不影响收货人提货,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海运欺诈、错误交货的发生(二)有关海运单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海运单的法律适用。海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因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和有关国内法适用于海运单。然而,调整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能否适用于海运单,目前观点不一。2、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海运单规则规定了代理原则,规定托运人不仅为其自身利益,同时也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为收货人的利益订立运输合同。因而收货人被视为海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海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3、货物支配权。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有权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变更收货人,实现对货物的支配。四、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和性质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又称为程租船合同,是指航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在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用船长和船员,船舶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由出租人承担船员工资、港口使用费、船用燃料、港口代理费等费用。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1.简式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相比要简单得多,只有提单正面的内容,没有背面的内容,又称为简式提单或短式提单。2.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当租船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运输关系中只有承租人(托运人)与出租人两方当事人。提单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提单只具有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收据的作用。当承租人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时,提单对第三方就不仅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的收据,而且具运输合同的性质。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1.船舶说明(Descriptionofvessel)。2.预备航次(Preliminaryvoyage)。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达成一项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被称为预备航次。3.有关货物的条款。4.装卸港口。5.装卸期间(Laytime)。6.装卸费用条款。7.运费条款。8.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9.出租人的责任条款。10.绕航条款。11.罢工条款。12.战争条款。13.冰冻条款。五、定期租船合同(一)概念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1、船舶说明条款2、交船和解约条款3、租期4、货物条款5、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6、费用分担的约定7、租金与支付方式及停租条件8、还船9、其他约定事项四、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员,在约定期限内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七、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A、《海牙规则》《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0fLawRelatingtoBillsofLading,1924)。《海牙规则》是目前在国际航运业影响最大的一个公约。该公约共有16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适航的基本义务。2、管货的基本义务。(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的规定,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在使用岸吊的情况下,以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在使用驳船装卸货时,一般的解释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挂上船上吊钩起,至货物卸至驳船上止的期间。(三)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天灾指直接造成货损的通过合理预期的各种措施仍不能抵御或防止的自然现象。5.战争行为。战争行为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武力、或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解决其争端的行为。6.公敌行为。公敌行为指以船旗国为敌的敌人所为的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指因政府或人民由于各种原因而进行的扣留或扣押引起的损失。8.检疫限制。指港口国对来自疫埠的船舶或怀疑船上有疫情的船舶进行的禁止其进港或令其采取适当消毒措施的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指除包装不当和标志不当或不清以外的其他货方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暴乱指公众骚乱。民变为聚众非法制造混乱的行为。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是船员的法定义务,承运人对因此而造成的货损不负责任。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货物的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这里所指的是运输包装,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不适于长途海运,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四)赔偿责任限额《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申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五)运输合同无效条款《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均应作废并无效。”(六)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依《海牙规则》第3条第5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七)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短卸或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海牙规则》规定,贷方对承运人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算。(八)公约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第5条规定,“本规则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便应符合本规则中的各项规定”。B、《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toAmend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s0fLading,1968)。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一)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二)责任限制《维斯比规则》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后在1979年12月21日在布鲁塞尔的外交会议上将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按15金法郎等于1特别提款权计算。依议定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三)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著名的“喜马拉雅”案曾确立了一个原则。即承运人的雇用人不得享受以承运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的权利。该案判决以后,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纷纷在提单中加注“喜马拉雅”条款,该条款与该案的判决内容相反,其主旨是使承运人的雇用人和代理人均能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喜马拉雅”条款的内容在《维斯比规则》中得到了肯定。依《维斯比规则》的规定:(1)对承运人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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